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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管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大事

文老师 · 2016-09-24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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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全国百家法院试点家事审判改革不再“一判了之”。2016年09月16日06:02 来源:法制日报

  (我评:文章说:“家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类型日益多样,处理难度不断增大。据统计,近3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审结的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均在150万件以上,且呈逐年增长趋势,2015年已超过170万件,约占全国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

  毛泽东时代,根本没有家事案件这个说法。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矛盾,许多在家庭内部能自己解决。闹到离婚地步的大矛盾,邻里、村里、大队,或者公社等组织,可以通过说理、调解解决。根本不必要去法院。只要生产队长,党支书等干部,能以身作则,为人民服务,这些家事不会成为案件,也不必花时间、费功夫、花钱去法院打官司。

  建国不久,有部《婚姻法》,提倡恋爱自由,婚姻自主。大寨的宋立英比丈夫贾进才小20岁。宋立英觉得年龄相差实在太大了。想同丈夫贾进才离婚。宋立英过不了陈永贵这一关。陈永贵不会开证明给她离婚。陈永贵知道她俩的婚事。宋立英没有陈永贵开的证明,就不能到法院离婚。陈永贵帮助贾进才渡过了家庭危机。两口子后来成了全国著名劳动模范。(祥见《那些人 那些事》王灵书著,人民出版社,2015年1月版,P.266)

  文章说:“结婚不到3年,刘娟向法院起诉,执意要求离婚。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法官没有直接决定开庭审理,而是将小两口引导到专门调处家事纠纷的诚城社区家事调解室。不到3个小时,两人竟挽着手含羞带笑地走了出来。”

  这个案子说明,刘娟的婚姻案,本该是政府可解决的事。不必要由法律解决。毛泽东时代,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提倡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矛盾。宣传共产主义思想,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先人后己,互相帮助,互相爱护,你有我有大家有,共同富裕是金桥,通往共产主义路一条。

  全党、全军、全民、学习《为人民服务》、《纪念白求恩》、《愚公移山》、《反对自由主义》。干部为人民服务,群众为干部分忧。干部与群众同甘共苦,吃苦在前,得利在后。毛主席的教导记心头,群众冷暖时刻挂在心。不触犯刑法的家务事,大都在本单位解决了。农村则在生产队、大队或者公社解决了。人民民主专政只管杀人、放火、投毒、叛党、反党、反社会主义、叛国等大罪。

  资产阶级法理观念的立法者,或者法官,一定要把家事之类的事放到法律,或者法院去解决。资产阶级的法律体系,是一个经济效益很大、很高的产业。资本主义的法律,说到底,是资本统治一切。法律是资本的看门狗。打官司为了钱,律师辩护要钱,法院要按法律先收钱。贺卫方之类留美被洗了脑的资产阶级自由化精英,还说什么,法律就是不讲情、不讲理的。真是岂有此理!制定的法律,没有反党、反社会主义的罪。所以,要推翻共产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一小撮极端反动分子,可以公开反党、反社会主义。吃党的饭,砸党的锅。

  奥马巴说:绝大多数时侯,法规是混沌不清的混合物,是上百次大大小小的折中的产物,是合法的政策目标,政治上的哗众取宠、一蹴而就的管理计划、过时的猪肉桶项目(park barrels)的混合体。(《无畏的希望》,奥巴马著。P.92)还说:“问题是,那些掌权者是否还在被任何规则或者法律约束着。”(同上书,P.55)

  1947年1月16日,毛主席致陈瑾昆的信中说:“新民主主义的法律,一方面,与社会主义的法律相区别,另一方面,又与欧美日本一切资本主义的法律相区别,请本此圣加以研究。(《毛泽东书信选集》,P.280)

  1954年6月14日,毛主席说:“我们这个宪法草案,主要是总结了我国的革命经验和建设经验,同时它也是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结合。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类型的。”“现在资产阶级的宪法完全是不好的,是坏的,帝国主义国家的宪法尤其是欺骗和压迫多数人的。”(《毛泽东选集》第五卷,P.127)

  十八大提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国策。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纠正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各种问题,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一切违反宪法的言行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我认为,关键的问题是要纠正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的问题,总结我们自己的教育和教训。清理已经制定的近万部法律和法规中资产阶级的东西。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宪法立法,使宪法条文能得到落实。立法公开,让人民参与立良法。例如,制定出法律法规,落实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决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制定出法律法规,对公开侮辱国家英雄的行为,公开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大事入刑。

  (2016年9月22日07:55初稿完,23日23:25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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