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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宪法的一点体会

帅本松 · 2014-11-04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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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党外人士,本人也响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指示精神,比较认真地学习了一下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并将新(1978-2004)旧(1975)宪法作了一点简单比较,通过学习、比较,也深深体会到人们不懂法、不学法的极大危害性。现将一点肤浅的体会向党中央和所有能看到的人作个汇报。敬请批评指正。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建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54年颁布第一部宪法,直到21年后的1975年做了一次修改。形成第二部宪法。共4284个字,简单明了。保持了她的稳定性、严肃性。确保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特征共同富裕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

  被转折后,1978年随即出了第三部宪法,从此开始了儿戏般的频繁修改。有时甚至一年一改。根本大法也成了少数个别人的玩具。极不严肃。经过八次修改后,到2004年的新宪法。共16536个字。长不长的不说,我认为新宪法与转折前有了很大的区别,有些甚至是质的区别。而且有太多自相矛盾的地方,有太多与现实相矛盾的地方。有太多的疑问需要解答。下面列几条加以说明:

  新、老宪法都规定,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这就是在明确国家的性质。原来以为他们真不知道什么是社会主义,看来是误会了。请看:新宪法第六条继承了旧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可以说这是人民当家作主,促进公平正义,防止两极分化的保证。想当年,第一代领导们通过对私营经济的成功改造,从而走上社会主义康庄大道,是多么地艰难,多么地用心良苦。可是新宪法第十一条同时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不是相互矛盾?是不是要拆社会主义的台?新宪法 第十二条又规定,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可是却特意制定了一系列严重不公平竞争的政策(如三减两免),来帮助私企和外企挤垮国营和集体企业。同时发动舆论对国企进行大肆的恶意宣传,最后绝大多数的国营和集体企业都被以各种借口、各种方式转到了特权阶层(新资本家)手中成了私营企业。这才是他们的真正目的。前辈们用生命积累的巨量国有资产就这样被保护得几乎流失殆尽,算不算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岂止是破坏,完全是故意在背道而驰!新宪法第五条还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究竟是谁推动了违反宪法的、全面瓜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运动?该谁负责?谁又被追究过?敢追究吗?

  在新宪法序言里还说: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转折到今天,请告诉我工人阶级、工农联盟在哪里?他们都在重新受资本家的剥削和压榨。为了养家糊口而忍气吞声、当牛做马。有这样的领导阶级吗? 第七条说,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保障到今天,国企与私企数量的比例大概是1:10000. 国营经济所占国民经济的比例只有20%左右了,而且还有进一步减少的趋势,还算主导力量吗?

  再说农村,新宪法第八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根本不懂农村经济发展规律和毛泽东的农村发展长远规划。强行在1978年全面解散了人民公社制度,恢复古老的单干形式。三十多年后的今天,仅存的几个继续走社会主义集体化共富道路的村子(如南街村,华西村)与所有其他村(包括单干典型小岗村)完全是天壤之别。好几个国家领导人也去看过,在事实面前他们依然是睁眼说瞎话。敢说半句否定邓路线的话吗?更不谈在整个完全背离社会主义的私有化过程中对环境资源的破坏,衍生出的腐败对人性堕落的影响,西方对中国的经济掠夺,并导致民族品牌的消失等等。到现在弄得驴不驴、马不马的。难道在前面加上“特色”二字就能永远欺骗下去吗?

  老宪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新宪法改成: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人都知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服务于经济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最大的上层建筑。这个上层建筑由什么样的人构成就十分重要,如果按照“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那么就必然会服务于属于绝大多数的工农兵。反之,如果以官员、名人、资本家为主体,以极个别工农兵为点缀,那就只能为少数既得利益集团固化既得利益和牟取更大的利益服务。你看看当今人大代表的结构,就能理解当初宪法修改这一条的深刻用意。

  还有第十四条,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再看看转折后的现实,日益庞大的公务员队伍。天文数字般的三公消费。唯独一谈到社会保障方面,国家就差钱。还要想方设法(利用三座大山)掏空衣食父母的荷包。让多数人只能感受生活的压力,难以感受国家发展的利好。良心何在?

  还有取消旧宪法中“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同时干脆将这一职位都取消,是不是在为某一人量身定做?

  还有取消象征人民发言权的“四大自由”是在促进民主吗?(所幸有了网络)

  ......

  我们当然也看到,习近平虽然执政时间不长,通过出台一些规定,从抓转变共产党作风来促进转变社会风气,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人民也寄予了很大的期望。十八届四中全会又特别提出要依法治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我建议,首先应该认真参照1975年的宪法,将现行宪法中凡是违反第六条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的,都一律予以清除。使党和国家走上社会主义正道。让宪法真正服务于绝大多数人民。然后再“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u/2367577100-

  201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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