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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在哪里?

秦川牛 · 2014-10-30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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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点前言:①我只是已经74岁的普通百姓,应该是没有什么个人野心了。倘若还有,那只能是希望以后的人们能够生活在比较理想的社会环境中。②因为我是陕西省富平县美原镇人,距离习近平的老家很近,所以,我殷切希望,习近平能成为继毛泽东之后,对中华民族贡献最大的领导人。我今天的发言,就是出于这种希望。

今天,新浪财经中有一篇题为《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文章(见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41028/180020665440.shtml),这篇文章中有这样一段话:

【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我对这段话有如下两点看法:

一、这段话中的【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取得历史性成就。】,我觉得这不是实事求是的。依据如下:

①“特别是”以来,在事实上走的是精英路线,而绝不是群众路线。这一点,“特别是”以来在事实上所推行的一把手说了算,甚至是买官卖官,就是最有力的明证。如此一来,【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的事实又表现在哪里呢?更何况把在事实上监督权力最有效的“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都明令禁止了呢?

②事实上,在“特别是”以来,官员腐败现象是中国历史上最为严重的时期。在这种情况下,还要硬说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这难道是实事求是的吗?

③众所周知,“特别是”的一些人用“安元鼎”“精神病院”“黑监狱”“法制培训班”等邪恶手段,残酷地去对待上访的工农群众,这已经是闹的沸沸扬扬的了,前不久,党办国办又发出了不准人民群众越级上访的文件。这些难道也是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吗?

二、对于这段话中的【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我有如下看法:

1、老实说,作为普通百姓,我当然不知道【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句话的确切含义,但是,有据可查的是:

①我国历来宪法总纲的第一条中虽然都有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 字样,可是,在如今企业的管理者一句话就可以使工人们下岗的情况下,我真的不知道,这宪法总纲第一条中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还如何去体现?须知,这可是我国上层建筑中的核心啊!

②1982年的宪法与如今宪法第十一条的对比:

1982年的宪法第十一条是: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如今的宪法第十一条是: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请注意,在1982年宪法的第十一条中,个体经济仅仅还只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并没有说到让其发展。可是,在如今宪法的第十一条中,个体经济不仅有了【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伙伴,不仅荣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了,并且,还由1982年的【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变成如今的【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其发展了。

于是,才有了今天的私有化基本上取代了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才有了世界上最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官员腐败。请问,这究竟是在修改宪法呢?还是在践踏宪法?

须知,如今的私有化基本上取代了公有制,这可是对我国1982年宪法中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根本颠覆啊!

至此,请大家再认真仔细地看看宪法总纲的第一条,以及1982年的宪法与如今宪法第十一条的对比,然后,再认真仔细地想想:在我国的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都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的情况下,所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究竟会是什么样的含义呢?

2、这段话中的【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在大量强拆强迁屡屡引起群体事件的事实面前,究竟该如何解释呢?

3、谁都明白:官员腐败的根源之一必然伴随着司法体系的腐败。如此一来,这段话中的【司法体制不断完善】,究竟该如何解释呢?莫非当今中国官员的腐败并不严重?

4、谁都明白:法治观念必然是基于人们的道德观念之上的。如此一来,在人们惊呼“当今中华民族道德大滑坡”的情况下,这段话中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又该如何解释呢?

综上所述,我今天发言的主题就是: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是否尊重事实。我觉得,不尊重事实的人是没有资格去谈论依法治国的,更不要去说那些公然践踏宪法的人了。

至此,尽管我有两点前言在先,但是,在“特别是”的情况下,我还是清楚的知道,我的这些观点还是要被“敏感”的。倘若如此,也许就法制了吧。

秦川牛

20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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