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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袖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权力中枢。
宪法第107到112条详细阐述了领袖的权力,它甚至超出了1906年宪法授予国王的权力。宪法规定,在伊玛目隐遁时期,领袖作为穆斯林乌里玛的最高领导人代行伊玛目的一切权力。
1、“法基赫的监护”体制
领袖是武装部队总司令,有宣战和停战的权力;任免总参谋长;任免革命卫队总司令;组织最高军事机构最高国防委员会,任命最高国防委员会7名成员中的4名,其成员如下:共和国总统、总理、国防部长、总参谋长、革命卫队总司令、领袖指定的两名顾问;批准由最高国防委员会推荐的三军高级指挥官的任命。

他还有权任命“监护委员会”的半数成员,任命总检察长和最高法院院长,批准总统候选人,根据最高法院和议会的提议任免总统;根据最高法院院长的建议,在不违背伊斯兰教义的情况下,宣布对犯人的赦免或减刑。
可见,虽然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实行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离,但政府三个分支机构的权力都源于领袖,都必须在领袖的监督下运作。
宪法第5条规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由公正的、虔诚的、明于时事的、勇敢的、有组织能力的、有远见、为大多数人民承认并接受为领袖的乌里玛负责领导”。
霍梅尼被认为是典型的领袖:“高贵的救助者、革命领袖、大阿亚图拉、伊玛目霍梅尼,担负领袖的职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宪法承认霍梅尼的终身领袖地位,一旦霍梅尼去世,如果没有一位绝大多数信徒公认的乌里玛,则由选举产生的83名教法学家和宗教学者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查可能的“仿效的源泉”的资格,遵选一人担任“领袖”,或者遴选3人或5人组成“领袖委员会”,行使国家最高宗教、政治权威。从理论上讲,“专家委员会”有权解除不称职的“领袖”或“领袖委员会”成员的职务,另外“专家委员会”还有权罢免不称职的“监护委员会”成员。
法基赫行使监护权的关键机构是“监护委员会”。该委员会共12名成员,除半数是由领袖选任的乌里玛外,其余由议会在最高司法委员会提名的伊斯兰法理学家中选任。领袖任命的6人比其他法理学家行使着更大的审查权力,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对立法是否与伊斯兰一致发表意见。
“监护委员会”旨在确保议会的立法不得违背国教和宪法的准则,因此在实际上享有立法否决权。为了保障这种特权不被议会架空,宪法规定,如无“监护委员会”,议会“不具有任何合法地位”,议会开会选任“监护委员会”成员时除外。由任命产生的“监护委员会”实际上起到领袖的辅佐机构和上议院的双重作用。监护委员会还有权监督总统选举、议会选举及公民投票。

由于政府的司法部门旨在实施沙里亚法,作为领袖权力基础的乌里玛控制司法系统也就顺理成章。“最高司法委员会”为最高司法机构,所有最高司法委员会成员都必须是穆智台希德,其成员有总检察长、最高法院院长和3位法官,总检察长和最高法院院长由领袖任命,3位法官由全国法官选举产生,该委员会成员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最高司法委员会”负责组建司法系统,制订所有司法事务的法案,负责所有法官的任命、解职、提升、降职,以及向总理推荐司法部长。所有法官都必须以沙里亚成文法或著名仿效的源泉之法特瓦为判案依据。
议会和总统均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但宪法特别规定总统和议员就职前必须宣誓捍卫伊斯兰教、伊斯兰革命的成果和伊斯兰共和国的基础。议会实行一院制,任期4年,议员人数为270人。议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监护委员会”。
根据宪法,总统是行政部门首脑,负责协调政府行为,领导除直接由领袖负责之外的行政事务,任期4年,一人最多只能任两届,是仅次于领袖的职务。
然而总统没有军权,其实际行政权力大多是礼仪性的,不致对领袖构成威胁。虽然宪法规定作为行政首脑的总统由全民普选产生,但领袖有权批准总统选举,可以通过审查总统候选人的资格来使一位候选人失去资格。
1980年初霍梅尼就运用这一权力禁止人民圣战者领导人拉贾维参加第一任总统竞选。领袖也有权在最高法院或议会发现总统“不称职”时解除其职务,1981年6月霍梅尼就行使这一特权解除了巴尼萨德尔的总统职务。
宪法规定总理作为“部长会议”(即内阁)的首脑握有日常行政权,但总理和内阁除必须接受领袖监督外,还受总统和议会制约。总理人选由总统提名,内阁成员的任免也需总统首肯。总理对议会负责,总理和内阁成员的任命需经议会批准。
“法基赫的监护”还体现在对一些民选的国家权力机构采取的特别防范措施上。
这方面的关键措施是候选人事先筛选制。宪法规定“监护委员会”负责总统、议会和“专家委员会”的选举,谋求这些民选职位的候选人资格须经“监护委员会”的审查。对于竞选第一任期的总统候选人而言,其候选人资格还须经“领袖”审查。另外,根据有关选举法规,所有登记竞选重要公职者首先必须在候选人表格上签字,表示忠于伊斯兰宪法和拥护“法基赫的监护”,下一步是“情报部”(政治警察机构)和总检察署的报告,最后是“监护委员会”的审查。

