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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维权还须靠党

钟声 · 2009-01-18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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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维权还须靠党  

                    钟     声  

维护职工合理合法权力、利益和地位,是企业工会组织的重要职责和理所应尽的义务。企业的各级工会组织必须全心全意、不遗余力地做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否则就会使职工群众与工会组织离心离德,甚至脱离它和反对它,使之存在的必要性大大减低。如此,各级工会组织怎样才能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力、利益和地位?多年改革的实践证明,尽管各级工会组织和从业人员做了大量工作,甚至有些工会主席就因为依法维护职工权益,还惨遭企业经管人员的打击报复——《工人日报》曾经专门为此开辟过如何保障工会主席的权益的大讨论,但效果实属难以令人满意。所以,工会组织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工会组织要想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光靠自身的力量远远不够,必须紧紧依靠所在的党组织的全力支持方能奏效,非此不可。  

一、工会的组织领导属性决定了维权必须靠党  

首先,国有企业的工会组织不是独立于党和国家各级政府的团体。她既是职工自愿加入的群众组织,也是隶属于企业党组织领导下的具体工作部门。关于“党群工作部门”或“群团组织”的称谓,就充分说明了工会的组织领导属性。  

因此,工会组织除了依照《工会法》去完成法律所规定的任务外,更主要的是遵照企业党组织的统一部署,围绕企业的中心任务去进行工作,如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经济技术创新、民主监督、增产节约、送温暖和文化体育活动等等。由于时下诸多国有企业的工会领导干部大都不是企业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而是由企业党组织任命或选调的,所以他们只能听命于党组织及其行政领导的安排;甚至无论开展哪一项重要活动,工会组织都必须首先征得所在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的同意和支持方能进行。反之,结果意味什么,恐怕无须明言。这和相对独立于执政党派、政府和企业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会有着本质的区别。  

由此可见,在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国有企业的工会组织和企业党组织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群众的根本权益,都有着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和义务。不仅谁也不能肆意侵犯国家、企业和职工群众的根本权益,而且必须同一切侵犯国家、企业和职工群众权益的现象做坚决抗争。  

既然这样,如何面对时下国有企业不同程度存在的侵犯职工权益的现象呢?很显然,企业的工会组织必须也只能依靠作为企业领导核心的党组织来维权。这主要是因为,党组织更应清楚自己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群众权益的重要责任和义务!而且以其“核心领导”的权力、地位来维权更直接、更到位和更有力度。甚至连所谓的“依法维权”,作为企业“核心领导”的党组织也绝难说自己尚不如工会的同志更懂得足以保证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否则,“核心领导”都不能维权,完全受其领导的工会组织维权的难度岂非更大?!岂非说明党组织的“核心领导”权仅仅是理论上和名义上的存在而实际上荡然无存!  

          二、工会的阶级性决定了维权必须靠党   

国有企业工会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企业工会,和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工会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有企业工会有着本质的不同。这就是,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工会组织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群众组织,必须从党和国家的大局着眼去开展工作,即使维护职工权益也要首先考虑党和国家的利益。因为名义上工人阶级还是“领导阶级”,职工群众还被称作是国家和企业的“主人翁”,所以“领导阶级”和“主人翁”理所当然地要首先考虑自己的国家和企业利益,其次才能考虑自身利益。这也是工人阶级的先进性所决定的,也是她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所决定的。而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和代表人民利益的党组织在职工群众权益遭受侵犯之际,岂能坐视不管?岂能仅仅让工会组织去搞那些被实践证明是事倍功半的维权?!  

