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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客观、理性看待某些交通肇事

毛牧青 · 2007-11-24 ·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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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该客观、理性看待某些交通肇事 2007-11-23 10:58:00
  • 应该客观、理性看待某些交通肇事

    去年,就四川发生两起致死人命的交通事故,曾引发国内网友间的激烈争议。争议主要问题是在“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这个焦点上。争论共同点也是审视国人的道德、良心现状。随着法院对两起肇事和肇事者的最终判决,争论也就基本偃旗息鼓。当时,国内某著名论坛版主向我约稿谈看法,便连夜写了题为《我看四川两起碾压死亡事故》,自己尽量力求客观、理性分析看待类似问题的实质。(见我旧博客http://www.guoker.com/space/?uid-2900-action-viewspace-itemid-21409

    无独有偶。今早在半岛网《社会新闻》中又看到类似情况,据新快报发出的一篇报道 :去年12月16日凌晨,18岁的广西女孩杨洋在广州被车撞飞,正在痛苦挣扎时,肇事司机下车查看,随后上车,发动汽车倒车从她的胸、腹碾过,将其活活碾死。今年11月16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肇事司机有期徒刑12年。法院查明,肇事司机属于酒后驾驶。此死亡事故又引发了网友那段没有结束的同类争论话题的历史。(见http://news.bandao.cn/news_html/200711/20071123/news_20071123_544368.shtml

    因这起事故也是去年发生的,时隔一年的迟到 “从轻”宣判,引起广大网友的不满是可以理解的。现实中也确实有极个别罪犯没有人性也这么干过。但多数肇事者在惊恐慌乱中操作不当酿成悲剧也是事实。两种不同的心态导致一样的后果,这些一定要慎重分清,然后实事求是的量刑处置才是。

    信仰危机、金钱至上、诚信缺失、权力老大、道德堕落等社会弊病,如今在我们这个国度极度盛行。这是活生生的现实无庸否认,更不是给社会抹黑。如此畸形环境中,必然产生诸多的“畸形儿”和荒唐事令人愤慨,交通肇事也不会游离于外。因此,在出现许多问题时,首先我们应该深入了解问题的来龙去脉,抓住实质再下结论为妙。对一些引起争论的事情,更需要客观、理性的分析对待,千万不能感情用事,以偏颇或激愤情绪干扰事情的真相。这就是我的观点——对某些恶劣肇事也应拂去表面浮躁尘埃,实实在在客观、理性看待为好。

    最近,我市针对交通事故频繁,开展了强有力的专项整治行动。这很好!“故意杀人”的恶劣交通肇事我市有没有?至今似乎没发现。但警钟应该长鸣引起高度重视,也算我们市民对交通管理者、车辆驾驶者的殷切期望吧。

    不想多说了。我的观点请看我去年的帖子(如下)。

    2007年11月23日上午

    附:我看四川两起碾压死亡事故

    近几天,四川连续发生两起交通碾压导致人员死亡的恶性事故:一起是12月20日,四川都江堰国堰宾馆内一辆奔驰车,将一名3岁的男孩撞倒拖行数米,孩子母亲哭喊着叫停肇事车,车上两名男子下车看了看,然后就上车启动车子,倒退着再次从男孩身上碾过导致死亡。另一起是12月23日下午,成都川陕公路成都军区总医院路口,一位骑电动自行车的母亲搭着10岁儿子过街时,被一辆左拐的卡车撞倒卷进车底,肇事司机取人时车轮往后退了又向前开动,将卡在右后轮前的男孩当场压死,其母重伤。两则消息读后令人不寒而栗:我既为死伤者感到极大的悲痛,又为肇事者感到极大的愤慨。

    两起严重事故的肇事者是不是故意杀人行为?

    不难想象,网络上肯定是几乎一边倒地谴责并定性为残暴的故意杀人行经——也难怪,在一个世风日下,治安恶劣的畸型环境下,人们在浮躁和不满情绪下肯定会宣泄一种“洪洞县里无好人”的极端倾向。媒体在报道消息上的主观臆想的渲染描述成分,更会导致这种情绪趋向的偏激和非理性。

    我仔细阅读了这两起恶性事故的报道,并结合自己的假设分析,认为并不是什么真正的故意杀人行为,而纯粹是一种过失杀人行为。

    为什么?

    因为我多年前就亲眼看到司机钻到车底矫对刹车,不幸溜车将自己压死的惨剧;也见几个过肇事司机事发后慌乱中倒退车出现适得其反的“再添乱”的连环事故。情形几乎与这两起交通肇事相似。

    坦率讲,我对交通法规、机械理论和驾驶技术并不外行,对司机的心理素质更有感性上的认识。之所以敢这样讲,在于我是一个有着32年驾龄持有A证、并曾负责过车队的交通安全工作的人。从纯粹司机的角度分析这两起事故,不难看出它们的根由。譬如我就是从开始学车教练陪驾到单独驾车娴熟,走了一段恐惧、怯场到冷静、沉着的路程,就是由教训(主要是各类事故)的集合导致经验的积累的过程。一个成熟的好司机,第一看法制、安全意识,第二看人品、心理素质,第三看驾驶、维修技术。不难想象,一个心理素质差、技术不过硬的司机,在遇到紧急慌乱的情况下(尤其是驾驶自己不熟悉的车型),往往会把油门错当刹车,把前进档(或倒车档)误做倒车挡(或前进档)使用导致悲剧事故,更不用说那些安全意识淡漠,拿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当儿戏的人了。

