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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律说法 | 侦查阶段会见难通常意味着什么

游心斋主人 · 2026-04-03 · 来源:活钬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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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黑必有伞。刚刚注意到李道国的朋友和堂弟也被“失联”,当地相关部门如此不遗余力的违法操作,很难不令人怀疑李道国案得罪的“裴某某”及其背后势力正是“黑与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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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法律圈都在关注两个案子。

一是于凯律师因为公开主张要求废止寻衅滋事罪被以涉嫌寻衅滋事拘留。二是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一名实习律师因举报家乡企业而以涉嫌敲诈勒索遭到跨省。

两人的家属都及时委托了律师,但律师在初期却均遭遇了会见难的问题。

胡律师称,其从3月30日就要求会见,但屡屡受阻,后来看守所所长亲自通知4月2日会见,结果被戏耍了一通,又去等了6个小时,依然未得会见。

李国蓓律师也是预约成功后,被看守所以办案人员正在提审为由拒绝,要求签个委托书都不行,也是苦等了6个小时。

每次看到这些情况,难免感慨。

早些年,在学校写刑事诉讼法的论文时,就整天都在说律师执业的“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不想,到了21世纪20年代,都在实践最前沿了,还在天天讨论“1+1=2”的问题。

理论上,律师会见根本不应有障碍。

法律明确规定,只要律师手续齐全,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当时不能安排的,48小时内也必须安排会见,不得有任何附加条件

俗称“小宪法”的《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两高三部”2015年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7条细化了此权利保障的内容: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2025年公安部制定了《看守所依法保障律师会见通信权利工作规范》,新鲜出炉,现在还热腾腾的,其第20条规定:律师会见手续齐全无误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律师会见。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情况,并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辩护律师会见可以优先安排。

该规范的第21条规定: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律师提交除本规范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证明材料

基于这样明确的要求,无论是侦查机关提审也好,或者其他客观条件限制也罢,只要看守所真正想遵守法律,保障律师会见权,应该是不会存在任何障碍的,有障碍也能克服。

想起前几年,正值疫情期间,我和卫旖雪律师在河北某地办理一起侦查阶段的涉黑恶案件,当时还有疫情管控的严格要求,最后看守所是直接安排我们隔着看守所大门外的栅栏会见,会见沟通主要靠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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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刑辩律师在办案中遭遇会见难的问题,也算是比较反常了。

这些年,我本人及同事在各地办案的过程中也的确遭遇过一些会见难的问题。一般而言,如果侦查阶段看守所配合办案机关千方百计为难辩护律师,限制会见,可能意味着案件存在以下特点,或者释放出以下信号:

第一,涉及刑事案件的办理可能已经或开始偏离客观公正,依法依规保障人权、打击犯罪的范畴。正常来说,办案人员要打击犯罪,也要保障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的基本人权,所以,办案人员就你查你的,律师会见律师的,证据充分就定案,没有就撤案,并不冲突。

如果办案机关或者看守所在想方设法限制律师会见,一般意味着出现了其他案外因素干预的情况,若非有此“尚方宝剑”或者压力,一般的看守所也不会对法律的明确规定熟视无睹。

第二,涉及刑事案件的事实和罪名应该存在较大争议尤其是客观证据可能严重不足,办案机关主要想依赖嫌疑人的供述定案。因而担忧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无法攻克。

这种情况在涉黑涉恶,职务犯罪等领域(监察机关调查阶段就不说了)较为常见,这些案件往往缺乏客观证据,定罪主要依赖口供。

第三,非法取证行为可能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我们曾在实践中遇到过这样极端的情况,嫌疑人遭到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需要养伤,办案机关为了防止律师看到,所以禁止会见。

当然,非法取证行为并不仅限于直接的刑讯逼供,也包括冻、饿、晒等,最常见的是疲劳审讯,以损害其本人或者近亲属合法权益相威胁,指供、诱供、骗供。

当然,根据律师遭遇会见难问题的程度以及持续时间,上述信号也可能存在强弱的区别。若是当事人意志坚定,无法攻破,或者律师控告给力,也能某种程度改变相关的趋势。

但是,毫无疑问,如果一个案件在侦查阶段伊始便存在如此明显的违法行为,如果案件会往下走,通常也会导致案件后续发展阶段都将蒙上不合法、不公正的阴影。

作为辩护人或者家属,如果遇到看守所无端限制会见的情况,自当穷尽一切可能,对遭遇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反映,包括向相应办案机关、看守所、检察机关及其上级机关进行投诉、申请法律监督,要求办案机关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停止可能的非法取证。

此外,我们通常也会据此要求办案人员必须对讯问过程依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自始坚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要求回避,要求改变管辖。

编者注:据报道3月份中央下发了“2026年全国扫黑办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要点”,最高检据此做了扫黑除恶专题部署。各地也纷纷开始了大张旗鼓的除六霸宣传。众所周知,黑必有伞

2026扫黑再升级!中央定调严打“六霸”,一个都不放过 https://mp.weixin.qq.com/s/RfqIuXwt7THwhmiNS52cng

沈阳市公安局发布通告 https://mp.weixin.qq.com/s/NL29h0j3r_4xTrM1llps3g

【山城普法】揭露“六霸”黑恶本质,共筑法治平安防线!https://mp.weixin.qq.com/s/nQEt7vpBAz7_YhlJg3mwK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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