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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劳动法比一百年前没有进步多少

闻效仪等 · 2015-04-30 · 来源:破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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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编者按:今年2月初,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法律部部长郭军点名批评富士康违法加班,引起了广泛争议。《中国工人》2015年第4期发表了对郭军的专访,就工会工作的法制化建设等问题发表了看法。郭军认为,我国的劳动立法不仅没有像一些人认为的那样“过于超前”,反而在某种意义上是相对比较滞后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才是中国劳动关系的真正问题。在访谈中,郭军点名批评了富士康等企业对法律毫无敬畏之心,甚至理直气壮的违法,而地方政府为了GDP的目标,则明目张胆地袒护违法企业,甚至打出了“剥削越多越开心”的口号,这是当前中国劳资对立的根源。在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破土网摘选了部分内容以庆祝这个工人阶级的节日。

《中国工人》:目前,社会上对中国劳动关系矛盾趋于尖锐的 情况,存在着源于劳动法律法律的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劳动立法过快,脱离实际,反而激化了劳资矛盾;另一种观点认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才是中国劳动关系的真正问题。您认同哪种观点?

郭军:我不认为当前中国的劳动关系是立法走的太快,脱离实际。实际上,我们的劳动立法是与劳动关系的市场化进程相辅相成的,比如新中国成立之初公私合营的社会主义改造尚未完成,我国处于市场经济为主逐步向计划经济过渡的状态,所以国家制定了大量劳动法律法规,从1950年的《工会法》到1956年劳动安全卫生的三大规章都是例证,劳动立法是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属性的客观存在。再比如,国有企业用工制度改革是从1956年劳动制度改革四项暂行规定开始的。总体上看,劳动立法的发展谈不上走得快,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在一定范围内还是相对滞后的。在商品经济探索多年之后,1992年,中央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这时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已经开始多年,1994年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一劳动基本法的出台,而至今二十年过去了,调整市场化劳动关系的集体协商法、工时工资等劳动标准法迟迟没有出台。早在1886年付出流血代价后,美国工人才争取到八小时工作制,随后出现了劳动立法,而我国法律规定的工时标准至今也没有比一百多年前的标准提高多少,即使如此还有那么多的经营者、学者认为中国的劳动立法超前了,劳动标准太高了,令人无语和纠结。

应当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劳动立法的确取得了很大进步,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劳动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尽管还不是尽善尽美,但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此复杂的劳动关系的规范和基本和谐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我认为中国的劳动立法总体上看是够用的,劳动关系领域的绝大多数问题是用人单位守法意识欠缺、执法主体执法力度不足,致使劳动法律法规得不到有效的执行,由此带来严重的木桶短板效应,守法者吃亏、违法者得利,“徒法不足以自行”,劳动法的执行不尽如人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才是当前中国劳动关系的真正问题所在。

…… 在改革初期“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下,老板要利润,政府要GDP,维护劳动者权益成为“破坏”招商引资、经济发展的负面行为,很不合时宜。2014年,江苏昆山中荣公司发生的特大粉尘爆炸事故的背后,就有片面追求GDP,忽视监管的问题。据网友透露,当你招商的口号就是“昆山人民欢迎您来投资、你们来剥削的越多我们就越开心”。在这种价值导向下,别说工会去提出问题进行监督,就连政府的职能部门都难以去企业查处,于是执法就变成了选择性执法、弹性执法,或者干脆不执法。

由于现实中执法的问题十分突出,致使一些企业对法律毫无敬畏之心,甚至理直气壮地违法,如富士康就长期存在严重的超时加班问题。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劳动时间,但每个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而富士康的工人加班时间最多时达到了每个月平均100个小时,现在虽然加班时间有所减少,但仍然超过法定标准,而这并不是个别现象。但是,对如此明显的违法行为,没有哪个地方的政府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甚至批评的声音都没有。在这样的环境下,劳动法的执行真的就变成可有可无或者任意选择的了。

我们在参与劳动立法的过程中,也可以看到这种端倪。劳动合同法公开征求意见时,强烈反对的声音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外企,一个是劳务派遣机构。我其实是非常欢迎这种辩论的,因为立法就是不同利益群体进行博弈的过程。外企之所以强烈表达反对意见,是因为它们有法律意识,它们是准备执行劳动法律的。但在这个过程中,为什么大部分国企没有表达意见,大概是因为国企没把自己当做市场经济主体,没有市场意识,不重视法律规定;民企则想指望地方政府提供保护、变通甚至是不执行法律。这就是我们现在劳动关系频频出现问题,劳动者权益屡屡受到损害,劳动争议年年持续增加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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