    请看我的假设有没有道理:

    首先,我认为两起事故并非故意杀人案。因为当时事发现场行走和目睹的人员很多,故意杀人除非肇事者神经不正常“自投罗网”故意找“死”;如果蓄意报复社会,肇事者会拿众多路人开刀,不会“温柔”的再去倒车残杀那无辜的孩子。排除人们想象的最坏故意杀人这种趋向后,那这两起事故的肇事原因就有可能是下列之一或多项选择因由:

    一、违章行驶;

    二、无证驾驶或非准驾车型;

    三、驾驶技术不熟练;

    四、酒后驾车;

    五、心理素质差而慌乱;

    六、神经不正常者。

    通过两起事故看,肇事者似乎应该排除第六项。那就剩下前五项的选择。

    先看第一起事故。据《华西都市报》报道称:3岁的男孩当场殒命后,“许多人反映,驾驶员下车后浑身酒气,而且事故发生后,奔驰车后排的两名男子下车将车尾箱的3瓶茅台酒,转移到一辆车牌为川U0624X的越野车上……”显然,肇事的主要原因是酒后驾车,直接导致神经麻痹、反应迟钝引发肇事。至于报道中说“一辆奔驰车将一名小男孩撞倒拖行后,两名男子下车看了看,然后又上了车。随后,奔驰车再次启动,倒退着再次从男孩身上碾过……”此刻肇事者再若有一、二、三、五项的可能原因,紧张和慌乱中无法把握驾车技术,来回折腾判断失误,导致倒车油门过大、倒距过量,再次将孩子碾死。有人会认为肇事者内心残酷无情故意杀人、出发点是“干脆压死后一次性具结赔偿远比致残无休止的赔偿划算”所为。我看有些耸人听闻的胡想联翩。因为当时在场许多目击者,肇事者真的这样做就是找死。至于有人反映一肇事者曾说:“赔钱就是了嘛,反正车子买了保险的!”此话显然把车辆的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概念混淆,实际与碾死人赔偿不沾丝毫边际。肇事者上另外车逃离现场被截,说明他们内心恐惧想逃避责任。这一些言行严格分析,都与故意杀人没有直接联系。

    再看第二起事故。《成都晚报》是这样报道的:“卡车在路旁的一处斜坡上紧急刹车后,男孩被卡在汽车右后轮前,妇女则落在两个后轮之间。……卡车司机没有下车。……有群众找来几块大石头垫在卡车的后轮前,避免前滑。卡车司机开始倒车,准备取出被压的人。……卡车向后倒行了一下又向前开动了!右后车轮压烂了支垫的石块后就从男孩的身上碾了过去,卡在后车轮中间的妇女再次受伤。”假设排除肇事者无照驾驶和酒后驾车的可能(报道中没有提及)。显然,肇事者同样犯了第一起事故的一、三、五项原因。请注意上面划线的文字,我分析:当心慌恐惧几近脑袋空白无正当意识的肇事者在倒车时,已经无法把握油门的尺度(况且他们始终没有下车看现场)。此刻“卡车后倒行了一下又向前开动了”,我不知道这里的“开动”是真正的开动(记者显然是事后听目击者的叙述),还是惯性的滑动(加油不足抑或垫石过高导致沉重车体惯性下滑碾碎较小垫石和碾死孩子,也可能被判断为“开动”)。据我经验分析,倒车油门动力不足和垫石过高,直接导致车重的惯性下滑,以及慌乱中的加低进档的可能性都有。它们其中之一或两者并发,就是悲剧的元凶。

    这样假设分析,不难看出,肇事可能就是上述几项缘故造成的。

    对这两起恶性交通事故,群情激昂实属正常。但需要冷静分析不能感情用事。或许这两起事故的报道记者对汽车性能或特殊驾驶缺乏了解,加之愤怒和悲痛心情交织,因此在对这两起肇事现场描述过多渲染目睹者和死伤家属的愤怒。这种貌似人道的感情过度渲染,却犯了新闻报道的大忌——对事实的报道缺乏客观、公允,有意无意地充当了“道德审判”角色,使事态的处理因群情怒沸而扭曲变得麻烦。

    两起恶性倒车死人案件,究竟是故意杀人案件还是真正的交通肇事,相信当地警方随着案情的审理和调查会大白于天下。但是,这两起事故的教训是惨痛的。连同每天各地发生的类似事故,一方面反映目前我国一些人法制和道德观念淡漠,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许多地区的交通管理混乱的严重现实。为了人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建设和谐社会,现在到了非下巨大气力解决的时候了。

    上述假设分析不知对否?希望大家探讨。呵呵~~~我这样不近“主流人道”的另类看法,肯定会得到许多网友的棒喝。不要紧!我会像深圳医院的医护人员头戴钢盔,恭候诸位的板砖狂拍的。

    2006年12月26日晚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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