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实行土地股份制,需要在权念、权人、权利、权力和权益五个方面廓清,以利于土地股份制适合中国国情而不至于走偏。
首先,廓清土地股份制的权念。土地股份制的权念,不能是资本的股份制权念,而是共有制(公有制初级)的权念。资本的股份制权念立于私有制(与私有有别),不属于社会主义概念。而土地共有(农民土地使用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是现实的情况,只有确立共有观念,才可能避免土地的私有化。
农村土地股份的实行,点名的主体是农村土地。凡是不用于耕种、养殖、育林等等的土地,不能使用土地股份制。
第二,廓清土地股份制的权人。农村土地股份制的权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法人代表是家庭。根据平均地权的原则(此原则从第一次土地革命时至今都在用),一个时段的一方的土地,平均分配到每个自然人。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就是权人。关键的问题是人口增加和减少时的调整机制,能否合理的使土地股份的权人的进入和退出。
第三,廓清土地股份制的权利。拥有土地使用权自然拥有相应的权利。1、加入和退出的自由;2、保护土地不改变用途;3、使用权的主利和附带利益;4、充分表达、行使的民主意念和行动。
第四,廓清土地股份制的权力。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力表现在,1、土地的正常耕种,非权利人不能更改;2、协议的内容与实际的权利是否一致;3、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是否有权利人的真实表达。以往的经验提示,在实行土地股份制以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力往往出现萎缩的现象,这是一个必须引起注意的问题。不然的话,土地由共有转为私有只是一个方寸间的问题。
第五,廓清土地股份制的权益。土地入股所带来的权益,远比土地本身的收益大,因此,需要厘清:哪些权益属于股份集体的,哪些属于土地使用本身的必须兑现权利人的。等等。
以上土地股份制的五权的廓清,需要一个全新的土地法规。制定现阶段的适合国情的共有的土地股份制法规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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