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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穷人已经死无葬身之地

风景之中的人 · 2008-12-03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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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有三大事,出生,结婚和死亡。死人的事是必然要发生的。人死以后该怎么葬,就有一个约定俗成的习俗在里面,也就是公序良俗。
  对于这个公序良俗,闻一多先生有这样的说法:在森林中狩猎的民族多实行树葬,亦称风葬;游牧民族有的实行野葬;滨水而居的一部分民族多实行水葬;有的民族以火葬最为洁净,碎尸让鸟食尽为吉祥;很多农业民族则实行土葬。
  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民族有不同的丧葬习俗,自古如此,这是有人类以来形成并发展的一种特有的文化现象。在我国自国家推行实施火葬制度以来,过去的那些丧葬习俗才逐渐在消亡。那么,这个丧葬习俗是不是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是需要保护呢?这似乎也是一个问题。
  我们国家为什么要实施火葬制度呢?
  1956年4月27日毛泽东等151名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签名倡导遗体实行火化,其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请注意:节约用地,革除陋俗,文明节俭是国家火葬制度实施的根本目的。
  那么,现在火葬制度实施以来的情况又是怎样的呢?
  其一是火化费用高,动则上千上万,火化了之后还要买公墓,实行二次丧葬,而所谓的陋俗仍然如旧。
  其二是火化造成环境污染。烟囱整日冒烟,骨灰四散,产生大量有害烟尘。
  其三是浪费能源。烧死人要用柴油,而现在已经是一个能源短缺时代,国家在提倡节能减排,火葬是与此政策不符的。
  也就是说,火葬制度在事实上是与老一辈革命家的初衷相违背的,是弊大于益的。
  当然,火葬制度即使有种种弊端,它现在仍然在实施,也就应该被大众所执行。问题是如果有人死了以后,他的家人没钱火葬怎么办?国家火葬制度有规定可以免费给予火葬吗?最近网上有一条新闻《男子无钱葬母将遗体沉河 涉嫌辱尸被刑拘》,显然是对这一问题的一个暴露。
  报道说:安徽在福建泉州打工的王小喜,因为66岁患有精神病的母亲突然猝死,每月只有四五百工资的王小喜拿不出最低一千元的火葬费,他只能采取了古老的水葬方式。因为尸体被发现,警方动用了大量的警力调查,证实王小喜的母亲是正常死亡,但王小喜以涉嫌侮辱尸体罪被刑拘。
  首先应该感谢警察的不辞劳苦,让事情真相大白于天下。但是王小喜是不是有罪,仍有商榷的必要。
  第一,水葬是不是有违公序良俗?
  报道引用律师的说法说:王小喜不选择“入土为安”的方式火化、埋葬母亲遗体,而是沉入河中,违背了传统的民族感情(公序良俗)。但事实上我国除有“入土为安”的传统,也同样有“入水为安”的传统。王小喜将母亲尸体沉入河中,恰恰是世界上一种比较古老的葬法:投河式水葬。水葬方式有三种:漂尸式,投河式和撒灰式。在我国西藏地区,藏族中的凶亡者和一些传染病亡者会被贬用水葬。四川甘孜及一些草原地区的藏族因缺乏燃料,一般人均行水葬。而撒灰式水葬,就有我们敬爱的周恩来总理。所以将水葬视为违背公序良俗,显然是错误的。
  第二,涉嫌侮辱尸体罪是不是事实?
  我国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一般的案件中,最明显的侮辱尸体的行为有:公然损坏、焚烧或猥亵尸体等。
  这里指出了侮辱尸体罪的具体行为:公然损坏、焚烧或猥亵尸体。
  王小喜的父亲早亡,他和患有精神病的母亲相依为命。虽然王小喜每月只有四五百元工资,但他并没有舍弃患有精神病的母亲。可以肯定地说:这是一个善良的有孝心的儿子。在母亲猝死之后,因无法支付昂贵的火葬费用,与相认的一位干姐叶丽商量之后,决定水葬。在把母亲抛弃河里前,他对着麻袋磕了几个头。母亲被水冲走后,他站在岸边又大哭了一场。
  从这里我们看出,王小喜对母亲进行水葬前,是与唯一的亲人,他的干姐叶丽商量同意的,水葬的时候他也有为子女者应有的悼念方式,虽然过于简陋,但并不存在刑法第302条给出的侮辱尸体罪的行为特征。需要指出,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国家火葬制度火化尸体是与刑法侮辱尸体罪中“焚烧”一项相吻合的。
  是,作为生者的王小喜,他是对不起自己的母亲。因为他没有更体面的方式让自己母亲的魂灵得以安息。可这是他的错吗?说到底,王小喜对母亲采用水葬方式,是因为贫穷。然则王小喜贫穷的原因,却不在国家法律的探讨范围之内。法律不予探讨贫穷者何以贫穷,却要对贫穷者治罪,这是不是一件滑天下之大稽的事情?
  死无葬身之地,我突然想起了这句老话。因为贫穷,我们在死后无钱可葬,只能以破败的肉身置于天地之间任其腐烂,鹰可叼,狗可啃,可就是这样都是有罪的。穷人就是死也是有罪的。王小喜与其母亲的今天也就是我们必然的明天。
  现阶段的中国,存在着贫困的八亿农民和三千万下岗工人。我国摇旗呐喊的当代精英对此也是承认的,但他们说:这种状态的存在是必要的,因为有了他们的牺牲,才成就了少数人的享乐。
  我承认,精英的这个理论是一条真理,颠扑不破的真理,它是历经三十年实践检验证明了的。但是古人尚知“将欲取之,必先予之”的道理,我们的当代精英竟连古人尚且不如?这一点打死他们,他们也不肯承认的吧。既非如此,那只能以利欲熏心,穷凶极恶说之了。
  悲哀啊!我们的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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