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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全国人大维护涉军法律的尊严

河南人 · 2014-03-13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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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人大常委会维护法律的尊严

  请求全国人大维护涉军法律尊严

  责令各级政府履行法定义务

  切实保障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

  我们是国家计划分配到河南省在企业退役军官(军队转业干部),我们的合法权益已经近被剥夺了二十年了。为了维护涉军法律尊严,维护党和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己经上访呼喊十多年了。然而,寄出的投诉信却如泥牛入海无消息,既不妥善解决,又不作负责任的答复。走访对话,他们要么不让谈法定身份待遇,要么说“你们的问题我们解决不了,国家的法律和中央的政策很多在地方落实不了,中央请客地方买单的政策肯定不能落实。”

  我们现在已经走投无路。当我们向上级反映时,指责我们越级上访是非正常上访,进行拦卡堵截;我们一起走访时,他们说“集访违法”;人少他们不理不睬,多人走访他们要求派代表,我们召集战友们选代表,他们又扣上非法串联、非法集会的帽子;我们选出的代表反映诉求时,他们又说“你们这些代表不能代表大多数,只能代表你们自己。”更有甚者,他们把群众推荐出来的代表当成“牵头人”、“重点人”列入“黑名单”,进行大击报复,并以维稳为借口动用专政工具加以迫害。我们谈法律、讲政策,他们不愿听、不让谈,只让谈具体的;当我们谈具体的问题时,他们又倒打一耙说没政策依据。每年象施舍乞丐的给点问慰补助你们还说“不能由军转干部想要多少给多少,政府不欠军转干部的。”如此这般,致使我们合法合理的诉求久拖不决。他们的一系列行为严重违背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和保障信访渠道暢通的精神,而且涉嫌违法。为了把党和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落到实处,为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维护国家涉军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正义,我们今天再次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维护涉军法律尊严,责令各级政府履行法定义务,切实保障分配到企业的退役军官的合法权利。

  我们的理由是:

  一、“妥善安置”退役军官和“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责任主体是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而不是改制后的企业。

  兵役法》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 《军官法》规定:“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国防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这3条法律规定说明了3个问题。

  一是说明了“妥善安置”和“依法保障军官合法权益” 的法定责任主体是国家、是县级以上政府,而不是企业、不是社会,也不是资本家;

  二是说明了退役军官是属于国家妥善安置的对象,而不是随企业自生自灭或交给资本家任由处理的对象,也不是靠政府解困救济求生存的对象;

  三是说明了政府对退役军官应承担的法定责任与义务是“优待”、“妥善安置”和“依法保障合法权益”而不是“解困”救济,更不是疟待和迫害。

  政企分开后,企业只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已经失去代替政府承担安置退役军官的义务。国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法定义务转嫁给改制后的企业(有的破产消失了,有的买给资本家了),这既是对涉军法律的亵渎,对忠实地履行了国防义务的退役军官的不负责任和欺骗,也是对企业的侵权。这样作既不合法,不合理,也不合情。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讲,其做法都是极其荒谬的。

  二、国家与退役军官之间存在着法定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这种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企业改制或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而消失。

  这种法定的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军官以舍小家为国家,冒着流血牺牲的风险去履行保卫国家政权和国防安全的义务,享受国家“优待”、“妥善安置”和“依法保障退役军官合法权益”权利;国家享受了军官青春献国防,舍小家为国家,冒着流血牺牲的风险保卫国防安全的权利,就应该依法承担对退役军官进行“优待”、“妥善安置”和“保障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

  这种法定的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消失的条件是:中国共产党失去领导地位,国家政权被颠覆;军官作为自然人死亡,或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决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剥夺政治权利,而不是企业改制或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退役军官与国家间的法定的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国家《兵役法》、《军官法》、和《国防法》确立下来的,非经法定程序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改变的。这些年来不管企业和国家人事制度怎么在改,但国家的涉军法律没有改;党和国家关于退役军官的安置政策没有变。所以、国家与军官之间法定的特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并没有因企业改制或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而消失。即使使国家现在对涉军法律进行了修改,但是“法不塑及既往”。

  三、各级政府逃避法定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

  这些年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为了逃避保障退役军官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先后编造了军队转业干部到了企业就应随企业,企业己实行了“三个不再,和“国家干部分类管理”等种种借口,但是这些借口都是与法律规定相悖的,当然是不成立的。

  因为无论企业和国家干部制度怎么改,《兵役法》确定的“退役军官由国家妥善安置”和《军官法》确定的“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国家依法保障军官合法权益”这一责任主体(是国家而不是企业)没有变。企业可以实行三个不再,但政府对退役军官的法定义务并不能因“三个不再”而消失;国家干部可以分类管理,但政府不可以逃避法定义务。军队退役军官不能从国家干部队伍分离出去。军人(军官)逃避服兵役的法定义务必然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厉制裁,难道国家对军人(军官)的法定义务就可以一推了之!

