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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何以不能人人平等

许远国 · 2008-03-25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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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三大案件引人注目。第一件,是争论不休的许霆ATM机透支取款案,许霆透支取款,是提款机随意吐出大量的钱款来,让他钻了个空子,就取走17万多元,以作为他意外的收获,结果被判无期。第二个案件,就是上海原社保局局长祝均一,因挪用小城镇保险基金达158.56亿元,被吉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数罪并罚(受贿、挪用公款以及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第三个案件是美容院女老板杜益敏因非法集资7亿元,于3月21日被浙江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有集资诈骗罪,处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第一个案件,大家的争论焦点是,按照现行法律,还找不到许霆为什么要判无期,但是,在前几年法律界精英鼓吹的法无禁止皆可行的影响下,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依然想判就判,好像这是法官的事,对犯罪分子,莫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要杀要剐由他们,要释要放是他们的自由,于是,就成了葫芦僧狠判葫芦案,你争议也没用,争的再凶,判决权在他们那里,到底是没个结论的。

第二个案件,大家觉得,非法集资7个亿,当是死罪,但是与第三个案件比起来,觉得这是两个很有典型意义的经济案,但处罚结果却有天壤之别。一个是非法集资7亿元判了死刑,一个是挪用公款158.56亿元,却被判18年。后者所涉及的金额是前者的22.6倍,但获得的惩罚却远远轻于前者。而且后者所导致的损失是,截至案发前尚有124.21亿元没有收回。另外,后者是数罪并罚才判18年,而前者只是一个“集资诈骗罪”就判死刑。难道集资诈骗这个罪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要远远大于受贿、挪用公款以及滥用职权加在一起的罪恶吗?

杜益敏因非法集资7亿元,是有法律依据的,应该引颈受刑,但是祝均一同样应该引颈受死,为什么就判得个18年?比如,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且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要从重处罚。仅这一条,是执法犯法,对祝均一的量刑就可以是无期徒刑或死刑。又比如,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再比如,刑法规定,受贿罪有9个量刑档次,其中最重的处罚是: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依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宣判,祝均一因受贿、挪用公款以及滥用职权三宗罪名成立,其中被认定受贿160万元,如果按数量,判处死刑是罪有应得。那么,数罪并罚,应该执行最高刑罚,处以死刑,却为什么给判了个18年呢?这真是百思而不得其解的。

总而言之,出现这样的法律现象,难道是这几年尊孔复古的结果,难道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法律量刑的再现?难怪现在人们不愿意干实体,不愿意做其它工作,削尖脑袋想着当官,根子在哪里呢?就是当官可以让人们看看,他手中到底有多大的权力,到底会怎样展示出像祝均一那样,你看看,多少钱在我这里,就跟我自己的钱一样,想用在哪里就用在哪里,多么神气,再则,当官是不需要付出多少艰辛的劳动的,就有人向你行贿,并且数额看官的大小,大官多送,小官少送,没官就没得送,要当官还非想办法当大官,原来当官的不仅经济待遇,政治待遇高的不能再高了,实惠的不能再实惠了,在罪与非罪的界限上,在刑罚的界限上,与普通平民的差距那么大!这就是我们大人物们标榜的依法治国,完善法律,这就是这些满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者的吹鼓手们行的满口和谐和人义道德,却干的是一肚子男盗女娼的行径。这就是那些个天天以民为本的大官人们的所作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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