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写下这样一系列的文字,只是为了说出心中的幻影,或者是理想吧。理想在心中却是美妙的,但也不得长久的郁积,还是选择说出来。且让它在阳光之下曝晒,即便是经不起阳光而后消散了,终究可以免予抱守着虚无和空幻,总比在心中郁结要好得多。若说理想,其实不尽然的,它只是忽隐忽现的片段,不完整也不周详,有待于大家修正或是补足的。
———写在前面的话。
国家是由全体公民组成的特定社会组织形式,公民主政的实质就是遵照各个体公民意愿所上升形成的真实合理的共同意志实现对国家的有效治理。因此,在公民主政国家里治理权当然地归属于全体公民。国家权力唯有来源于全体公民的授受,包括对国家权力的配置以及具体规范。实现公民主政的关键环节就是共同意志如何有效主导治理活动的问题,包括治理权的归属和授受都必须通过共同意志的主导来实现。
共同意志如何实现主导?这是一个关于政治体制的问题,其中的内涵包括如何促使作为共同意志执行机构的政府遵照共同意志执行,使国家权力服务于共同意志执行的需要,并有效防范行使权力的组织和个人对权力盗用以及滥用的可能。
值得探讨的是:是否必须形成明确具体的共同意志?历史和现实中主要就两种形式:一是由某些人或者阶层“先天具足地”代表了(即化身)共同意志,是没有确定内容的抽象的共同意志;二是由一定数量的个体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集中形成共同意志,并以成文的方式确定具体的内容。
在理论上,这两种形式都有各自的关于人性的论据。例如把权力代表视为神子或者天子的化身,是以神性优于并统治人性为依据的;例如把无产阶级视为先进生产力、最具革命性、最高觉悟等社会性的代表,是以马克思主义对“人性”的社会性分析为依据的;例如圣贤者位居高位或者位居高位者圣贤的逻辑便是关于人性的性善论,是一种相信君主能够实现善政的理论依据。
神性、善性和社会性的人性理论,可以说是造就“先天具足地”代表了共同意志的君主和党派的依据。历史也有过种族优劣的学说,比如德意志民族以及大和民族优胜到了可以统治人种的程度了,为此人类经历了一次实现种族统治和争取种族平等的战争。
理论是否正确是可以辨明的,实践的回答则更具说服力。造就“先天具足地”代表了共同意志的君主和党派,实质上就是造就了一个作为合理统治化身的躯壳,它并不能确定由哪些人占有和使用这个躯壳,也不能排除哪些人不能占有和使用这个躯壳。简单地说,在中国历史上就有太多的暴君合理地占据了这样的躯壳,斯大林和赫鲁晓夫等人也曾经合理地占据“无产阶级政党”的躯壳,林彪集团和“四人帮”也合理地占据过。
造就了一个作为合理统治化身的躯壳,它“先天具足地”代表了共同意志,作为共同意志的个体则丧失了发言权,沦为被统治的地位。在《我的乌托之邦:从个体意愿到共同意志》的探讨中其实已经可以说明,这样的“共同意志”实际上缺失了真实性的基础,实质就是占据这个作为合理统治化身躯壳的某些人或者集团的意志。
真正的危险还在于这种“先天具足地”代表,因为暴政也可以将随之被“先天具足地”被合理地代表了。这便是专政的形式,专政的本质特征就是这种“先天具足地”代表,没有明确具体的共同意志,是抽象的共同意志,是待定的不受束约的赦令和圣旨。
尚有一些先知对人性持谨慎和怀疑的态度,看破了这种“先天具足的”神性、善性和社会性,看到了人的无差别性和恶的趋向性。通过言论和意愿表达的自由保障共同意志有一个真实形成的基础,通过成文的方式明确具体的共同意志,并使之上升到至高的地位足以束约权力的运作。这便是宪政的形式,宪政的本质特征就是明确具体的具有至高地位的共同意志,它能够防范特别是来自权力的哪些未知的漂浮的可能恶的“共同意志”。