“什么山上唱什么歌,什么阶级说什么话”。一个无产阶级政党的一级组织,理应无时无刻关心和维护自己阶级成员的权益,为他们服务,替他们说话。所制定的每一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必须以符合广大成员的利益为准则。因为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层尤其清楚,“水能载舟,也能覆舟”,如果制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合本阶级广大成员的利益,难以维护广大成员的基本权益甚至使之遭到严重侵害,那么久而久之,她无疑将失去本阶级广大成员的拥护、爱戴而走向衰败乃至灭亡。所以,即使为了执政党自身的权益特别是生存权、发展权,无产阶级政党也得毫不迟疑而且不遗余力地维护职工群众的权益,坚决消除各种侵犯职工权益的不良现象。  

有鉴于此,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的权益,紧紧依靠党组织不仅合情合理,足以取得事半功倍的好结果,而且以党的组织的名义、威望和权势出现在维权斗争的现场,还将使肆意侵犯职工权益者望而生畏,因其自身所掌管的权力明显处于劣势而落败。这是必然的,毫无疑义的。因为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企业的任何经管者都必须服从所在党组织的领导,按照党组织的意旨去组织和开展经营活动而决不允许他们凌驾于党的组织领导之上;党组织有权任用他们,也完全可以不用他们和严肃惩治他们。除非其所在的党组织涣散无力,不敢坚持原则,甚至蜕变成侵犯职工权益者的同谋和帮凶。但这已经超出了本文所论的范围,在此就不做深入探讨。  

三、共同的利益决定了工会维权必须靠党  

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必须完全彻底为人民谋利益。因此,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党在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过程中,自然要首先全心全意依靠自己的阶级成员并为之服好务,视他们的利益为自己的利益。而“唇亡则齿寒”,作为党直接领导下的工会组织,反过来也理应组织和带领广大职工群众,视党和国家的利益为自己的利益,并且义不容辞地予以坚决捍卫。也就是说,“在工人阶级内部,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党和她领导的工会组织以及职工群众的利益相关,绝无二致;职工群众的利益遭受侵害,就是党的利益遭受侵害。所以,就维权而言,工会组织只能依靠与之利益关系密不可分的所在党组织,而党组织也理该义不容辞地支持工会工作甚至直接代表工会维权。  

有人或许要说,靠党组织维权不如“依法维权”。此种认为看似不无道理,但实践证明,始终“健全”不止的法律,往往会使工会组织的维权工作困难重重,很难见到十分令人满意的效果。因为再健全的法律也将滞后于现实,而肆意侵犯职工权益者恰好是钻了法律滞后于现实的空子。何况,在有些现行法律的天平常常向管理者倾斜的环境下,职工利益遭受肆意侵犯的事件势必有增无减,而工会组织维权的任务也将日益加重而且步履艰难。  

此外,作为领导阶级的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依法维权之难,也充分败露出现行法律的弊端和制定者的偏见。其一,领导阶级自己组织制定的法律,何以不利于本阶级成员以致诸多国有企业倒闭、职工下岗失业?其二,难以保证本阶级成员权益的法律,还能继续再“依”下去?其三,难以保证本阶级成员权益的法律制定者的阶级性何在!其四,不利于工人阶级的法律岂能利于她的先锋队的党的领导!其五,这是否验证了马克思的“资产阶级的法律是套在工人头上的枷锁”理论的无比正确性?其六,领导阶级保证不了本阶级成员的权益是否说明其领导权、决策权的减弱甚至旁落?其七,工人阶级领导一切以致党权政权牢固、国营企事业蓬勃发展而且极少有肆意侵犯职工权益现象发生的历史经验,是否应该借鉴和认真吸取?其八,如果说国有企事业的经营管理者大都是工人阶级先锋队员,那么党的组织依照党的铁的纪律来维护职工群众的权益岂非更直接而有力!即便诉诸于法律,作为国家机器的法院又岂敢违背执政党的组织的意旨而不维护职工群众的权益!除非它已经蜕变为与工人阶级相对立的不受“先锋队”领导和掌控的其它阶级的国家机器。而这些明显导致职工权益被经常侵犯而又难于维护的主要问题一旦得到解决,工会组织的顺利维权并很容易取得明显效果,自然就在其中了。  

(这是在下赴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习时,按组织要求所写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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