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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暗喜,法律给予我解套的机会了

我这块牛粪最大 · 2008-08-27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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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期十六天的29届奥运会,在精彩绝伦和硕果累累中降下了成功帷幕,紧接着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也如期在京举行。本次会议将着重审议一系列着意旨在以能提升健全攸关国计民生上监督处置,更加公平与合理的法案。本次会议最为引人所关注的就莫过于是有关在《刑法》条款上的修改与增设补充法案,其中《刑法》修正案在征得社会各界和人大专门委员会几易草案讨论结果,拟将在本次会中能以通过《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  

从几易修改后所提交的提案看,罪责处罚从五年翻番至十年,我们看似加大了对那些大肆贪污受贿者处罚力度的规范,其不然也很遗憾的是:这与其是在加大惩处力度,倒不如说是给了那些胆大妄为者,有了更大的贪婪敛财的选择空间和多了一层在某种意义上说,多了一顶能更加驱使其为所欲为不加克制地为非作歹的法律保护伞。我们知道,目前我们中国的法律条款在制定与执行过程中,更多地是基于与借鉴了西方海洋法系框架中人权之上的宗旨,也就是说在执法与量刑过程中,其前提是:先对当事人以无罪推定为原则的,这反过来也就是说:谁来证明罪责的成立,自然当事人不可能自己给自己加罪或证明自己无罪,那么,只要当事人既不能证明来源合法又履行法律赋予的有权沉默的游戏规则,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只能对眼前的事实进行执法。我们可以设想的是,即使眼前的财产来源事实证明不了,伏法与否都无关紧要,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责最明显可钻之机就是:《贪污受贿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是称谓不同,却有着生与死只差。现在,我们就不难看的很清楚,在《刑法》中增设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问题所在和就法律而言盲点的可趁之机,那就是:事实背后的那些个鲜为人知的巨大财产黑洞,自然就不再适用本法,本法的法律触角也就无能为力地再来“越权”管辖那些去向不明的巨额财产,这法律的空子是显而易见的。众所周知的是,贪污受贿罪最高刑责是死刑,而新拟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多十年,这是一个什么样的诱惑?这就没有理由不让人有所想入非非地来绞尽脑汁,加以动脑一番,来如何调动一切社会资源和积极因素,转移对己有利的罪责,这很自然让人联想如何进行移花接木把贪污受贿罪来个摇身一变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给了法律的“尊严”面子,自己毛发不损地好来日享用,这取之不竭的财富,也好荫庇自己的子孙后代们能“茁壮地成长光宗耀祖。  

比方说:某被社会誉为是“廉政楷模”的“人民好公仆”,在东窗事发前他(她)在社会公众面前的形象自然是和蔼可亲的好干部好党员人民的好儿子,不过在华丽的包装自己不慎或自己忘乎所以后败露,顺藤摸瓜查出他(她)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问题所在,这些财产来源不明也只是其中一小部分事实摆在了办案人员的面前,有很大部分已经转移或者洗清漂白了,就如:我收受贿赂贪污几千万,我把大部分给洗钱转移或披着“合法”身份投资了,我败露的也只是区区几百万我说不清楚,也没人挺身而出地来告发我还有“说不清”的项目,这我一概认了,积极配合好侦查机关工作,以好赢得法律的宽恕,当然我要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也是有思想准备和因应措施的,你想,制裁的不就是眼前这部分财产来源不明嘛,该没收就没收,再一个,不就是判个十年嘛,可是,我绝大部分“来源不明”也已赶在法律制裁的前面给“合法化”了,我再活动活动买通各种关节,最多三五年就又重见“光明”,我就可以像鸟儿一样自由自在地呼吸异国他乡的热情款待我的气息了,吃香喝辣还是我,我怕什么呢?不痛不痒的震慑对我来说,只不过是蚊子嗡叫的耳旁风而已,这五变十,要让我有所收敛对财富的贪婪野心,无孔不入所获罪付出阶下囚被禁锢”自由“的代价,与有恃无恐地来获得一生用之不竭的财富的相比,这代价不成比例,我为何乐儿而不为呢?这对我来说不很苍白和与虎谋皮么?

我不能不在暗喜和举杯庆贺,若此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法律能顺利通过并颁布实施,这无疑是给予了我顺利解套的绝佳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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