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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法律杀死了朝阳医院的那名孕妇!

庙上之人 · 2007-11-27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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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会在电视剧中看到这样一幕熟悉的场景:某某的亲人要动手术了,然后一护士找到某某要求其在手术通知单上签字,通常某某会很爽快地签上自己的名字。签完后,再会拉着医生或护士的手焦急地询问亲人的情况。当公元2007年11月21日下午,这熟悉的一幕再次出现在人们面前,我们看到了这一制度的残酷无情:一名本可挽救的孕妇在30多名医生面前生生离去!这一惨绝人寰的悲剧发生的原因竟然是这位孕妇的丈夫不同意在手术通知单上签字!!!一时间人们议论纷纷,说话不一。我却异常平静地说:“首先是法律杀死了这名孕妇!”制定这项法律的人在我眼中无疑就是杀人犯,是披着合法外衣的杀人犯,其极端的自私让人只看到了两个字“残忍!”


    此时我心如此水,当一个人进了医院,可以说他的生命也就托付给了医生,其生死在某种程度上也就取决于医生了。他是否需要动手术,谁说了算?是他的亲人,那肯定是荒唐无比的。在这方面,医生与患者亦家属是拥有专业知识的不对等性,患者要进行怎样的治疗,患者只能是言听计从,那个有本事对医生的治疗方案提出质疑?(有,那也不是没有。你要是这个领域的国际医疗权威人士,那也许可以提出质疑。)也就说,患者要动手术,医生做到的只应该是告知患者家属,然后尽可能地为患者家属解惑,仅此而已。接下去,医生该干嘛,就干嘛,要知道只有你才知道应该怎样做才是最好。大家说说是这个理不?可我们的法律却这样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经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通知其他人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正因为他们制定的这条冷冰冰的条例,才导演了这一幕“群医见死不救,大家目睹孕妇难产一尸两命”,才让人再次体验什么是惨绝人寰!他们简直就是一群白痴!神经病!终于有反应了。大家听听丈夫的呼声:“不签字不重要,重要的是人道啊……我就是不签字,也不能活活地把她医死!”再听听母亲的呐喊:“明知道他不签字,不动手术,我女儿会死,你们为什么不先救人!”这是人民对这条法规的血泪控诉!大家终于看到了这条法规的自私自利,残酷无情……怎样的词语都不能表达我对这条法规的制定者的痛恨,他们制定了一条杀人的滥法!


    其次就是在场的几十名医生、护士,他们是一群没有血性的中国人!他们明明知道他们是有办法能让她不死的,生生活下来,但他们“流着眼泪遵守了法律———家属不签字,医生无权做手术,结果本可挽救的产妇在30多名医生面前生生离去。”这也是见死不救!事后他们却心安理得地在法律的保护下责备孕妇的丈夫肖志军,好像他们一点责任都没有,死的又不是他的亲人?换做是他的亲人,别的医生这样做他会原谅吗?人命面前,他们是一群缩头乌龟,不敢承担丝毫的责任。看看你们的同行吧,他的行为让你会感到耻辱!去年,某乡镇医院请市医院的某主任为一个妇女做子宫次切手术(通常不用输血),但术中意外,患者需要紧急输血,此地离最近的血站也要几十公里,需要几个小时时间,患者因来不及会生命将不保,当时该主任果断决定找人为该患者输血,连同他本人供献出了400毫升为患者输入,命保住了,但因为血量不够患者留下了某些后遗症。虽然事后,该主任以两项罪名(1,违反献血法;2,违反医师法,医师只能在注册的医院里行医)被判违法赔偿,吊销行医资格等,但一条生命却因为你的壮举而得于存活下来,孰轻孰重?时间会做出答案的。我想你朝阳医院那几十医生、护士要是抗法动手术,我看全国人民谁会说你违法?


   其实在这起事件中,还有一群人物大家不能忽视:那就是朝阳医院的多家上级部门领导。面对朝阳医院院长的请示,他们的答复竟然是惊人的一至:“不签字,就不能手术”,透过他们的答复,我们看到的是一幅官僚的嘴脸,一幅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冷漠!面对他们的生死攸关,命悬一线,他们竟然丝毫不懂变通,个个的死抱着一部滥法,逃避责任,要知道法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的制定本来就是为人民服务的,而不是让大家见死不救的!


    最后我们要谴责的人才是孕妇的丈夫肖志军,也许他愚昧无知,也许他迷信落后,也许他偏执失常……但他是我们最后一个应该谴责的人!看看吧,他老婆死了!视频镜头:http://cn.bbs.yahoo.com/message/read_-JUNBJUQzJUM2JUI1JUMy
JURCJUNDJUIz_319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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