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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流浪汉的小窝棚与中国钉子户

乔新生 · 2008-04-11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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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sina.com.cn/pl/2008-04-11/071815334361.shtml

东方早报

在英国伦敦附近有一片树林,在树林空地上,有一个不足9平方米的小窝棚。这个“住宅”的主人是一个流浪汉。2007年,他向伦敦市政厅申请了一张土地所有权证,正式宣告拥有这片土地的所有权。万万没有想到,一名亿万富翁看中了这个地方,开价200万英镑,要求流浪汉腾出地方。流浪汉断然拒绝,他的理由是“你看我像那种卖了房子坐着飞机满世界跑的人么?” (4月7日《新快报》)

  流浪汉一夜之间拥有了百万身价,很多人非常好奇,政府怎么会允许一个流浪汉在伦敦这个国际大都市附近的树林中乱搭乱盖呢?在中国的某些城市,流浪汉的这个小窝棚属于典型的违章建筑,只要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那么小窝棚立刻就会消失。

  然而,这毕竟是在英国。英国的财产法具有三大特征:首先,财产私有是常态,而财产公有则是例外,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所以,只要法律上没有规定属于公有财产,那么,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公民的个人财产。其次,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行为人占有财产超过一定期限,归占有人所有。这位幸运的流浪汉1986年开始栖居在树林小窝棚中,按照英国法律,如果占有一块无主土地超过12年,那么,他就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在中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无论合法占有还是非法占有,都不可能因为占有规定时间而取得土地所有权。第三,城市规划民主化,城市拆迁市场化。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城市规划进行修改之后,涉及的拆迁问题完全由开发商自行解决,伦敦市政府既不会出面帮助其强制拆迁,也不会动员钉子户“为了公共利益”而放弃自己的财产。

  由此可见,保护财产是一个系统工程。如果只是泛泛地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而没有采取切实的措施,设计具有可操作的法律规范,那么,保护公民个人财产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在我国《物权法》中,将财产分为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虽然学者认为物权法引入了平等保护的原则,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一体保护”,但是,稍有常识的人就会发现,在许多具体的法律规范中并没有贯彻这一原则。我国《物权法》是建立在国家主义基础之上的《物权法》,保护国家财产是其首要职能。《物权法》不仅列举了国有财产的具体内容,而且规定在国有财产转化为个人财产时,必须履行特殊的审批手续。在无法确认财产所有权人时,推定财产归国家所有。换句话说,在中国不可能出现流浪汉因长期盘踞在一块土地上,从而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可能性。

  我国《物权法》的积极意义就在于,试图界定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范围,消极地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但是,由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所以,我国《物权法》关于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规定总是很难落到实处。

  比如,我国《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条规定的潜在价值就在于,将“公共利益”限定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之内,凡是没有法律规定的,任何机关都不得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征收或者征用公民的个人财产。但是,在我国《物权法》尚未生效之时,这一规定就已经被破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极快的速度被修改,以解决公民房屋拆迁补偿的问题。

  如果没有看到我国《物权法》的价值取向,没有理解国家所有权的真实含义谈论平等保护原则,那么,就会引导公众错误理解《物权法》,从而做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行动。有些学者认为,“钉子户”现象说明公民正在自发抗争,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我国《物权法》应该鼓励这种行为,让更多的人成为“钉子户”。甚至还有一些舆论认为,应该让“钉子户”成为全社会的榜样。这种冥想状态中产生的幻觉,非但不利于人们正确理解法律,反而会助长一些社会过激行动。政府在选择性执法过程中,既可以争取更好的社会形象,同时也可以通过私下讨价还价,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所以,中国的法学界应当破除迷信,澄清误区,应当向社会公众真实地反映我国《物权法》的精神,引导公众深入讨论,尽快出台配套性法律,从而改变我国《物权法》在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保护中出现的不平衡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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