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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权 恢复身份

洛阳市在企业退休的退役军官 · 2011-10-28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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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洛阳市在企业退休的退役军官(军队转业干部)     人诉讼集团(名册见附件1)。
诉讼代表:
韩金亭 洛阳市春都路86号院3—1—412号      电话13721665231
李国林 洛阳市九都路19号大院2号楼2门302号   0379-66322612
张绍义 洛阳市中州中路463号6号楼2—302号     0379-63948703
贺文争 洛阳市涧西区周山路632厂家属院8-6-501号  13303887082
彭云雨 洛阳市涧西区10号街坊6号楼3门303号    15838862123
被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人代表:厅长 郭俊民
一、    请求事项:
原告洛阳市在企业退休的退役军官(以下简称“企业退役军官”)认为,被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河南省人社厅)违法行政,对原告构成了侵权事实和责任,使原告的身份权、财产权、荣誉权受到了侵害。原告请求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一)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依法恢复原告的“国家干部”身份,给原告重新办理退休手续,以“国家干部退休证”替换“职工退休证”;
(二)判令被告履行党和国家在军队退役军官安置政策中对退役军官的允诺,保障在企业退休的退役军官按照与其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当地国家行政机关干部职务等级给与同等水平的退休工资收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死亡抚恤等项福利待遇;
(三)判令被告对原告从退休之日起,因侵害其合法权益,不执行与国家同职级干部相应待遇政策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额给于赔偿和补偿;
(四)依法撤销被告以“河南省企业军转干部问题联席会议”名义下发的《关于坚决阻止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起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活动的通知》、《关于印发<部分企业军转干部重点人教育转化和稳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违法文件,责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的打压、侵害,并对受到打压、侵害的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和补偿损失。
二、事实与理由:
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军官,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干部”。军队退役军官应该享受其原任职务等级与转业所在地国家机关相对应职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这是国家法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所颁发的一系列军队退役军官安置政策所赋予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退役军官的这种合法权益,不以转业时间和分配去向而改变。在企业改制的整个过程中,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都一直在强调“要保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且还特别强调“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承认和维护被国家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剥夺企业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就是违法所为,必须予以纠正。
河南省人社厅无视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从企业改制伊始,就毫不保留的剥夺了企业退役军官的“国家干部”合法身份和政治、生活待遇,把我们改成“合同制工人”,享受工人待遇,退休时发放“职工退休证”。在我们诉求了十多年的情况下,仍然不予纠正,我们被迫拿起法律武器讨还公道。
1、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军官也是国家干部,应享受国家退休
干部同等待遇。
随着国家人事制度的改革,企业经营管理者套用国家行政级别的的制度被取消,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再是国家干部。但是,依据国家法律和军转安置政策,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官的国家干部身份并未因此被取消。到目前为止,国家没有出台过任何法律和政策规定取消企业退役军官的国家干部身份。不仅如此,在改革过程中,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都一直在强调“保持军转安置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一直在强调“军队转业干部是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强调“要切实保障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的合法权益”。可见,分配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官是国家干部,退休后当然是国家退休干部,这是毫无疑义的。
2、有关退役军官待遇的规定,都是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
党和国家对退役军官的退休待遇是十分明确的。中央三厅《厅发(1983)26号》规定:“复转干部均是国家干部,应该由人事部门管理,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应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符合离、退休条件的按国家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发(1998)7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国发(1985)135号》在强调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地方同职级干部待遇同时,还公布了《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地方职务工资的对应表》(附表一)和《军队转业干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应进入的职务工资等级表》(附表二)(见附件5).
3、军队退役军官退休待遇的规定,是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以最高级别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性规定。这些政策规定,对所有退役军官,无论其转业到了哪个部门,都是适用的。没有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能够把在企业的退役军官从“军队转业干部”这个整体中分离出去。
4、有关退役军官退休待遇的规定,是符合改革实际,仍然具有效力的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是从1995年开始试点,到1997年全面启动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针对改革的新情况,为了确保军转安置政策的连续性,切实保障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通过颁发《中发(1998)7号》文件再次重申党和国家对退役军官的退休政策,而且更具有可操作性。这不仅是最高级别、最具权威、符合改革实际的规定,而且也是党和国家对军队退役军官的庄严允诺,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退役军官的关怀。
5、党和国家新时期对退休干部待遇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军队退役军官。2008年3月2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中组发(2008)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其中第七条规定:“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保障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这个落实离退休政策的新规定,是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延展和体现,完全适用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军官。
三、解决企业退役军官问题,只有用落实军转安置政策替代不合理的“解困”措施,才能体现政府的公信和公平、公正原则。
军队退役军官在服役期间所付出的劳动是一种国防劳动,其劳动成果是为全社会成员所共享的。因此,应由政府兑现允诺,履行对退役军官的社会保障,特别是保障其养老保险待遇。企业进行体制改革,军队退役军官的社会保障,不能由原来政府委托企业代管变成企业和政府“双不管”。企业对军队退役军官不再有保障责任,而政府不能推卸了保障义务。
四、河南省人社厅违法打压企业退役军官应该受到追究。
从2005年河南省人社厅下发《豫人(2005)29号》文件起,省人社厅就一直保持了对企业退役军官“低调解困,高调打压”的态势。特别是从2010年到2011年,连续两年下发了《关于坚决阻止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起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活动的通知》(附件二)、《关于印发<部分企业军转干部重点人教育转化和稳控工作方案>的通知》(附件三),下令对依法起诉人社部的退役军官进行非法打压。尤其是把打压的重点锁定为企业退役军官依法委托的上访、诉讼代表。这是公然侵犯退役军官合法权益的违法所为,是逼迫企业退役军官不断上访和告状的主要原因,是制造社会不稳定的根源之一。
五、企业退役军官进行行政诉讼,是不得已而为之。
起诉人于2011年8月12日通过国内特快传递邮件,以信访形式向被告提出了诉求(附件四)。但被告违反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无理拒绝了我们的诉求,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因此,我们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54号》文件中关于“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有效、最直接的法律制度之一,是新形势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有效形式,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我们诚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立案,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判决。如果法院不能依法判决,我们请求法院增加司法透明度,依法出具法律文书,给出令原告信服的理由。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原告名册)
                              洛阳市在企业退休的退役军官
              二O一一年十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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