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莽汉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罚的不人性设想

俗雾迷情 · 2008-08-28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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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报道说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刑法修正案草案一公布即引来争议,有的说轻了,是对法律的嘲弄,对老百姓的愚弄,对贪官的袒护;有的说重了,说是作了有罪推论,是“莫须有”!中国还不法治;有的叫好,说是加大了反腐力度。

       我是个法盲莽汉,对啥有罪推论无罪推论实在是拎不清。但马无夜草不肥,人无横财不富的古话还是听过。现在是转型期,“把戏人人会变,各有巧妙不同”,期间有人吃了夜草大发了横财却是不争的事实。我们的刑法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即可据事实情节判10年以上直至死刑。雁过留声、兽过留迹,天上不会掉馅饼,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实在是难以服众。反正我是不相信有什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因此,对这我大胆的来个非“人性化”的残忍的有罪推断,凡官员有100万到1000万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对贪官来说录取分数线可能划低了点,但对大多数老百姓来说恐怕是个天文数字了)统统视为贪污受贿判个死缓,对1000万以上的(不含1000万)统统视为贪污受贿判个死刑斩立决,你说说,这会违背法治精神、会抛弃普世价值、会践踏人性、会制造冤假错案吗?要不国家统计局也来个民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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