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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是一句空话

赵满福 · 2008-11-09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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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从那个时候起,“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就成了广大教师梦寐以求的一个理想。在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这个目标被再次重申为“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再怎么喊,也是空喊,“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只能是一句空话。

    首先,工资的概念不明确。教师也好,公务员也好,工资构成包括十几项甚至几十项。《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中的工资,指的是什么工资?是基本工资,还是应发工资或实发工资?如果不明确,则这种规定就毫无意义。因为,工资单上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津贴、住房补贴1、住房补贴2、职称补贴1、职称补贴2、地方补贴123等等等等,各类补贴远远超过基本工资,例如基本工资1000元左右,加补贴等合计应发工资可能达到5000多元,扣除税金、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后实发工资则各单位情况不同,可能是4500元,也可能是3500元或其他。公务员利用职权全心全意为自己服务,巧立名目为自己设立众多津贴、补助,绝非教师所能企及。笼统规定“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没有实际意义,只有规定“教师应发工资不低于公务员”或“教师实发工资不低于公务员”才有些许意义。

    其次,公务员的奖金让教师望尘莫及。教师的奖金一般很少或干脆没有,而公务员的奖金可以很多很多,什么月度奖、季度将、半年奖、年终奖、安全奖、文明奖、先进奖、任务奖数不胜数,创新不断,名堂多,金额大。由此,规定“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本身就没有多少价值,只有规定“教师货币收入不低于公务员”才稍有价值。

    第三,公务员的灰色收入绝非教师所能比。公务员职务消费、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实物分配、购房补助或住公房等灰色收入,自然远远超过教师。在这方面,少数能量大的教师可能超过清水衙门的公务员,但总体上教师根本比不了公务员。就是“教师节”的待遇,发钱或发物,某些公务员拿的比教师还要多。这个问题是死角,法律总不能规定“教师的灰色收入不低于公务员”吧。公务员的黑色收入,尤其实权部门公务员的黑色收入,就更不用说了。

    为吸引社会最优秀人才从教,为表达社会确实尊师重教,应该保证教师的实际收入不低于公务员,但是,规定“教师实际收入不低于公务员”是行不通的,因为公务员有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退而求其次,规定“教师货币收入不低于公务员”,还有些意义。仅仅规定“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基本是废话,它还不如规定“教师货币收入不低于公务员的一半”。

    法律规定了,还得有人去落实。如果让公务员落实“公务员工资不低于教师”,那肯定落实得又快又好。让公务员去落实“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未免滑稽。让公务员落实“教师货币收入不低于公务员”,则更不可能。

    工资由谁定,分4种情况:

    A、公务员的工资由公务员定,教师的工资也由公务员定;

    B、公务员的工资由公务员定,教师的工资由教师定;

    C、公务员的工资由教师定,教师的工资有由公务员定;

    D、公务员的工资由教师定,教师的工资有也由教师定。

    其中D最有利于落实“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A最不利于落实“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 ,B、C则居中。一直采用的是A,即最不利于落实“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的选择。

    如果采用D,公务员的工资由教师定,教师的工资有也由教师定,教师会不会反过来欺负公务员呢?不好说,但D肯定比A好,因为教师毕竟为人师表,教师的道德素养总体上高于公务员。

    不过,如果教师职业超过公务员成了最热门职业,就会出现人们削尖脑袋投机钻营成为教师的状况,“买师卖师”就会取代“买官卖官”成为新的社会丑恶现象,大量低素质但有背景有关系会送礼的人就会混入教师队伍,教师队伍素质下降,必然危及国家教育事业。所以,在政治高度腐败的情况下,为了保证教师队伍的素质,就不能让教师职业成为热门职业,就不能让教师收入太高。由此看,“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还得看到更细处。《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指的教师,是指取得国家教师资格证的教师,还是指包括教师在内的全体教职工?实际执行中,自然而然追求的是“教工工资不低于公务员”,而不是“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学校内部,教学辅助人员、服务人员人数往往超过教师,教育行政化,教师边缘化,决定教师待遇的人基本是非教师,是学校内部的官和权力部门。“教师节”其实一开始就是“教工节”,非教师拿的“教师节”待遇一点都不比教师少。南方某大学40位教授竞争当一处长,可见处长的荣耀与实惠已经远在教授之上。而在民国时期,大学教授的地位与校长同等,绝非一个小小的处长可比。

    鉴于以上分析,特建议:

    1、  改“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为“教师货币收入不低于公务员”;

    2、  规定教师为广义教师,即学校全体教职员工,不止是持有教师资格证的人员;

    3、  舆论上,承认教师实际收入和福利不可能达到公务员的水平,只能尽量缩小二者之间的差距,教师实际收入不要差公务员太多、教师实际福利不要差公务员太多是现实选择。让教师的收入和福利不低于公务员,是不可能的,是好高骛远。能达到“教师货币收入不低于公务员”,教师就该谢天谢地了。

    这三条建议都是大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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