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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法律尊严、还我在国企的劳动就业权

fuancai · 2011-10-15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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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法律尊严、还我在国企的劳动就业权  

数万名并轨失业人员恢复企业劳动关系待遇的诉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总工会:  

我们是丧失国家劳动资源享有权、丧失国企劳动就业权;丧失社会、企业利益分配及改革成果享得权的抚顺矿业集团、石化总公司的并轨失业人员。目前生存在无处就业;无任何收入(石化企业给一点生活费);有病无钱治;无力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死亡无丧葬费;很多人无团圆的家庭艰难困境之中。究其原因;2000年国家和辽宁2001年并轨试点政策的出台实施政策的制订,企业的执行有违法、欠缺、欠妥之处所制。为了使我们为国家、企业的现代化建设流血流汗贡献大半生,为企业改革所做的切身利益牺牲得到回报,分享改革成果不再是“遗忘族”。特向您们诉说我们的诉求理由和要求。  

诉求理由:  

一、国发【2000】42号文在辽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政策、将国企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停薪留职者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辽政发【2001】25号文,依照国发【2000】42号文精神制订的让国企职工并轨失业的具体实施政策。企业强制职工并轨,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很大程度上是违法行为。  

其一、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劳动者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等。但国发【2000】42号文、辽政发【2001】25号文根本没有抄送全国总工会和辽宁省总工会,企业在执行中根本就没有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更别说与职工协商,就强行解除了我们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使我们并轨失业。  

其二、国发【2000】42号文、辽政发【2001】25号文中的政策规定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共七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  

其三、让实施并轨试点政策的央企、省直大企业很多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中所规定的频临破产,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企业。《当时一些企业管理者打着减人提效的幌子、用减人办法辖制职工》。  

二、政策的制订和执行欠缺、对并轨失业人员的待遇严重不公  

其一、政策制订只是让职工并轨失业没有制订出推向社会后如何让并轨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政策办法。在美国、日本发达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建立起了完善的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体系、在我国至今也没有。  

其二、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停薪留职人员是国家鼓励自谋职业、创业、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形成的。国家明文规定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等三年内企业要三次给予安置。事实上企业根本就没有执行国家政策。  

其三、我们为国家、企业工作大半生、流血流汗、不计薪酬、默默奉献了青春年华,却仅仅给了1万元左右的经济补偿就让并轨失业,从而丧失了应享有的劳动资源(农民工、农民享有土地资源、职工享有劳动资源),在国有企业的劳动就业权,没有了基本的生存保障。把企业经营中出现的困境,应有政府主管者,企业管理者承担的责任,却全部推给职工群众承担。给国家和企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并轨失业职工买单。  

其四、给并轨失业人员的经济补偿待遇严重不公。实例一、与提前退休人员(1997年男40周岁、女35周岁企业违规办理提前退休),内退人员(2000年国发42号文内参与并轨范围内人员)相比;少收入退休金20万左右(以15年间他们退休金或工资阶梯形增涨计算);多承担各种保险8—10万元;每年多支出数千元的暖气费;没退休而亡者少得丧葬处理费2---3万元;少得到无法计算的职工福利待遇,自己承担的医疗费等。与内退人员相比;少得住房基金补贴8---10万元(并轨至法定退休年龄间)数千元的企业荣誉金。另外退休时独生子女补贴数千元,不知由谁发补(石化公司差距更大)。实例二,与上世纪六十年代和文革期间下放农村的人员待遇相比;经济上看,那时国家给安家费生活费等补贴,到农村给房子及宅院地,自留地,发放基本口粮。这就确保他(她)们有吃有住能劳动有收入。只是享有的劳动关系不同,由城市生活转为农村生活。在八、九十年代纠正了对他(她)们的不公问题。分别给予退休、复职、补发下放期间的工资。回城后解决住房、子女就业等。而我们并轨失业时仅给一点补偿金(不及现企业一般工人三个月的工资收入),无任何其它待遇。除上述明显不公外、我们还受到了间接损失,1、因失业无力培养孩子,造成一些孩子学业无成、难以就业。2、如不被并轨失业、在企业有住房基金、固定工资收入、便可以贷款买房。前几年买房比现在要少几万元。3每年为国家或企业承担物价上涨应发的物价补贴费数千元。             

三、分享改革成果时被遗忘  

将国发【2000】42号文的并轨试点政策视为舍孩子套狼政策、被强行并轨失业的我们就是为套狼遭舍弃的孩子。用牺牲我们切身利益,换得今天企业的兴旺发展、我们本应得到人们的感激、社会、企业的回报。却眼睁睁的看着他人享受着改革的大蛋糕。如抚顺矿业集团,现职工年收入5万元左右,副处级以上干部年薪30—50万元、局级干部近百万元(甚至更多)、科级干部10万元左右。无岗闲呆的副处级以上干部月薪5800—6200元、科级干部3000余元、职工2200元左右(石化职工、干部收入更高)。不同的是我们无处就业、无收入无力缴纳各种保险费用、有病无钱治艰难地生存着。血汗的流出、利益的牺牲末得任何价值的回报、成为分享改革成果的“遗忘族”。  

我们不但分享改革成果时被遗忘。而且一些党员同志的组织关系都给并没了,并轨失业人员的民主参政权、政治生活权也难以享有。  

诉求要求:  

在我们的国家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没有超越党纪国法的权力、处理任何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件时都是以法律为准绳。据此、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部发【1995】25号文等有关文件规定;依照党和国家解决六十年代及文革期间下放农村人员给予的待遇,河南核工业地质局2006年依据国资发改组【2005】93号文对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给予恢复劳动关系这一实例提出以下要求。  

1、恢复我们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享有企业职工的一切待遇  

2按照(1995年5月10日劳部发【1995】223号)赔偿办法第二条第四项、第三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给予经济赔偿,(包括已死亡并轨失业人员的丧葬费)。  

   

抚顺矿业集团、抚顺石化公司并轨失业人员  

201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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