  因此,企业改制也好,国家干部分类管理也好,都不能作为各级政府逃避法定义务的理由和借口。

  四、“解困”不能代替“依法保障合法权益”。

  国家对退役军官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是“依法保障合法权益”,而不是“解困”。如果说能用“解困”代替“妥善安置”和“依法保障合法权益”,那么国家就没有必要对军官的合法权益事先进行立法保障。党中央也就没有必要就退役军官安置制定那么具体的政策规定。

  五、部门的政策不能否定国家法律和党中央的政策

  取消退役军官法定身份和法定待遇的文件是国家劳办发(1993)78号文件,否定恢复退役军官法定身份、待遇的文件是《中办发(2001)31号》文件,迫害在企业退役军官的是企转组制发的《宣传提纲》《答复口经》等文件。这些都是部门的、下级的文件。而确立保障退役军官合法权益的文件是《军官法》、《国防法》、《兵役法》和法律授权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由中共中央批准颁发的《中发(1980)3号》、《国发(1985)135号》、《中发(1998)7号》、《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等。这些都是党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最高决策,任何下级组织都必须无条件的执行。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和国家《立法法》关于“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规定,《劳办发(1993)78号》、《中办发(2001)31号》等下级文件,都无权否定国家法律和党中央的军转安置政策。

  中办、国办,都是党中央的工作部门,并不能等同于党中央。部门只有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党中央决策的义务,而没有否定上位法和党中央的最高政策的权力,更不能作出与国家法律和党中央决策相抵触的规定。因此,用先否定退役军官的法定身份,剥夺相应的合法权益再对其施以“解困”的措施,实质上是对退役军官安置政策打折扣、搞变通的权宜之计;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作怪的产物;是破坏党的统一,违背党的宗旨,损害党和国家政治诚信的“歪招”;是破坏国防建设,动摇共产党执政基础的“邪道”。

  六、国家履行“依法保障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兑现承诺,恢复诚信,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以企业改制和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为借口逃避法定义务,剥夺在企业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损害了在企业退役军官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亵渎了国家涉军法律,挑战了党中央军转政策的权威,严重的损害了党和国家的政治诚信,从源头上制造了不稳定。

  七、我们要求政府履行依法保障退役军官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与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是一致的。。

  党中央和习总书记强调“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循私枉法。”“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所以说我们要求政府履行法定义务不仅仅是涉及个人权益的问题,而且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积极作用。

  在企业的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被非法剥夺己近20年了,我们生不如人,死也不如人。我们请求省委、省政府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忠实履行国家涉军法律规定的“国家依法保障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和中发[1998]7号文件,“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让我们享有本应享有的“社会地位,政治荣誉,人格尊严,体面生活”,安度晚年。

  八、我们的具体请求是:

  (1)根据厅发[1983]26号文件精神,军队退役军官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

  (2)根据厅发[1983]26号文件精神,对于符合离、退休条件的,按国家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

  (3)根据中发[1998]7号文件精神,对己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的,改办国家干部退休手续;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其与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地方干部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包括退休工资、津贴补贴、医疗、住房等);

  (4)对在职人员,现有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党政机关同等职级人员收入水平的,保留企业收入,当下岗失业或实际收入低于当地党政机关同等职级人员收入水平的,差额部分由国家财政予以补齐;

  (5)根据本人意愿,也可参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有关自主择业军官待遇的规定办理;

  (6)因军转安置政策不落实对个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国家财政予以补偿。

  河南省洛阳市在企业5816名退役军官共书

  二零一四年 一月 二十一日

  代表.联系人.手机号:

  裴登高 15896565146 陶国民 18613709175 郭玉莹 18736344996

  杜新玉 13213599710 张兆喜 13949240289 秦水彦 13403793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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