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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强:物权法专家江平教授两次无视宪法第13条

韩强 · 2007-03-29 · 来源:韩强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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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郑百文的默示到重庆的拆迁户看物权法专家江平教授两次无视宪法第13条
韩强
    首先说明,我不赞成“钉子户”这个概念,这贬低拆迁户维护基本权益的称呼。“拆迁户”有权依据法律与房地产商谈判,在谈判中双方的权力是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郑百文股票是股民通过交易所买来的合法财产,重庆吴苹的住房是向房管站租来的,有合法合同,住房内的财产是她的合法财产。按照法律不能强闯民宅。“强行拆迁”是侵犯了居民的合法居住权。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住户与开发商进行平等谈判,法院只能调解,不能搞强行拆除。
    下面,我们看物权法专家江平教授在郑百文的默示到重庆的拆迁户的问题上是如何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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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专家组组长称物权法鼓励穷人成为富人 2006年03月20日02:19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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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田享华 发自上海
  如果几年后再来看物权法这场争论,就会意识到我们现在需要的仍是更多的改革,而不是立法上的倒退。
  18日,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教授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此次物权法立法进程的受阻,实际上是关于改革的大争论的表现,相对于以前的改革争论,这次争论的深层背景是贫富两极分化的加剧。
  此前,由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曾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质疑物权法草案有明显的鼓吹私有化倾向,违反了宪法,导致该法未能在今年两会上提请审议。
  “物权法草案的推延,北大教授的质疑只是一个原因。”江平说,更重要的是社会上一些比较尖锐的矛盾没有处理好,巩献田的意见才会激起社会底层民众的同情,也引起对改革开放的异议。
  江平表示:“有人认为现在‘私有化’是不是发展过快,民营企业准入的领域过宽了,连金融、航空、石化等领域,民营都进入其中了。国务院颁布的‘非公经济36条’目前落实进展不大,可以看出社会对此有所抵触。”
  但是,江平认为,改革的方向和步伐不应该受阻,社会问题应该通过另外的方式解决。
  “在异议出现之后,我们采取了两个措施,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召开了二天的会议,中央各部委和绝大部分学者都认为物权法已经基本成熟,无所谓违宪;二是更广泛地征求了法学家的意见,法学家基本上认为它不违宪,因为这部法律既保护富人的财产,也保护穷人的财产,也鼓励穷人成为富人。”江平介绍说。
  事实上,“这部法律很多内容都是原来就有的,只有少部分是新的。”江平强调,物权法不能成“夹生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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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事实,江平教授为侵犯股权力的郑百文重组的默示原则的辩护:
《中华工商时报》的水皮评论说:
江平是这样,一个法律界的泰斗竟然说出郑百文案中默示原则有其特殊的合理性这种话。
  这不是受罪又是什么呢?
  郑百文的重组存在的是法律障碍,而这种障碍保护的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所以创新是行不通的,换句话说,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的是郑百文股东的财产,在这些财产合法持有人明确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转让指令下,才有可能,也才敢向三联集团划转股权,否则,吃官司的就是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除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赦“违宪”。那么郑百文是什么大功臣吗?(《郑百文成了鸡肋》《中华工商时报》2001年8月1日 )
我们知道,在郑百文重组中,争议最大的就是所谓的“默示”原则,尽管在《证券法》和《公司法》中都找不到的所谓“默示”原则”,尽管2001年2月初,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指出,“采用默示的意思表示方式”不仅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而且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公司治理实践看,也很难找到这样规定的先例。《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重申 郑百文重组必须按法律法规进行》《证券时报》2001年2月6日) 但是郑百文的“重组”仍然坚持所谓的“默示”。
然而,一些人却说郑百文的“默示”是突破“法律空白”。这里的核心问题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能用所谓的“默示”就把股民50%的股权过户吗?为什么国家股“零转让”要经过财政部批准,采取“明示”的方法,股民的股票可以采取不经股民同意,就“默示”的方法。证券登记公司在不通知股民本人和券商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进行“过户”,所谓“活跃证券市场、配合整个政策面出发,给予适当的松动”,是否符合法律?法律真的有空白吗?
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那么,我们请问:合法买来的股票是不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如果是合法财产,可以用“默示”就无偿划走50%的股权吗?
众所周知,在郑百文之前的“琼民源”重组并没有采取让股民无偿拿出50%的做法,在郑百文之后的“通海高科”也没有采取采取让股民无偿拿出50%的做法,更没有采取所谓的“默示”原则。谁都知道股民不表态,并不等于同意,而是出于无耐,他们没有办法与大股东对抗。再进一步说,琼民源和通海高科的重组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体现了大股东承担全部责任的做法,通过“换股”原大股东全部退出,保留了股民的股权,因为股民是大股东弄虚作假的受害者。但是,原“郑百文”却让股民无偿拿出50%的股权,美其名曰“风险教育”,那么我们请问:风险是谁制造的?弄虚作假制造风险的为什么不承担全部风险,却要保留50%的股权?世界上有这种“风险教育”吗?
这里我们还要问一问法律专家江平教授,您好不是口口声声说要保护私有财产吗?那么,股民手里的股票是不是私有财产?为什么可以无偿地由证券登记公司强行划转到三联名下?负资产也是资产,它是权利的象征,一旦重组就变为正数,而这个重组必须由造假者承担全部责任,不能伤害无辜的股民。不知情者买了假货,是不是应该索赔呢?能说假货是负数,可以不赔了吗?江教授,您的法律意识在哪里呢?我们不明白!?江教授我们请你解释,你要保护谁的私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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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专家组组长江平支持强拆 《最牛钉子户22日没拆物权法专家支持强拆》 2007年03月23日08:38   东方网    

按照当地法院的裁定,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必须在22日晚上24时前自动拆迁。“最牛钉子户”是否会执行法院裁定?目前,这个“孤岛”已经成为全中国媒体关注的焦点。 

“如果补偿合理,就应该拆迁”———《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 

虽然刚刚通过的《物权法》尚未生效,但“最牛钉子户”事件已经被网上称为《物权法》维权第一案。而《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对此不能认同。江平教授表示,吴苹一家拒绝拆迁的理由是不涉及公共利益,但这条理由不能成立,“他说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了?!”江平教授认为,如果补偿合理,就应该拆迁。如果当事人认为补偿不合理,应该到法院进行诉讼。所以,江平教授的观点很明确:如果吴苹一家自己不把房子拆掉,支持强制拆迁,“法院已经下达了裁定,就要按照(法院的裁定)执行。” 

吴苹:我不会妥协!三年了,我如果妥协就不会被你们叫“最牛钉子户”了。既然我是合法的,我就一定要坚持到底。不仅是《物权法》,《物权法》之前的宪法也保护私有财产不能侵犯。为了公共利益可以拆迁,但他们是要建商场,是商业行为,乱说什么公共利益?! 
吴苹:我的要求不高,也不要什么很好的条件,我只要公平公正合理合法……我唯一的条件就是和开发商在一个公平的条件下平等地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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