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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珙县供销社违法行政,非法转卖私人门市不赔偿

李红君 · 2011-11-15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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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名李红君,现年49岁,原四川省珙县供销社下属废旧回收公司职工,因企业解体下岗,现失业在家。身份证号:512533196207120039  
事由:  
1、1999年我和林付华合伙依法竟买了珙县贸易公司的二个门面,于1999年12月1日正式在房管所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由于当时珙县贸易公司有一职工认为有优先购买权,到法院起诉。珙县法院无视国家法律的公正,一审判决房屋买卖无效。 因珙县法院一审判决不公正,宜宾市检察院提起抗诉。于2003年2月28日,珙县法院重新审理撤消一审的判决。二审判决后,当时任县联社副主任、破产清算组组长何亚东伙同珙县县社党委书记、主任刘晖为了私人利益,在我外出打工期间,,私下违法将已属我私有的房产,2次转卖他人,给我本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在我经过长达8年多的不断交涉和2010年的二次进京上访,在县委、县府的协调下,2010年5月31日供销社同意退还我门市并办完了所有的房产过户手续,并同意2002年6月15日县贸易公司与我签订的赔偿协议。赔偿我1999年10月1日至2002年5月30日止,共计31个月的门市租金10850元。而2002年6月1日至2010年8月30日止,共计99个月的损失,供销社以刘晖、何亚东转卖李红君的房产,未经办公会研究决定,属他二人的私人行为,故供销社不赔偿,要赔也是由刘晖、何亚东二人赔偿。作为珙县供销社主任的高泽智,无视法律尊严和事实,为了讨好侯勇,不顾供销社违法卖房,我合理的赔偿诉求,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竟以“你与供销社签订了终结协议”为由,书面回复于我。这是珙县供销社领导作为领导干部对工作和事实的一种极不负责和行政不作为的严重行为。当时的签字是在珙县供销社的逼迫下签的,他们写好协议,定好条款,逼我签字。不签,珙县供销社就不还我门市,我只能委屈签字。但我没写息访承诺,我必须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又不停的向县委、县府书面反映,并且多次上北京上访强烈要求赔偿。但四川省珙县供销社高泽智主任高高在上置之不理。  
      2011年6月30日我依法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在久敬庄被四川省宜宾市驻京办接出住在驻京办,2011年7月1日早上10点左右,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冲进房间,不由分说,抢了我的手机,还强迫要我交出身份证,强行将我带走,在车上才听说是珙县人民政府花了20000多元请的黑社会人员将我强制带回珙县,后来听说这钱是由珙县供销社支付。珙县供销社宁愿支付高额费用请黑社会人员来限制我合法的上访权利,也不愿解决我的合理诉求,这难道是中央提倡的依法制国,和谐社会吗???  
      2011年7月11日,由珙县人民政府杨学东县长召集公安、法院、纪委、信访等多部门,召开协调会议。与其说是协调,还不如说是给我下最后通碟。杨学东县长说,“珙县供销社卖我的门市有错,但门市已还给你了,要知道满足,如果你要赔偿,就让珙县供销社高泽智主任协调珙县法院作废你的购房协议,注销你的合法房产证,土地证,重新收回门市”。(有珙县人民政府的会议记要为证)珙县供销社卖我的门市,给我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他们中止了违法犯罪行为,还了我门市,不赔偿我,还当是个救世主,我还要感谢他们,这是什么世道,这是人民政府县长的言行吗?这和土匪、强盗有什么区别!!!  
      2011年8月13日,我从北京专门回家办理我1999年卖卖门市时二楼的房产过户,我的钱已经全部付清,我找到珙县供销社主任高泽智,高泽智野蛮的拒绝给我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还撕烂了我给他签字的过户文件,并扬言“他办公的地方是政府部门,如果我不上访不要赔偿就办给我,不然赔偿办证一样都不办,不服就让书记、县长给我办”。  
          我不服在珙县供销社主任办公室打电话给珙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学东,说明我要办理房产过户的理由,杨说“你想要赔偿就要赔偿,想要办证就办证啊,政府是专门为你服务的啊,如果你要赔偿就不办证给你,等你告就行了”。  
           2011年9月3日,在杨学东副县长、高主任的逼迫下,我只好再上北京,除到国家信访局、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中央军委、公安部、林业部等部门上访外,还书面向胡锦涛、温家宝、周永康、贺国强、习近平、李克强等中央领导及各相关部门寄了很多信。  
2011年10月14日,在我到国家信访局交完材料出来时,被北京警察动员上车,并说这次回来后一定会解决,为此,我上车到了久敬庄,并由省驻京办接出,在省驻京办时,驻京办同志详细听了我的情况和诉求,为我写了材料,并明确说明这次是由省信访局督办,要我们相信省里会督促解决,10月15日由省驻京办的人送我们回到成都交珙县供销带回珙县。2011年10月18日,珙县供销社李艳秋书记打电话让我到供销座谈,我到供销社后,根本不谈赔偿的事,而是交给我一份《信访事项告知书》,其中2、3条歪曲事实,还公然不赔偿。  
    根      
   
反映人:李红君  
电话:13219394706  
2011年 11 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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