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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法定代表人必需出庭应诉

远东山 · 2007-05-16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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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法定代表人必需出庭应诉

  文/樊涛

  行政诉讼又称“民告官”,这里的“官”老百姓通常的理解就是指行政机关。那么行政机关一旦成为被告,在法庭上代表行政机关应诉的都是谁呢?按过去的实际情况,大多数是代理律师代理出庭应诉,这已经成为一种“惯例”。而这样的惯例,实际上是行政机关不尊重法律的习惯思维模式在具体诉讼上的客观反映。

  建立健全法制,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必须端正态度,从源头上就要做起,在形式和内容上都要尊重法律。因此,行政诉讼案的法定代表就必需出庭应诉。

  行政诉讼的特点是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需向法院提供和陈明其所依据的全部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法定代表人是行政机关的首长,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负总责的第一人,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法律规定出庭的第一人。但绝大多数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不出庭参加庭审,这种状况与政府强调转变执政理念,建立依法行政的执法理念格格不入。

  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权责是对等的,不仅有履行职责的权利也有承担法律后果的责任。不出庭应诉,反映的是责任意识缺失,也是藐视法庭、轻视公民的具体表现。公民为什么要打行政诉讼官司,就是认为行政机关有涉嫌违法的事项,而法庭依据《行政诉讼法》立案审理,就是要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责任人不到庭应诉,已经不仅仅是不想面对公民,而且是不想面对法律,表现出的是高人一等,而且是高法庭一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里的人包括“法人”,行政机关的执法权是依法授予,必须依法行政,而被诉至法庭,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就必须面对司法的合法性审查,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作为责任人的法定代表人,连出庭应诉都不到庭,如何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据东方网6月17日消息:日前,山东省青岛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而《人民法院报》陆续刊登的几条信息也介绍了各地的一些做法。1998年8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施意见》,法定代表出庭率达到98%;沈阳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6月6日,印发了《关于建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确定了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案件的比例。诸如此类,都反映出国家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步骤,意义重大,好处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可以强化行政首长的法治观念。行政首长在法庭上亲自感受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了解老百姓对受法律保护的要求和渴望,能够非常直观地推动行政首长依法行政观念的增强;

  2、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改进执法中的不足。如同有病看医一样,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通过与老百姓据理力争、据法力辩,可以直接发现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缺点和不足,从而有针对性地解决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

  3、提升了行政审判的公信力,提高老百姓参与行政诉讼的积极性。行政首长积极出庭应诉,官、民面对面进行诉讼,争议讲在明处,有理摆在庭上,胜者堂堂正正,输者心服口服。提高了司法的权威,减少了老百姓猜疑和担心,使他们勇于依法维权;

  4、有利于纠正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官僚、衙门作风,对优化我市招商引资软环境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对其内部工作人员也是一种压力,能自觉改变一些官僚、衙门作风,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5、真正体现为人民服务的执法宗旨。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平等地与老百姓沟通交流,能真正体现行政首长的人民公仆本色,改善干群关系;

  6、相互学习的好时机。行政首长亲自出庭,能够直接听到法官对法律的讲解、陈述,听到老百姓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和意见,对行政首长来说也是学法、体察民情的好机会。而行政首长也可以在法庭上直接阐明自己的观点,宣传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法官、对老百姓也是大有好处。

  而青岛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了这一制度将产生积极的作用:第一,有助于提高领导的执法水平和法律意识。第二,对今后改进本部门有关工作有好处。第三,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对于本部门、本系统的人员提高法律意识、依法行使权利很有好处。第四,能够给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增加压力,会让办事人员慎用自己的权利。

  因此,被诉行政机关法定代表需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不仅是尊重法律的表现,也是法律的明文规定,找种种借口不出庭应诉,责任意识不到位,是不称职最具体的表现。依法治国,就要从“治官”开始。司法机关是国家整体的一部分,而非摆设,理应发挥应有的功能和职责,漠视是对“权为民所用”最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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