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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见过比这更不要脸的了!

江帆 · 2009-01-11 · 来源:乌有之乡
加沙大屠杀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关于巴以战争,争论得最激烈的,就是哈马斯是否是“恐怖分子”,以及哈马斯是否能代表巴勒斯坦人民。这就涉及到以色列是“自卫还击”,以及死伤的平民是否是无辜的?所以大有说明的必要。

一、哈马斯是否是恐怖主义分子。

“恐怖主义”这个称谓“风靡全世界”,应当是继“9·11”之后。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全世界几乎已有共识,那就是一些人,用武装暴力来达到他们的目的,而且在使用暴力的时候,伤及的往往是无辜的平民。“通过联合国的多次讨论,基本形成了一种倾向性的意见,即承认恐怖主义定义有三要素:非法暴力、具有政治动机、滥杀无辜。”(《中州学刊》2006年第1期)可是,“恐怖主义分子”这定义是否适合正在战争的两国之间呢?

刘波先生的文章《论以色列的命运》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0/200901/65226.html说到:“一切事实都表明,与西方媒体和以色列媒体宣传的情形相反,以色列才是顽固、好战、狂妄、蛮横的一方。约旦河西岸的巴勒斯坦人基本上是在以军枪口之下做顺民,加沙的巴勒斯坦人也大多规规矩矩,唯一的希望是维持生活,养育子女。近年来巴方仅有的过错就是向以色列发射了火箭。而以色列的过错呢?侵占土地、杀人、经济封锁、隔离墙、定居点、截留巴方税款、刺杀巴方政治领导人、毁坏巴勒斯坦农民果园、纵容伤害巴方平民的犹太定居者、摧毁巴平民的房屋、拒绝巴勒斯坦难民返回……全是违反国际法和基本法律与道德准则的行为,实在无法胜计。 ”并用大量的事实证明了他所说的正确性。如果从巴勒斯坦或者哈马斯一方面说,以色列何尝不是“恐怖主义分子”呢?所以在战争的两个国家(地区)之间,用“恐怖主义”来定义另一方的武装力量,是不准确的。

有人用这样的言论“现在假如落后的××以低劣的武器向我国发射5000枚火箭,伤了十个中国人,我们是否要和平解决”来比喻巴勒斯坦对以色列的攻击,以及以军回击的正当性。可是巴方为何要对以色列发射火箭弹呢?其一是以方不愿继续与哈马斯签订停火协议,并一再挑衅巴方,刘波先生的文章继续说到:“以色列已于11月5日破坏停火协议,在加沙打死了六名哈马斯武装分子,引发哈马斯还击。”“从2008年6月到11月5日,哈马斯基本遵守了停火协议,基本没有发射火箭,也没有打死一个以色列人。而在此期间以色列在加沙地带一共打死了30人。整个2008年里约旦河西岸没有向以色列发动任何袭击,而以军在那里打死了50人,打伤数百人。”其二,我昨天的文章《强烈谴责用任何借口屠杀无辜的人民!》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2/200901/65412.html也说过:“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向世界倾诉,我们在争取最起码的生存的权利!”我们再来回过头看前面的言论,首先要弄清的是,××为何要用火箭弹射我们呢?如果我们并没有违反和平相处原则,他们向我们攻击,绝对就是战争挑衅。其次,用弄清这种行为是其国家行为,还是某些人的“恐怖主义”行为,如果是前者,那就是战争的爆发(纵算是战争,打击面也应当只限于敌方的军事力量,而不应该是普通百姓);如果是后者,就要通过各种政治手段敦促其政府严惩肇事者,并且在不违反国际法的情况下,出动地面部队,进入××境内,协助其严厉“打恐”。这才是解决这种突发事件的正当的合法的措施。可是看看以色列,动辄就是飞机大炮坦克狂轰乱炸,难道其不知道这样做,受到最大伤害的只会是普通平民么?只有一个理由解释,那就是处心积虑地对巴勒斯坦人民血腥的屠杀!昨晚新闻说以方还要加大打击力度,并且散发传单叫当地居民配合其军事行动,以避免更多的伤害。可是其传单上并没有注明加沙居民该如何即用何种方式同他们配合。看来以方加大打击力度多半已成定局,巴方平民的死伤也会更加惨重!

二、哈马斯是否能代表巴勒斯坦人民。

哈马斯是巴勒斯坦伊斯兰抵抗运动 (Islamic Resistance Movement -- HAMAS) 的简称,由“伊斯兰”、“抵抗”、“运动”三个阿拉伯语缩写而成。哈马斯是一个集宗教性、政治性为一体的伊斯兰抵抗组织,成立于1987年,创始人为谢赫·艾哈迈德·亚辛 (Ahmed Yassin)。是巴勒斯坦两大政治派别之一。2006年1月,哈马斯在巴立法委员会选举中获胜,于当年3月组建哈马斯政府。2007年6月,哈马斯全面控制加沙地带后,以色列对加沙地带进行全面封锁。

法塔赫(Fateh),是巴勒斯坦民族解放运动 (Palestine National Liberation movement) 的简称。是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巴解组织)8个成员中实力最强、影响最大、人数最多的主流派别,掌控着巴解组织的军、政、财务与外交大权,得到阿拉伯国家的广泛承认与支持。1959年10月10日在科威特正式建立。阿拉法特是该组织的创始人之一。2006年1月,长期主导巴政坛的法塔赫在巴立法委员会选举中失利。2007年6月14日,哈马斯夺取了加沙控制权。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主席阿巴斯宣布解散由哈马斯主导的民族联合政府,在约旦河西岸组建了过渡政府。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主席马哈茂德·阿巴斯(Mahmoud Abbas) ,2008年11月当选巴勒斯坦国总统。

在对外关系和名义上,法塔赫仍是巴勒斯坦的执政党。但是,两党之间的分歧、争斗由来已久,如果非要用此来断定哈马斯是非法的,是“恐怖主义分子”,恐怕也是站不住脚的。有很现成的例子,虽然用来比喻这两党有失偏颇,但也可以作为旁证,以此证明哈马斯一样可以代表巴勒斯坦人民。那就是“第二、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对外代表中国的国民党和革命的中国共产党。难道能说中国共产党就不能代表“苏区”和“解放区”的人民吗?答案显然是肯定可以代表的。所以如果要说控制了加沙地带的哈马斯不能代表当地的巴勒斯坦人民,也是不正确的。

综上,既然不能被定义为“恐怖主义分子”,而且能代表当地人民立场的政党,通过武装斗争反抗以色列的残酷压迫、封锁和屠杀,有何法律及道义上的不妥呢?以色列对加沙地区的巴勒斯坦人民的屠杀,又岂是打击“恐怖主义”呢?这就是强权政治,一再让你不能有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并且一再挑衅你,只要你一还击,他就给你定性为“恐怖主义分子”,然后,处心积虑地、策划周详地对你血腥屠杀,而且还要美其名曰“自卫还击”!没见过比这更不要脸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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