审查的重要依据是候选人所在地的民兵组织、革命卫队和宗教领导人向“监护委员会”提供的关于候选人本人及其家人的政治和宗教表现的调查表。“监护委员会”不但有权否决候选人资格,而且负责监督选举、审批选举结果,尽管选举由内政部具体组织实施。
2、反对的声音
显然,这部宪法的实施必将在伊朗创立一种神权和极权体制。虽然在立法、行政、司法部门之间存在着制度上的权力分离和制衡,但没有任何任期限制的领袖却拥有惊人的、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力,“监护委员会”对于各部门而言也无异于高悬的尚方宝剑。
虽然宪法第56条声明,对“世界和人民的绝对主权只属于真主”,但第5条却规定,在伊玛目隐遁期间,领袖享有神圣的统治权,领袖只对真主负责。这部宪法从基本法的角度确定了伊朗新政权的宗教属性与极权性质,也决定了教职人员,尤其是高级教职人员在政权中的主导地位,即“毛拉专政”。
霍梅尼在1980年3月21日的新年贺信中说:“宗教领导是我国独立与自由的真正基础。”
当年,1906年宪法补充条款的起草,不仅在乌里玛与知识分子之间而且在乌里玛内部引起了分裂。历史在1979年重演:对于法基赫统治的争论导致了革命联盟内部无可挽回的分裂。
专家会议提交的新宪法遭到各方的激烈反对。专家会议内部的少数代表首先提出异议。后来当选共和国第一任总统、宣暂保卫领袖的巴尼萨德尔,质疑永远发现符合第五条规定所有资格的领袖的可能性,他瞥告给予领袖无限的权力是独裁重现的第一步。萨哈比认为“邪恶的世俗政府可以被人民推翻,但领袖即使是无意铸成的大错也将诅咒乌里玛、中伤什叶派教义”。临时政府之下的阿塞拜疆省长官马纳克伊,恳请自己的同僚按照新共和国的利益重新审查法基赫统治这一概念。他认为只要霍梅尼还活着,新的神权政治就会存在下去,但在蛋梅尼死后不大可能有人享有他那样的巨大声誉,这种体制将会崩溃。
温和派与一些左派主义者也激烈反对新宪法。在巴札尔甘的支持下,温和派徒劳地试图说服霍梅尼中止专家会议,因为它在程序上未能按照早先的进度表完成使命,它对宪法草案的修改超出了公认的限度。
民族阵线宣布专家会议被“宗教私党、垄断者和戴头巾者”所控制,“它已经背叛了革命理想,决定建立一个乌里玛享有特权地位的神权政治秩序”。人民敢死队谴责法基赫统治试图以蛋梅尼式的哈里发体制取代巴列维君主专制。人民圣战者坚持,因为在伊斯兰里没有任何集团可以宣称特权地位,因此,有关法基赫统治的规定是一种异端。
宗教少数派和少数民族是反对新宪法的第三种力量。逊尼派信徒和库尔德人都强烈谴责这种法基赫体制,因为它存在着浓厚的什叶派宗派主义偏见。

