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前言:尽管我在这里将要说出来的,仅仅只是我在阅读宪法后极待弄明白的一些疑问,但这也是我在憋了好久之后,因为看到了习近平主席重提群众是真正的英雄,并大力进行了群众路线教育,才敢说出来的。但愿习近平主席的群众是真正的英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能够开花结果,从而不再连“阅读宪法后极待弄明白的疑问”也被敏感。我觉得,这频频的敏感,不仅是与习近平主席的群众是真正的英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背道而驰的,并且还是对民主法制的阴险对抗。
1975年的宪法序言中,有这样一段话:【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这些矛盾,只能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
1982年的宪法序言中,有这样一段话:【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1975年的宪法与1982年的宪法,都曾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看了这两个宪法序言中的这两段话之后,我极待弄明白的疑问是:1975年与1982年的宪法序言,究竟是哪一个对社会主义这个历史阶段中,所存在的矛盾、斗争、危险性表述的更清楚、更全面、更准确、更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倘若是前者,那么,为什么还会产生含含糊糊的后者?两相对比,再结合后来的社会现实,这两者之间明显的区别究竟在说明着什么?
这里,另一个极待弄明白的疑问是:既然这两个序言都指出“阶级斗争长期存在” ,那么,1982年之后为什么会禁止阶级斗争?既然已经禁止了阶级斗争,那么,这段话最后的【必须进行斗争】是不是就成了聋子的耳朵了呢?岂止是聋子的耳朵?难道现实还不是只容许茅于轼、袁腾飞们,长期肆无忌惮地反对共产党、反对社会主义,而却不允许人民群众对他们进行斗争吗?
1975年宪法的第一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982年宪法的第一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笔者注:1982年的宪法序言中,有这样一句话:【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看了这两个宪法的第一条之后,我极待弄明白的疑问是:既然【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那么,1982年宪法的第一条,为什么就一定要把无产阶级专政改变成人民民主专政呢?这与列宁曾经所指出的【只承认阶级斗争,却不承认无产阶级专政,就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这句话,究竟有没有关系?
这里,另一个极待弄明白的疑问是:1982年之后,我国的工农群众究竟是不是重新变成了弱势群体?如果是,那么“工人阶级的领导”、“ 工农联盟的基础”还会存在吗?人民民主专政还会成立吗?还会是社会主义国家吗?
1975年宪法的第三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982年宪法的第二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看了这两个宪法中这一条似乎相同的条款之后,我极待弄明白的疑问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事实上“以官员、‘民营企业家’、‘明星’ ,甚至还有外国籍人士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这两者是相同的概念吗?前者对人民代表的主体界定的清清楚楚,后者为什么却要模模糊糊的呢?这后一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上述结构现象,究竟是改革给改出来的呢?还是修改宪法者的故意模糊所致呢?甚或是这二者的兼而有之呢?须知这可是导致颠覆社会主义政权性质的根本原因啊!
这里,另一个极待弄明白的疑问是:1982年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买官卖官的现象吗?可后来,竟然连明码标价的买官卖官都已经不再是极其个别的了,这是不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最疯狂地颠覆?两相对比,究竟谁在依法治国?然而,三十多年来的“主流媒体” ,却把保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毛泽东时代,说成是独裁专制,而把“特别是” 说成是民主法治的盛世,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1975年宪法的第三条中,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条款,而1982年宪法的第三条对此的表述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看了这两个宪法中这一条似乎相同的条款之后,我极待弄明白的疑问是:在1982年的宪法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什么就没有了“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限制呢?须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才是人民行施权力的关键所在啊!难道对已经由官员、民营企业家、明星为主体的“人民代表”还不放心吗?
这里,另一个极待弄明白的疑问是:“一把手说了算”究竟是在什么时代才成为普遍现象的呢?当一把手说了算成为普遍现象,甚至公然叫喊“不换思想就换人”的时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还会存在吗?
1975年宪法的第三条中,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监督和依照法律的规定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的条款,而1982年宪法的第三条,对此的表述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看了这两个宪法中这一条似乎相同的条款之后,我极待弄明白的疑问是:且不说1982年宪法第三条中的这个条款作为宪法竟然连文字都不通,但它为什么就容不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监督和依照法律的规定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呢?如果再联系到后来竟然连公安机关都奈何不了那些胡作非为的“人民代表” ,那么,那些胡作非为的“人民代表”究竟是怎么产生的呢?难道这种现象与这条连文字都不通顺的宪法条款无关吗?莫非这条宪法条款的本意,竟然会如其文字的表述“‘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而“人民代表”却可以“不由民主选举产生,不对人民负责,不受人民监督”么?
1975年宪法的第五条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1982年的宪法对此也有着基本类似的表述。
看了这两个宪法中这条基本相同的条款之后,我极待弄明白的疑问是:后来的各次宪法究竟有没有逐步扩大私有制经济?这与1982年宪法中众多纷繁的条款究竟有没有关系?这能体现出共产党的领导吗?当私有制基本上取代了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时候,你还能根据什么来说明这就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呢?
1975年宪法的第九条是: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1982年的宪法对此也有着基本类似的表述。但后来的各次宪法究竟有没有逐步扩大其他分配形式?这与1982年宪法中众多纷繁的条款究竟有没有关系?“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会导致以投机、侥幸为主要内涵的股市堂而皇之的猖狂吗?会导致工资的双轨制吗?会导致两极分化吗?
1975年宪法的第十三条是: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而1982年的宪法中却取消了这一条款。
后来的大量事实证明,在取消了这一条款之后,究竟是加强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了无产阶级专政呢?还是削弱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削弱了无产阶级专政?倘若是加强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了无产阶级专政,那么,又如何去解释这三十多年来越来越多官员的前腐后继、以权谋私、权钱勾结、买官卖官、私有化猖獗、两极分化的速度古今中外绝无仅有呢?
大量的事实无可辩驳地证明:1975年宪法第十三条的实施与否,就是人民群众对权力监督的存在与否。只要人民群众能够对权力实施切实有效地监督,那自然就说明了共产党的领导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存在。
秦川牛
201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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