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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道国事件”需要有关部门给个说法

《红延》编辑部 · 2026-04-10 · 来源:红延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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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个大国,大国就要有个大国的样子,不能任由一些不法之徒乱了章法;中国又是依法治国的国家,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摆样子的,是必须要做到的。

“李道国事件”需要有关部门给个说法

《红延》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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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吹倒梧桐树,自有旁人论短长。2026年4月7日,随着李道国被无罪释放,以及网传辉县市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2026年第25号)的流出,这起备受关注的“敲诈勒索案”在程序上似乎画上了句号。然而,白纸黑字的“没有犯罪事实”结论,恰恰撕开了更值得追问的真相缺口:既然最终认定无罪,那么当初的立案依据是什么?辉县市有关部门莽撞草率进京抓人、羁押公民的行为,难道不需要向公众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吗?

一、从“跨省抓捕”到“无罪撤案”,程序正义何在?

回顾事件脉络,疑点重重。2026年3月25日,实习律师李道国在北京家中被辉县警方跨省带走,理由是其涉嫌于敲诈勒索当地企业家裴春亮。这一抓捕行动本身就带有强烈的“打击报复”色彩。因为李道国长期代理家乡村民环境维权,涉事企业恰恰与裴春亮有关联。更令人费解的是,在经历十余天羁押后,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警方最终以“没有犯罪事实”撤案。

这一戏剧性反转暴露了三个必须回答的问题:

立案审查形同虚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必须“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既然到了2026年4月7日认定“没有犯罪事实”,说明所谓的“敲诈勒索”在2026年1月20日立案之初就缺乏基本的事实支撑。那么,当初是谁拍板立案的?依据的是哪条确凿证据?

“案发时间”的逻辑黑洞:警方认定的立案日是2025年1月20日。但公开信息显示,1月25日裴春亮一方还在乡政府主持下与李道国签署赔偿协议并支付200万元。如果1月20日已遭敲诈,为何5天后还能“愉快”地签协议付款?这种明显违背常理的报案内容,警方在立案时为何未作基本甄别?

公权力被谁驱使:进京抓捕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执法行动。将一个明显带有民事纠纷性质(环境赔偿谈判)的案件,迅速上升为刑事追诉,并动用警力进京抓人,这背后是否存在公权力为特定私人利益服务的嫌疑?

二、撤案不是终点,追责与赔偿必须跟上

“撤案”只是停止了错误的刑事追究,但错误本身造成的伤害并未弥合。李道国被剥夺自由十余天,名誉受损,职业发展受阻,这笔账不能因为一纸撤案决定书就一笔勾销。

国家赔偿是法定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事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辉县市公安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主动告知并启动赔偿程序,而不是等待当事人艰难维权。

打击报复、诬告陷害必须反坐。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裴春亮一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报案,且在李道国退回款项后仍坚持刑事控告,其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公安机关不能只纠正自己的错案,而对可能的虚假报案行为视而不见。

执法过错责任需厘清。如果办案人员明知证据不足仍强行立案、跨省抓人,则涉嫌执法过错甚至滥用职权。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介入,查清是否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的问题,并公开处理结果。

三、公众的质疑:政商关系与法治底线

公众之所以对“李道国事件”反应强烈,是因为它触碰了社会最敏感的两条神经:正当维权与资本干预司法。

李道国的核心身份是村民维权代理人。他代理的环境纠纷已有行政处罚和法院判决作为事实基础,其谈判行为具有合法性。将正当维权污名化为“敲诈勒索”,是打击举报人的惯用伎俩。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惩处,将严重寒了依法维权者的心,助长“谁举报、谁坐牢”的歪风。

此外,裴春亮作为当地有影响力的企业家,其与公权力部门的关系一直备受关注。这起“抓了又放”的闹剧,让人不得不怀疑:是否有个别执法者将公安机关当成了私人“家丁”?辉县市有关部门若想自证清白,就必须公开说明:在立案决策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律因素的不当干预?

李道国的无罪释放是法治的胜利,但只是惨胜。真正的法治,不仅要求无辜者不被追究,更要求犯错者被问责,权力被关进制度的笼子。

我们呼吁:

辉县市公安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就本案的立案依据、跨省抓捕审批流程、撤案原因及后续追责方案,向全社会作出详细说明。

检察机关应启动对裴春亮涉嫌诬告陷害罪的立案监督。

依法保障李道国的国家赔偿请求权,并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李道国事件”不能以“人放了”就草草了事。给公众一个说法,就是给法治一个交代,给所有依法维权的公民一个安全的环境。

中国是个大国,大国就要有个大国的样子,不能任由一些不法之徒乱了章法;中国又是依法治国的国家,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摆样子的,是必须要做到的。我们相信党、相信人民政府,能够给每一个公民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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