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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社会主义应该首先让人民明白社会主义的好处

重新来写 · 2011-09-24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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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社会主义应该首先让人民明白社会主义的好处  

   

为什么呢?因为明白了好处,比如知道了社会主义怎么好,那人们搞起来就容易精神十足,干劲冲天,就容易遇到艰难险阻也毫不退缩,就容易感觉越搞越有奔头。所以搞社会主义,首要的是要让人民明白搞社会主义的好处,而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  

   

可这些年,我以为,我们搞社会主义搞得有点偏离了正确的航道,偏离了本应有的本义。  

   

举例说,社会主义是什么?这很重要吗?我以为不很重要。为什么?因为你说社会主义是张三也好,李四也罢,它就是王二麻子,那又与老百姓都能有何干?社会主义就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与老百姓的关系就是社会主义能给老百姓带来什么好处。否则,其它一切都不必要汗牛充栋似的向老百姓灌输。  

   

比如,我讲社会主义的第一个好处就是社会主义首先能使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显得更融洽,或者说显得更融合。具体就是相互之间的了解能够比较更公正,更容易。而这一点,无论是封建主义(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可能都不一定能很容易的做到。为什么?因为无论是封建社会还是资本社会,在那里,首先盛行的是权力与金钱的比拼。也即有权就可以主宰一切,有钱就可以为所欲为。所以无论是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它们都无法根本达到让人民能充分享受得到应有的人生幸福。具体就是无论是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基本,人从一生下来就不由自主的要受到权势及金钱的控制。所以在那样的社会里,我以为,更多人是享受不到多少人生的乐趣的。  

   

社会主义的第一个好处就是首先能使人们的关系显得更融洽,更融合。那么第二个好处呢?我说第二个好处就是人人一般都容易比较轻易的就能找到自己的雇主或者叫归宿。具体就是什么叫雇主(行方便的人)?我说雇主不是雇佣,不是金钱买卖,不是奴隶主式的奴役,不是!雇主是指他有需求,你有愿意。而且更主要的是他有需求时,首先要能满足你有愿意的愿意标准。也即工人出卖劳动力不是主要的,但工人出卖劳动力的标准,这则是第一位的。  

   

我们以前总以为社会主义不应该有剥削。可我以为这不一定。为什么?因为剥削其实也得分怎样剥削。不是一律全讲剥削就全都不好。举例讲,当一个工人手无寸铁,且身无分文之时,那这时,与其让其造反,去抢劫、剥夺有钱人的钱财之时,那其实还不如首先让其能为雇主心甘情愿的去做点事情。因为做点事情并不一定就有辱他的人格,有损他的体面。  

   

社会主义的雇主同资本主义的雇主应该有本质的区别。因为社会主义的雇主不是以雇为主,而是以能充分满足被雇者的要求为主。具体就是被雇者所提出的要求如果不能充分被雇者所接受,那雇者可以再选择其他愿意被雇者。但绝不能以此要求被雇者必须接受什么、什么不合理的条款。  

   

举例说,今天的劳动法到底是为谁设立的?我以为它就不是为雇者设立的。当然,也不一定是为被雇者设立的。那么它是为谁设立的呢?我以为就是为那几个既不通文,更不懂武的穷酸书生而设立的。具体就是中国有那么几个穷酸书生在获得了某些主子的宠幸之后,于是便大摇大摆的摆弄开了自己本不一定能顶多大用,管多大事的穷酸书生气。所以我说,至今中国所制定的所有法律,其实都不一定那么合理,都不一定那么客观,都不一定那么科学。  

   

社会主义的第三个好处是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不是一律以法律为准绳。具体就是人民是以自己的辛勤劳动,辛苦操作作为为社会做贡献。而政府则主要是以自己能真正奉公守法,克己奉公为为社会做努力。从这意义上讲,真正的法律不应该只对人民有效。而应该首先对一切违法渎职,让人民在政府的工作之下,丧失了许多应有的权益之人有效。这样就是说,政府与人民不应该再张口闭口只讲法,而应讲,双方是否真正各尽其责,各尽其职了。  

   

举例讲,今天的许多法律其实并不讲政府假如犯法了怎么办?恰相反,许多法律的产生不说都是政府单方面的一厢情愿。而且实际上,真正执法、操法的人也统统全由政府指定。这样,所谓的法律准绳,其实多数情况之下,也是可大可小。而这就不得不提出一个类似有关的问题。即在社会主义的条件之下,究竟法律应该占有怎样的地位?具体就是法大还是情大?是法大还是社会主义大?而如果不搞清这一点,就容易统统陷入一种痴迷不悟的悔恨之中。  

   

比如现在许多知法犯法之人,其实他们也并不一定就全都愿意犯法。可既然不愿意犯法,那又为什么犯法了呢?他多数都说管不住自己。可事实上管不住自己是真是自己管不住自己,还是整个社会不能帮助他管住自己?这一点,有谁探讨过吗?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如果失去了本义,失去了自己的责任,让人民不仅能管住自己,而且管得还很好,那这社会主义还叫社会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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