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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建议

song_yuguo · 2008-11-29 · 来源:乌有之乡
藏独暴乱 收藏( 评论() 字体: / /

  

       

    我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很大的作用。在维护民族团结的工作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鉴于此,《民族区域自治法》要根据我国的实际进行不断的修正,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1984年5月3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这次修改触及部分多达49处,主要集中于两个问题上。第一个为积极推动经济开发,同时指出在经济开发中应该保障少数民族及民族自治区域的权益。 第二个为表现出了从国家的长期战略高度统筹民族政策的思想倾向。例如,第十七条内容修改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它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它少数民族的人员”(原为“要尽量配备”);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从原来的“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修改为“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六十五条中增加了“国家引导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到民族自治地方投资,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一文等等。 对于一贯积极主张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来说,能够在基本法中鲜明地提出民族自治区域要对内实行各族居民在政治权利上的平等、对外加入全国统一的经济体系和市场,并且提出促使少数民族吸收国家主流文化的主张,不啻为一个革命性的变化。可以说,时隔十七年后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意义之一,在于向少数民族直言不讳地公布了我国政府在处理民族问题上的基本立场。这就是:中国注意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积极落实民族自治区域的自治权,但是无论是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文化上,都不允许他们将自己的权利超越于国家利益之上。  

从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可以看出这样一种思想:促进少数民族地区与内地在人员、物质、资金各方面的交流,实现少数民族地区与内地的经济一体化,并逐步促进少数民族理解和接受中国的主体文化,是彻底消灭分裂主义势力并铲除其滋生土壤的最佳方法。西部大开发等一系列边疆地区大的经济建设也正是体现了这种思想。  

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民族与地域正式挂起钩来,使各个少数民族获得了某种独立的政治身份、政治权力和“自治地域”,确保了“少数民族在自己的自治地区内当家做主”,确保了在行政体制、干部任命、财政管理、经济发展、文化教育事业等各个方面少数族群可以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和优惠政策下得到较快发展。但是在这些制度的建立和推行的过程中,当我们以民族为单位强调政治上的“民族平等”而不是“公民平等”时(在民族自治区域内还长期居住着一定数量其他民族,如汉族、他们是区域实际的“少数民族”),从制度上保障少数族群各项政治权利时,也不可避免地把我国的民族问题“政治化”,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一些民族向加强其“民族意识”的方向发展,地方民族主义抬头是必然趋势。  

这在新疆的若干暴力事件,尤其是在拉萨“3·14”事件中得到了印证,当天在大昭寺广场聚集几千人,燃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发出的嚎叫声不能不令人深思,其中大多是什么人,也不能不令人深入思考。     

距第一次修正《民族区域自治法》已近10个年头了,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我国各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形势发展使我国再一次修正《民族区域自治法》有了迫切的必要。  

要在我国这样一个具有悠久文明、并且一直坚持开放的文明共同体理念的国度里建设一个统一的近代国家,更有条件容易做到的应该是“文化与政治的统一”,而不是一味强调“民族”的概念并使之政治化。前苏联和前南斯拉夫把民族问题高度政治化、制度化的做法,成为了苏联解体的导为索之一,与美国等西方国家极力使本国种族、族群问题“文化化”的思路显然是很不相同的。 我国不仅应当从祖先们几千年处理民族关系的传统中吸取宝贵经验,也应当借鉴美国、前苏联等处理本国种族、民族问题的策略与经验教训,把建国以来在民族问题上的“政治化”趋势改变为“文化化”的新方向,把少数民族问题逐步“去政治化”。这些也可以成为我国进一步修正《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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