在国家治理的层面上,宪政是体制上民主的基础,专政体制也可以存在一些民主做法,但它不可能是国家治理层面上的体制民主。因为,通过言论和意愿表达的自由保障共同意志真实形成,以及以成文的方式来明确具体的共同意志,并使之上升到至高的地位足以束约权力的运作,这些都是宪政的充分必要内涵,专政则最多是作假。
基于人性显现恶的趋向性,个体及至社会整体在自发状态下不可避免地产生源于私利的妨害、争斗、剥削和奴役等等行为,并阻碍整体共同幸福命运的实现。因此,人类社会从一开始便自发地通过相互束约来规范自身生产生活的秩序构建。
后来,出现了国家和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主导了社会秩序的构建,这有利于实现特定的社会秩序。但是,一开始国家权力的操持者就将国家权力私有化,用于服务自身阶层特权和私利的需要,造就了人类社会有史以来最大的不公。
即便人性显现具有恶的趋向性,也是根植于人身生理基础上的无差别性。人类必要地对某些危害行为进行束约,甚至施以惩戒。但这不是某些人先天具足的罪恶,不能因此事先排除某些人对自己国家“主政”的权利,不能成为对某些人实施专政的依据。
潜在的恶是人所无差别的,后天德性和理性的养成也是皆有可能的。在国家治理的层面,旨在建立符合整体共同幸福需要的秩序,秩序又旨在束约、防范以及惩戒那些危害整体共同幸福的行为,而不是抽象或者具体的个体。没有谁在神性、善性和社会性上可以“先天具足地”代表了共同意志当然地拥有统治的权力,也没有谁在神性、善性和社会性上“先天具足地”罪恶只能沦为被统治的对象。
公民主政的国家治理是依据业已形成的共同意志内在的秩序构建要求,旨在实现该特定秩序的国家管理行为。然而,秩序的实现仍依赖或者必须借助国家权力来完成,但首要是更加关注对国家权力行使的有效束约。
这其中将业已形成的共同意志以成文的方式明确具体并使之具备最高效力,便是实现共同意志主导的前提条件。以成文的方式明确具体,最根本的作用在于防止共同意志被窃取和纂改,免除有害意志随意侵袭。使之具备最高效力,最根本的作用在于保障对国家权力进行必要的对抗和制衡,国家权力必须产生和服从于共同意志。
某些事理其实是浅显的,例如服从某一成文宪法的束约总比服从“希特勒”的英明领导(圣旨或者政策)来得稳妥。历史上专政国家里曾经出现恶宪法和假宪法,因为专政使宪法的形成缺失公民意愿的真实基础,因为专政公民没有辨析、批驳和修正恶法的实质权利,所以恶宪法或者假宪法存在并持续过。但毕竟有可以进行辨析、批驳和试图修正的对象和依据,即可以确定指向那些恶宪法或者假宪法;一个鲜活的人远比那些确定的白纸黑字更反复无常。
这里有一个确信的前提,就是通过各个体公民充分自由地表达其意愿,充分自由地进入公共领域并进行探讨和辨析,再以某种形式的表决,它能够达成符合整体共同幸福的共同意志。在发表《我的乌托之邦:公民主政》和《我的乌托之邦:从个体意愿到共同意志》之时,就有人提出了质疑,就是没有人提出,这种质疑也存在,并且应当被不断地质疑。
那么,这样方式方法和程序能否保证真实合理之共同意志的形成呢?或许有待于实践的修正。人类历史在整体上是走向进步与文明的,在强大暴政也没有永久持续地实现主导,这种进步和明文便是基于全体意愿的共同选择。因此,这里便确信整体取向于善的共同意志是可以实现的。
就共同意志形成的过程,除了否决先天化身形式的当然代表,还必要防范那些民意代表和精英分子的玄虚作恶。因此,各个体公民充分自由地表达其意愿,充分自由地进入公共领域并进行探讨和辨析,这些都是充分必要条件。
总而言之,共同意志如何实现主导呢?其必要的前提就是宪政,而不是由那些在神性、善性或者社会性上具有优胜的某些人或者集团,可以“先天具足地”代表共同意志,因为作为前提依据的那些人性理论本身就不能成立,实践的危害也是显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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