第四种也是最响亮的反对之声出自正统派乌里玛,他们从什叶派教法学的角度来批驳法基赫体制。
在专家会议召开之前,沙里亚特马达里就指出,乌里玛的角色不应超出教育、指导信徒的范围。他承认在紧急情况下,法基赫应该干预政治,就像霍梅尼任命巴札尔甘主持临时革命政府时所做的那样,但“在伊斯兰教中,没有乌里玛必须绝对干预国家事务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议会打算通过与沙里亚法相抵触的法律的时候;二是不存在能建立社会秩序的领导人的时候。
“卷入政治的是政府,而不是乌里玛”,“在政府做出了什么违背伊斯兰教的事情时,我们必须简单明了地提出劝告…进行统治是政府的责任。领袖不应直接干预”。
后来宪法第110条规定了领袖的权力与职责,他对此持反对态度,认为“我们似乎正在从一种君主制走向另一种君主制”。沙里亚特马达里要求完全删除有关法基赫统治的规定:“由于解除前政权的基础是全民公决,那么,新政府的基础也应该是人民的意愿”,但这部宪法却造成了一个不能调和的矛盾:一方面它坚持人民主权的原则(第56条),另一方面它又含有否定人民主权至高无上地位的法基赫统治条款(第5条)。
即使在原教旨主义者内部,也存在着不同的声音。阿亚图拉莫塔哈尼对于法基赫统治的解释就与霍梅尼等人不一致,在5月1日被刺之前,他曾说过:“法基赫统治并不意味着法基赫自己统率政府。在伊斯兰国家,法基赫的角色是思想家而非统治者,思想家的任务是监督正确思想的贯彻。人民对于法基赫统治的理解与立宪运动时期一样,法基赫并不是要统治、管理国家的行政。”

面对各种指责,霍梅尼进行了坚定的反击。对于那种法基赫统治将会导致恢复独裁的指控,霍梅尼回应道:“占有这种法基赫统治位置的先知穆罕默德是独裁者吗?”他再次巧妙地将各种对法基赫统治的反对等同于向伊斯兰宣战,等同于浪费“革命烈士的鲜血”,并警告法基赫统治的批评者将不能竞选总统。
霍梅尼是认真的,因为这是在捍卫他自己毕生的政治理想,然而,他的这种严厉态度并不能决定新宪法的命运。应该说,虽然霍梅尼领导下的原教旨主义者是当时伊朗最为强大的一支政治力量,但他们的地位并不牢靠。
法基赫统治的条款遭到几乎所有非原教旨主义派别的反对,如果这些力量能够联合起来拧成一股绳,就有机会阻止新宪法的通过,至少可以迫使原教旨主义者让步妥协,从而改变伊朗的未来方向。然而,反对的声音尽管广泛却过于嘈杂,缺乏指挥者将其和谐为一支嘹亮的交响乐,由于各派之间的分歧与竞争,难以形成反对法基赫统治的统一阵线。

对于法基赫统治的争论与僵持并未持续多久,11月4日,占领德黑兰美国大使馆事件以及随后的人质危机,无可挽回地以有利于原教旨主义者的方式改变了力量平衡。虽然并非有意,但美国确实又一次成为影响伊朗事态的重要因素。
接管政权之后,巴札尔甘的临时革命政府试图建立伊美之间互惠互利、相互尊重的双边关系,要求美国政府交付伊朗此前订购的武器和军需品余货,并出售新的份额。美国也希望伊斯兰革命不要削弱双边关系,保持美国在伊朗这一重要战略据点的影响。这一时期美国对伊政策的主要精神在于小心谨慎,以形成它无意干涉伊朗内部事务的印象,表明无论谁在权力斗争中获胜美国都会与其保持友好关系的立场。由于日益确信亲霍梅尼的力量最终将获得胜利,美国政府正在筹划与霍梅尼会晤,希望能让新伊朗当局相信,美国已经完全承认伊斯兰革命,而不是要破坏伊朗革命。
因此,临时革命政府时期的伊美关系虽然说不上融洽,却也基本平静。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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