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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必须依法进行

周加涛 · 2008-05-14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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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必须依法进行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思考   

 
作者:周加涛 


一, 关于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的法律界定。
    国有企业的财产,是国家初期投入与国有企业的职工在长期劳动的过程中所积累起来的财富,应当属于国家和国有企业的职工所共有。其中,国家(或者全民)所有的体现方式就是将国有企业中国家持有的部分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用于补充全国的退休基金和最低生活保障基金;而职工的劳动积累部分,在改制时,应当依法量化给每一位职工,用于他们无业时的生活保障或者创业时的启动资金。不能让生活在高物价、高消费中的城市下岗职工被剥夺得一无所有,连农民都不如,农民还有土地可以维持生存,如果下岗职工一无所有,他们不是连最贫困的农民都远远不如了吗?!下岗职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部分,他们的财产权与人权同样地得到宪法的尊重与保护。

    职工下岗,应当获得充分、有效的补偿——即:过去几十年劳动积累的补偿、身份置换的补偿与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而决不是每年一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在任何一种类型的企业里都存在,而全面的劳动积累补偿与身份置换补偿只有在国有企业改制时才存在,而量化职工股权或者分取变卖企业的资产,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  

 二,关于国有企业产权的划分——国家股和企业职工股的份额。  

国家份额:以国家的初期出资加历年来的利润增加构成,可以在企业改制时化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体现国有企业全民所有的性质,也可以继续持股以保值、增殖,国家股在日后退出的应当依法划入社会保障基金,任何人不得侵占。  

职工份额:企业全部资产在扣除国家部分后的余额为企业职工份额,按职工人数或者按职工人数与年限无偿地量化给每一个职工,职工可以继续持股,也可以分取现金。  

职工无偿地获取股权或者分取股金,是他们依法获得自身劳动成果和其增殖的天然体现,是职工的劳动成果不受他人非法剥夺和侵吞的宪法权利,改制企业不得以任何的理由要求职工出资或者变相出资购买。职工的股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增、减或者买、卖。职工持股或领取股金后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这样,可以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劳动者在日后无业时可以通过股权分红获得生活上的保障,也可以在创业时通过出售股权来获取创业上的资金,使他们不至于被逼沦为有可能造成社会安定极度不稳定的一无所有者。
    反对剥削与剥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法定权利;以民为本,公平与正义,改革成果要让全民共享,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治国理念,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工作上,都必须切实地遵照执行。


三,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程序
    既然国有企业是属于全民所有,那么,国有企业财产的买卖依法就要由它的所有人作出决定才属合法,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因此,国有企业财产的买卖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能作出决定。考虑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决定》,在该决定中授权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国有企业财产中国家持有的部分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买卖;对职工持有的部分,由企业全体职工组成的企业职工大会采用书面投票的方式作出买卖的决定;在该决定中还应当规定国有企业财产买卖中的审计、作价、招标、投标、确标和企业职工股权的分配方式。其中:大型、特大型及中央所属企业的审计、作价、招标及职工股的分配方案,要报国务院审查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中型企业的,要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小型企业的,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备案;而投标、确标的情况以及职工股权的分配方案,要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或者律师事务所的现场见证。
     改革开放,既然是一场伟大的革命,那么,它就绝不是儿戏。涉及到各方主体利益的事情,不仅要求保证公平、公正,而且还要求让各方利益主体充分地参与。人民的利益、社会的稳定、国家的长远发展,都要求我们的一切工作都要依法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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