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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北欧反腐不用重典

安庆仁 · 2007-10-05 · 来源: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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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北欧反腐不用重典
作者:安庆仁


9月13日的《中国青年》上登载了一篇文章,说《反腐不用重典,北欧依然清廉》,作者的用意当然是好的,就像他在文章中呼吁的那样,希望我们中国也能跟北欧五国一样,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议会监督、政党监督、专门机构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积极作用,在制度上堵住漏洞、正本清源。

至于他有关北欧反腐用刑轻的说法,笔者却不敢苟同。北欧五国对腐败行为惩处的刑期确实很短这是事实,比如丹麦行对贿将罪的惩罚是不超过6年的刑期,芬兰自只有4年,瑞典似乎更短,记得只有3年刑期。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北欧五国根本就不存在严重的腐败行为,如果按照中国的标准看,北欧五国所界定的某些腐败案根本就算不上腐败行为。

几年前,丹麦发生了一起腐败案,一个人为了提前拿到驾照,给警察送了500克朗,相当于600元人民币。这件事如果在中国被举报,就等于丢了一辆自行车后去派出所报案,不但找不回自行车,少不得还要让警察呲一顿:起什么哄你,吃饱了撑的吧,是不是看我们没事干啊?也没准被当成告状专业户遣送原籍。可在瑞典,这就是很大的腐败案子了,那个警察和行贿人都蹲了监狱,此一案件,就是丹麦近年来一共发生的21起腐败案中的一件。

其余或不用讲,仅此一件就足以证明北欧国家反腐败用典不是过轻,而是很重很重。再比如接受企业宴请这件事,在中国就是家常便饭,跟拉屎放屁一样,法律管天管地管不着拉屎放屁,所以即便吃的是黄金宴,也没有人为此领刑,甚至于挨处分、通报都没有过。北欧五国则不行,如果官员赴宴,必须提前说明理由并经有关机构审批才行,否则就是腐败行为。香港跟北欧是一致的,香港回归以后,常有内地官员去香港办事,办完事习惯性的约请港方吃饭,但无一成行,因为按照香港的法律,赴宴就是腐败,甭管吃的是盒饭还是大餐,等罪!

有一个中国的副部级高官,常去瑞典办事,他抽的烟是软中华。瑞典官员问他,你一直都抽这种香烟吗?他不是很理解的问:是啊,难道有什么问题吗?他的反问让瑞典官员瞠目,瑞典公务员虽然是高薪,都抽不起这种牌子的香烟,而中国官员每月就那么点工资,却一天一包软中华。后来那个瑞典官员写了一篇文章说,瑞典公务员如果经常抽这种香烟的话,肯定会遭到调查,而且舆论也不会放过的。

不用说大家也能猜到,那位高官的软中华不可能是自己买的,一定是别人送的,假如这件事发生在北欧五国,那就是大案要案了,全社会都会轰动的。可在中国谁听说过,某位领导因抽软中华获罪的,下台更荒唐。籍此不妨让上海卷烟厂出来做个证明,每年生产多少香软中华,“白包”及“军需特供”就不说了,只说可以说的,看看仅软中华一项,就存在着多少腐败行为。

逢年过节在中国的各大超市里,购物券大行其道,暂且放下央行的禁令不说,单就购物券的来路让北欧五国就望尘莫及。使用这些购物券购物的显然不是小民百姓,而是领导干部们的妻儿老小,但是谁又听说过,收受购物券就是腐败行为呢?1995年,瑞典前副首相萨林女士就是因使用公务信用卡购买个人衣物引起非议而被迫辞职的,对比中国官员用购物券消费的行为,萨林女士辞职岂不是太冤枉了吗。如果按瑞典的标准惩处,中国有90%的官员都得丢乌纱。

假如再深究一下,查一下领导干部们的住房情况,恐怕99.99%的官员都得下台。任志强说,楼价的成本就是老婆的乳房,露不得。为什么露不得,显然是里边的猫腻太多,否则像公布商品成本这种在国际上很正常的事情,缘何到了中国就不正常了呢,就从光明正大的事情变成了很私人的乳房呢?而这乳房又都让谁吃了呢?老百姓们显然没资格。如果这种事发生在欧美,整个政府怕是都要辞职了吧。

分析北欧五国惩罚腐败分子的刑期之所以很短,不是出于人道的考虑,而是因为北欧五国根本就没有发生大案要案的做案条件。这个成果主要得力于以下五个方面,一、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立体的网式监督。二、官员手中的权力受到极大限制,重大事情必须经议会票决。三、全社会的公开、透明,除了夫妻性生活,北欧国家就没有什么私密。四、反腐败不留死角,严明法律法规,贪小便宜等同腐败行为。五、杀鸡用牛刀,就是用重典惩治腐败。这些行之有效的措施较好的保障了北欧五国的社会清廉。比如瑞典一位女检察长说,她当检察官32年来,从未受理过一起官员腐败案件。

基本上,在北欧五国受贿10万元就是天字号大案了。台湾知名作家吴祥辉曾介绍说,丹麦一个中国留学生贿赂他们一个官员,给了7万人民币,遂成为丹麦30年来最大的贪污案。7万人民币对高收入的丹麦人来说就相当于中国人官员拿了800元罢了,在中国5000元以下不算受贿,即便拿了7万元人民币,只要发案后如数退还,顶多受个处分而已,如果上边再有人给说几句情,处分可能都免了。而在丹麦,受贿罪是0起点,不管多少拿了就算,拿了7万元人民币,则要获刑6年。6年时间,对北欧公务员来说,那就是上百万美元的损失,且不说出来后能否找到工作,仅这笔巨额损失来说,也是生命中承受不起的。正是因此,在北欧国家,除非是傻冒公务员,否则没人干这种贪小便宜吃大亏的事。

以上这些事例告诉我们,看待北欧五国的社会清廉,绝不能仅仅局限在表面上,而是要辩证的看,要看问题的两个方面。否则就会得出相反的结论,以为人家刑期很短,就认为中国惩治腐败分子也应该人性化,也要缩短刑期。殊不知在人家那里,即便拿了相当于中国800元的贿赂都要判上个7年徒刑,这样的刑典如果放在中国的话,只怕很多人都要判上几千上万年的刑了。与北欧五国相比较而言,应该说中国惩治腐败分子的刑罚不是重了,而是太轻了,轻得让腐败分子在监狱里面都不省心,惦记着过几年出去后咸鱼翻身东山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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