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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法(草案)

韩一村 · 2008-10-18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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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法(草案)  

起草人:韩一村  

为了使国人享有天赋的权利和自由,为了使标榜的人权走出宪法,更为了禁止对人权的侵犯和践踏,起草本法。  

这是一部对宪法的补充案,一部关系到人人切实享有权利和自由的法律案。  

期盼着某一年,代表们能够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郑重地提出此案,以立法  

的实际行动来推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法》草案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使公民能够充分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有权选择国家制度、设立国家机构;赋予国家机关职权,确定他们的职责;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人民有权直接或间接地选举或者罢免各级国家机关主要领导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或者要求罢免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检举或者罢免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权利和自由面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主地行使权利和自由,不需要申请和许可。  

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尊重和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六条:禁止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或者剥夺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  

第七条:本法只规范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他未经确认的权利,公民天赋的享有。  

   

第二章公民的生命权、人身自由和财产权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生命权和人身自由。  

公民的生命和人身自由不容侵犯。  

任何公民,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决定,不受讯问、拘留、逮捕及定罪。  

任何公民,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得被剥夺生命和自由。                                         

任何公民,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一律无罪。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服刑的罪犯实行人道待遇,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个人生活不受妨碍的权利。  

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生活。  

国家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十二条:公民享有在国内自由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公民享有出国的自由,并有权返回祖国。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  

未经法律许可,国家不准向公民征税。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但必须及时给予足额补偿。  

   

第三章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担任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公民自主地行使参政议政的权利。  

国家确保公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公平竞争国家公职人员的机会。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自主办报、经营电台广播、电视播放的权利。  

国家保障报纸、杂志的自主发行和新闻的自由报道。  

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  

公民自主的发表主张和表达意见,有权通过各种媒介自由传播。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集会、游行、示威和罢工的自由。  

国家维护公民的和平集会、游行、示威和罢工。  

禁止公民携带武器、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和罢工。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结社的自由。  

公民有权组建或者加入社会团体、政党组织,保护和促进他们的权益。  

社会团体、政党组织自主地开展工作,受其自定章程的约束。  

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信仰的自由。  

公民享有信仰宗教、思想、理论、学说等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应当尊重他们的自由选择。  

   

第四章公民的文化、经济和社会权利  

第二十一条:任何思想、理论和学说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受法律的同等保护。  

国家维护各种思想、理论和学说的独立与自由。  

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造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鼓励和促进科学、文学艺术等文化活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国家保护公民从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造和其他文化活动中所获得的收益。  

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普及高中教育,小学、初中、高中教育一律免费。  

国家发展中等和高等教育,并逐步实现免收学费。  

第二十四条:学校享有独立办学的权利。  

学校独立办学,国家提供经费保障。  

学校应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自主判断的能力,鼓励学生个性和尊严的发展,向学生传授权利、自由、平等、责任等方面的知识。  

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  

公民享有选择工作的权利;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公民享有追求物质财富的权利。  

国家实行最低的工资保障制度。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公民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劳动时间。  

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温饱的权利。  

公民在失业、生育、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实行最低的生活保障制度。  

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医疗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项权利所需要的医疗卫生事业。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老有所养的权利。  

国家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  

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国家实行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第五章 权利救济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了自身的法定权利时,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宪法和本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该机关主管领导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法施行后,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之外,其他规定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同时废止。  

   

 2007年 8月 1 7日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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