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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神圣”的一点思考

iamLG · 2008-05-07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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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谈谈关于“法律神圣”的一点思考


时常听到精英们、特别是法律精英常以无可置疑的口吻说道“法律神圣”的话题,好像“法律神圣”已经是一种基础性概念,是不可颠覆的。
当然,作为司法执法从业人员,他们的工作是以维护法律为核心的,但对法律本身的思考应该是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不仅仅是那些所谓法学专家教授的权利。

我认为,比“法律神圣”更基础更根本的前提是“全体公民的根本意愿”,也就是全体公民的主体价值观、道德观。
当法律能够准确体现“全体公民的根本意愿”的时候,法律才是“神圣”的,才具有正义性,如果法律违背“全体公民的根本意愿”,那就失去了正义性,无论那些法律专家教授再怎么标榜“神圣”,也是“神圣”不起来的。

要想修订一部“神圣”的法律,必须经由全体公民的充分讨论,要充分尊重普通公民在立法过程中的话语权和参与权。法律不是仅仅由少数所谓专家关在黑房子里谋划出来的,以普通公民不是专家、文化低等任何借口剥夺他们参政议政的权利都是极其粗暴的专制。法制社会的一个最重要前提应该是:整个法律体系能够体现“全体公民的根本意愿”。抛开这个前提,就不可能建立真正有效的法制社会。法律专家也仅仅是一个公民个体,应该主要从技术上参与法律修订,而不是从根本内容上大包大揽。

目前的现实是,那些参与修订法律的专家教授再修订一些法律时更多考虑的是与国际接轨,与少数权贵阶层的利益接轨,而不是与“全体公民的根本意愿”接轨。

那些法律专家教授不仅标榜他们炮制的法律神圣,甚至他们自身也神圣起来,似乎拥有了法律的解释权,冒天下之不韪,为广大公民痛恨的黑老大签署免死的意见书,建议对举国切齿痛恨巨贪巨盗全部免予“应有”的法律惩处。

当一个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都不能体现“全体公民的根本意愿”的时候将意味着什么?历史早已经给出答案。
中华民国的法律也曾经是神圣的,但他违背了“全体公民的根本意愿”,所以终被中国人民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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