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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不要因“管理费”冷了捐助者们的心

方家老大 · 2008-05-25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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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家老大】请大家先看这则最新消息,方家后面作出相关评论。

  红十字会按国际惯例收取项目支持费不超6.5%

  2008年05月24日14:36 新华网  

  http://news.qq.com/a/20080524/002131.htm?qq=0&ADUIN=404845207&ADSESSION=1211603479&ADTAG=CLIENT.QQ.1791_SvrPush_Url.0 

  新华网消息 5月24日14时,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应急办主任、新闻发言人王平,就汶川大地震募捐管理和使用等话题与强国论坛网友在线交流时向网友解释红十字会收取“管理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他说,项目支持费是在资金项目过程中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所发生的一些费用,有的叫“项目管理费”等。项目支持费是客观存在的,在执行任务和开展任何任务时,都存在一定的配套支持问题。比如说你捐赠一批救灾物资,这批物资要发运到灾区,就需要有车来运,有人下去进行发放,还需要有人监督这一过程。为了把这批物资发放到灾区人民手中,所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其实都是这种项目支持费用。 

  其实,这批救灾物资可能是灾民直接受益的物资,但是其他的相关发生的运输费其实都是使用在救灾过程中的,所以说,这些都应该用于救灾工作,我希望大家可以理解,项目支出不支出不是脱离这项工作,而为了使工作顺利进行而产生的费用。我相信,其实对救灾经费很多网友也清楚,可能大家更关心这些费用怎么使用,如何使用这些配套的费用和如何监督这批费用的实施。  

  各类公益组织,在执行任何项目中,都存在着项目支持费的问题。我们中国红十字已经向社会做出郑重的承诺,这次接收“5·12”捐款都用于抗震救灾工作,保证救助物资的采购、运输、分发灾民的临时性住房,重建灾民永久性住房,学校、卫生院、站、志愿工作者招募等这些项目的支出。我们正是为了保证这些配套费用在整个救灾过程中站的比重太高,所以我们的规定不得超过6.5%,如果没有这种规定的话,配套的支持这种项目行政费用很高,整个的资金的使用效率就会很低。  

  他又说,红十字运动是目前在全球规模最大、历史最悠久、影响最广泛的一个国际性组织。它现在有186个成员国。根据联合会的章程每次大会的主要职责是讨论确定联合会重要方针政策,批准未来两年财政工作预算和近两年财政决算等重大工作。2003年时,联合会第14届大会,项目支持费确定不高于6.5%,我想强调这是一个国际性惯例。 

  相关消息: 
  1、民政部:所有善款必须用于这次抗震救灾 
  http://news.qq.com/a/20080520/001041.htm 
  2、红十字会善款风波调查:民众期待用途公开 
  http://news.qq.com/a/20080523/002731.htm 
  3、三亚红十字副会长态度恶劣 强收募捐管理费 
  http://news.qq.com/a/20080523/002191.htm 

  请不要让“管理费”冷了捐助者的心 

  【方家时评】红十字会收取“管理费”还真有其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按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应急办主任、新闻发言人王平所说的话,事实上这个费用很高,“管理费”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并且收的还不够高! 

  对于红十字会的表态,方家还是有话要说。不可否认,在救灾物资的运输、志愿者的招募等确实需要一定的费用,并且确实也存在从善款中收取部分作为“管理费”的国际惯例。但这部分的费用该不该从善款中来收取呢?红十字会在善款中收取“管理费”合理吗? 

  方家认为,关于红十字会的管理、运作等所需费用,方家认为应该由机构自筹或国家来解决!这部分的费用决不能从善款中来提取,一分都不行!每一个捐助者都希望自己的捐赠的款物分文不少的送到需要帮助的人,如果这样做的话,与绝大多数捐助者的初衷相违背! 

  方家呼吁我们的政府能够承担起这部分的费用,将捐助者的善款分文不少的用在善事上! 

  请不要因“管理费”冷了捐助者们的心!

  【附】:今年5月8日施行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部分) 
  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fvfg/jzjj/200805/20080500014136.shtml  

  第五章 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对救灾捐赠款指定账户,专项管理;对救灾捐赠物资建立分类登记表册。 

  第二十三条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中,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统一分配、调拨全国救灾捐赠款物。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属境外捐赠的,其运抵口岸后的运输等费用由受援地区负担;属境内捐赠的,由捐赠方负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运输、临时仓储等费用由地方同级财政负担。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可以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计。 
  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书面同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调剂分配。 
  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捐赠人有权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查询救灾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七条 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 
  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卖。 

  变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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