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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北大清华蓝旗营小区13号地使用权纠纷之我见

施维权 · 2007-05-27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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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走不出北京市政府的机构?

——就北大清华蓝旗营小区13号地使用权纠纷之我见

                                             施维权

 

社会上流传着这么一句话,叫“中南海的政策出不了中南海”。那大抵是指中央的方针和政策制定的是好的,可是由于种种原因,在基层就是得不到执行。

可是,从北大清华两校住在蓝旗营小区的七、八十名院士和千余名教授的“维权”事件来看,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竟然也没有走出北京市人民政府,就被它的职能部门以种种“合法的”的理由和冠冕堂皇的借口给活活卡住了。

假如不信,请看下列文件: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京政房地字[1997]27号

———————————-————————

关于对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申请划拨

海淀区蓝旗营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

             你单位1997年7月9日《关于蓝旗营教师住宅建设用地

土地划拨的申请》(北发蓝字[1997]01号、请发蓝字[1997]

01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因联合建设教师住宅小区项目,

在海淀区成府路蓝旗营地区使用国有土地83000平方米(其

中,建设用地71000平方米,代征城市道路用地12000平方

米)。用地范围:东至清华园中学围墙,西至清华南路东

侧,南至成府路北红线,北至清华大学南围墙。

             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的规定执行。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此复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三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

主题词:土地  划拨   批复

抄送:首规委办公室、市计委、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公安局、海淀区人民政府------------------------------------------------------------------

北京市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四日印发

  然而,早在1997年8月25日(比上述《批复》早两个多月)北京市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城市规划管理局审定了一个“设计方案”,发出通知书[1997]规审字[0733]号文《蓝旗营教师住宅工程设计方案》第3条用地平衡表中规定有“非配套公建用地”面积8700平方米(即小区内13号地),这个“非配套公建用地”是做什么用的?无论在教师们与两校建设办公室签订合同前,还是签订后,从来都未向教师们公开过!

可是,2007年4月27日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两校蓝旗营建设办公室和清华大学出版社工程经理部给蓝旗营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处的公函中说:“蓝旗营小区土地为国有划拨用地,注明的用地权属单位为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为便于两校周边环境建设的整体开发规划,两校经多次协商决定蓝旗营非配套公建用地交清华大学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就此两校与蓝旗营教师住宅建设办公室签订了《关于蓝旗营13号楼建设用地边界问题的协议》并取得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批复。清华大学据此办理了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京海国用2005划字第3445号)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6规建字0479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07施建字0369号)。各项政府审批手续已经齐备,工程将于近日正式破土动工。”

问题就在于所谓:“蓝旗营小区土地为国有划拨用地,注明的用地权属单位为北京大学、清华大学。”

用地权属单位为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但是这个权利是有特定内容和期限的!其内容就是建设“教师住宅小区”及其附属设施,但无论如何是不包括建设出版社“商务办公大楼”在内的!这个期限,就是一旦建成出售给教师以后,使用权就不再属于两校的了,而属于购买房屋的教师们的了。在小区建设完成出售之后,再奢谈所谓两校有什么使用权就站不住脚了。

  有人可能说:教师住宅是有三个方面出资建设的,即国家、学校和个人各出资分别三分之一,这样学校是否也应该有使用权呢?

回答是否定的,学校也没有使用权。理由是:

第一,在合同订立之前没有任何有关这个方面的任何约定,到有相反的约定(1998年6月30日北大、清华蓝旗营建设办公室发给入住蓝旗营小区业主的宣传提纲中也明确写道:“除了土地无偿划拨外,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还决定给小区建设经济补贴。小区建筑面积为19.4万平方米,其中可分配住宅15.2万平方米,其它为小区居民配套服务的公共设施和人防工程等。” )“宣传提纲”为“要约邀请”,我们教师们作出相应的“承诺”之后,就是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任何方是不得随意撕毁这个合同的!

第二,当时的学校出资是学校对于教师应该履行的一种合理的义务,是对于这些教师多年(占正常工作年龄的百分之八九十以上,是多年来的低工资和对国家贡献的些微的补偿)为学校工作的教师应该尽的一种道义上的义务;它也正是仿照国家不但无偿划拨土地,还出资三分之一资金而决定自己出资的;

第三,现代社会,任何住宅建设中的附属设施和环境是必要条件,假如在教授们购买房屋之前被明确告知:在人民政府划拨的土地范围内,还要建设一栋出版社商务大楼的话,还有那一个老师会签订合同呢?

第四,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不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是无权私自改变其用途的。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作为国家事业单位,两校之间也是无权行使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第五,北大清华这次违法交易是既损害了国家利益,同时也侵犯了众多教师们的权益。退一万步说,如果这是一幅闲置地(实际上绝不是)的话,国家应该收回,按照市场规则(公开拍卖)转让,这样就绝不会卖到5000万这么低的价格。违法交易的后果,就这样使国有财产大量损失了。把本来建设教师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13号地转让它用,教师们就在一个连消防通道都不畅通、缺乏基本的服务设施(食堂、医务室等)、行路(包括放置自行车)都困难的小区居住,权利难道还没有被侵犯吗?

第六,建设教师住宅小区,本来是党和政府贯彻科技强国战略,重视知识和教育,重视人才(该小区是世界上知识分子最密集的居住区)的一个好的措施,你们置这么多高级知识分子的合法、合理的多次和反复的申请、要求、投诉于不顾,他们的维权尚且如此困难,那么一般的公民还敢维权吗?维权还有门吗??

是否不顾社会和谐与否,少数人的经济利益高于一切?是否不顾合法与否,赚钱就是一切?

你们到底想置以胡锦涛停止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于何地呢?

作为首都的北京到底要为全国人民树立一个什么样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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