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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可以休矣!

小虾 · 2008-06-28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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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可以休矣!

文:启源君

   

“谁主张,谁举证”作为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实施了几十年。

但我想说的是:不是它存在的时间久就可以说明它存在的合理性(相反,从批判的角度去看,如果是一个不甚合理的制度[游戏规则]存在的比较久远,只能说明制度[游戏规则]的制定者的懈怠、失察、缺乏督促下的紧迫感,无它!)

从本人的多次亲身体验,和体验中的耳濡目染感受到:“谁主张,谁举证”似乎脱离人民政权为人民的宗旨!

我们说,从一般的角度来讲:打官司中的原告是比较有理的一方[至少他自己是这么认为,否则他告什么状?!当什么原告!]。那么“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构成无疑是给有理的一方增添负担或者叫“麻烦”、“障碍”。因为有过切身感受,所以很清楚:这“举证”是件相当有困难的事!

之所以说它困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收集证据需要大量时间成本。

2、  举证需要充足的“相关”法律知识{注:打不同官司需要不同法律知识,所以说“相关”}有人戏称:打完一个官司就成了这方面的专家了!(不想打赢者另当别论)

3、  如果时间、“相关”法律知识有限,可以请律师出马的话,不可避免又需要增加经济成本。

4、  既是经济成本有能力承受,原告方还要准备承受律师朋友的“能力”、“敬业精神”与“胆识+正义感”的考验[这样说法可能一些律师朋友不悦,不幸的是它是当下中国的客观存在!当然它不仅仅存在于律师行业!]。为什么还有“胆识+正义感”?如果你的被告是远比你强大的“权利”、“利益化身”时,你就体会到为什么还要考验律师朋友的“胆识+正义感”了!甚至说这一点上面的考核才是对律师朋友的“高考”!!!

     而我们再看看官司中比较没理的一方——被告。他无“举证”之劳,只需要接到“起诉书”后见招拆招,甚至利用司法解释中的模糊不清{这种“模糊不清”需要主审人为现场裁定的内容,我们目前司法解释中怕不在少数!}与原告、法官玩文字游戏。这种情况,现行司法解释往往还拿他们不下!

当然有朋友说:打官司中的原告也未必一定是有理的一方,也有“恶人先告状”的!

的确会有“恶人先告状”不假,但那是特例,否则不会成谚。(假如一个社会普遍是恶人告好人,那么这个社会要么“畸形”;要么就需要调整人民的道德、价值观念)所以这个特例我们暂不过多考虑!

我们再看另外一点:被告一方往往是“欺负人的人”、“先犯人者”。他们凭借自己或经济、或权力、或势力的强势,首先侵犯他人。

不能否认,人或者是国家,明显强于他人、他国的时候都有“横加指责、干涉 他人”或者“持强凌弱”的欲望!这时候国家的司法或国际法正是维护公正、公平的“保护伞”。或者说是某种程度上的主持公道、抑强扶弱者!

如此看来我国司法目前所实施“谁主张,谁举证”,不仅没有成为主持公道的“抑强扶弱者”!而且还站在被告人[强势一方]的立场之上“为难”原告人!

所以说:“谁主张,谁举证”的“老规矩”可以休矣!

本人非司法方面专业人士,只是切身感言,不当之处各位请见谅!

希望抛砖引玉引起更多专业人士思考、探讨!

希望司法成为“社会公正的保护伞”!而不是“既得强势的帮腔”!

更希望我们的有关司法、立法部门深入研究,并最终做出符合“人民政权为人民的宗旨”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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