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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反对张茵女士的主张!

毛小兵 · 2008-03-03 · 来源:乌有之乡
血汗女首富张茵 收藏( 评论() 字体: / /

2006年胡润百富榜上成为中国大陆首富的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茵,今年也作为连任的全国政协委员到北京参加两会。

准备向大会递交三份提案,其中一份就是建议继续完善《劳动合同法》,她认为新法提出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当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建议修改为签订为期3至5年有期限的劳动合同。

  张茵认为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给一些企业增加了很多成本支出和风险,为此很多企业都在少请人,或者干脆转移投资。据安永、普华永道等著名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现在寻求将企业转移到越南、印度的人络绎不绝,有些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甚至选择结业关闭。中国的经济基础并没有达到欧美发达国家的水平,而人口却比他们高很多,现在非常需要这些外资和民营企业,来保证低文化层次人群的就业。如果任其发展,势必会导致中国国内就业率下降,这对低文化层次、技术含量不高的人群冲击更大。

  对此张茵建议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完善《劳动合同法》,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项条款。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论对资方还是无技术的劳动者,都是一种压力,建议改为签订为期3至5年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她还建议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给予企业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对合同期未满的员工,如劳资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企业可以通过依法补偿的方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我觉的大有必要对张茵女士的这样要求,大声说不!

第一首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铁饭碗!首先张女士没有搞清楚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根据新劳动法的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是一项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利益的善法善款!中国就业压力之大,每个人都清楚!对于那些已经长期在企业服务的,不能再用下岗这样的手段再去榨取他的劳动了!不能保证这些人的基本利益,那么对社会和劳动者自己的家庭都是有极大损害的!而且要知道合同的签定是需要劳资双方洽商好的,不是强制的!

对于最后一点的规定,更是对那些肆意践踏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企业的制裁!也是对法制建设的好办法!

谁藐视法律,那就让它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且劳动法也是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形态的一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解除。
        1、协商解除。《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协商变更,还可以协商解除。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而法定的解除有以下条件:

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4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这些规定已经充分考虑到资方的利益!怎么还去要修改这个法律!

张女士的说法,最让我感到愤慨的就是!依然把劳动者当做企业养活的人,而没有懂得!劳动者是财富的创造者,是企业的主人!一个企业的蓬勃发展,绝对不是某一个企业老总的个人能力,而是全体员工共同努力的结果!

这是在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国家早就有的思想,也是连资本主义国家都在认可的道理!而在今天,在我们的大陆,还有那么多企业经营者把劳动者当做你养活的累赘,多么可笑和颠倒黑白啊!

再有,张女士借口说大陆的经济基础没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那么好,所以不能实行类似西方的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劳动法!何其荒谬,难道西方今天对劳动者的保护是一天建立起来的吗!不是,那也是长期建设的结果!张女士你要承认,即使今天的劳动法得到很好的贯彻,大陆的普通劳动者受到的保护和福利还是远远不如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水平!而您用这样似是而非的借口来企图删改劳动法,是正确的吗?

我还必须要指出,在我们这个社会,法制远远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很多的福利规定型同虚设,就以你主张的最底劳动报酬为例,有多少地方很好的和百份百执行了,我可以说中国目前还没一个地方得到百份百的贯彻!

我们的社会的财富还依然是靠那些可怜的普通劳动者用鲜血和汗水换来的!

还有需要指出的,对于那些文化和技术水平欠缺的人,提高他们自身的素质,通过夜校等培训来增长他们的技术和文化水平才是我们应该做的!而不是继续让他们从事那些最脏最累报酬最少的产业!也不说因为有这些人的存在,就还要允许那些破坏环境和和劳动者的健康的产业继续危害我们的人民和环境!
通过培训和教育提升劳动者的素质这条路,是台湾香港等地区早就走过的,而且是可行的!
难道他们能作到的,大陆就做不到!所以,张女士的理由太过牵强!
还需要进一步指出的,越是那些人,就越需要保护他们的利益,因为他们是这个社会上的弱势力,他们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那么何来的社会进步和人民的幸福

为了他们的利益得到保证,那么即使把条件定的高一些,又有什么不妥那?矫妄必须过正,这个道理不难利益啊!

张女士,我希望您除了满眼的利益外,还要看看经济的发展到底是为了什么?是为了某些人的富可敌国,还是让天下的人都得到富裕和安康!如果那些企业给我们带来就是劳动者肢体的伤害,是对劳动者肆意的压榨,是对环境和资源的破坏,是让财富都集中到极少数人手中,那么它们滚蛋了,关门了不是更好吗!

张女士,你作为个在产业上获得成功的人士,我希望您在创造财富的时候,也要深刻理解一下什么叫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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