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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现象”--谈中国刑辩律师执业理念的分化

蒋学熙 · 2010-02-07 · 来源:乌有之乡
黑律师造假门 收藏( 评论() 字体: / /

“李庄现象”---谈中国刑辩律师执业理念的分化  

蒋 学 熙  

李庄依律师身份从北京到重庆为黑社会性质犯罪嫌疑人辩护,才阅卷及会见,还没有出庭,自己却被依“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被捕并且很快被判刑。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轰动,特别在律师界内出现了截然不同的两种反响。套用毛泽东的话讲,一种称判李庄“糟的很!”,一种称判李庄“好得很!”既反映对刑辩律师执业的不同认识,也牵动了对司法制度的争议,由此可以称之“李庄现象”。  

综观李庄从北京到重庆后的作为:阅卷后给被告念同案犯的口供,着重暗示被告“被刑讯逼供”推翻有罪供述,跟在场的监管警官争执。回北京后要求异地审判,到自己被一审时几次要求到庭的检察官及法官回避,总之,他的执业动机及理念是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及执业技巧,用证据的“缺陷”,设置程序的“障碍”,达到否定被告及自己有罪。李庄的刑辩理念是,不管你对被告人起诉多少罪责,只要是“刑讯逼供”所有口供证据无效,律师就可以“依无罪辩解”对抗所有的有罪指控。在全国对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审判中,律师介入后,罪犯在法庭翻供现象很普遍。这和“李庄”相类似的律师执业理念相似有关。他们认为:利用现有证据的断链,矛盾、缺陷,在法庭上死咬猛磕,总能为黑老大做无罪的辩解。他们的刑辩执业理念是“大律师”的能耐是可以对任何黑老大在法庭上做振振有词的“无罪辩解”。他们认为这是律师的真正的“职业道德”。李庄给北京发短信:人傻、太黑;如果你承认他黑,你为什么想为他辩“白”呢?这种动机的背后是“钱多、速来!”,李庄是为了“捞钱”而去重庆“捞人”,这种理念熏出了铜臭味!  

实际上,律师界内,在一审判决李庄之前,有识之士已经指出说李庄无罪是“谬论”(深圳的广东知名律师事务所主任汪腾锋的《律师同行,请李庄们三戒》,发表于 2009年12月25日 )。可是,这种声音在媒体上被北京的几乎所有的刑法专家及刑辩大律师的一致认为李庄无罪所淹没!  

在商品交易的“有钱就有理”“有钱就有娘”渗透到律师执业领域后,并不是只有“李庄们”。相反,还是有很多的律师,在刑辩中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按照刑辩的操作规范,认真的履行律师的辩护职责。中国刑辩律师执业理念的分化可以讲是当前市场经济转型期的一种折射。  

我的第一宗刑辩案是在1979年为石成龙持枪杀人案做“防卫过当”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给石成龙判两年有期徒刑,引起在新疆法制报的第一宗刑辩案的大讨论,结果维持原判。我在近30年的执业中,曾为8位被告做了成功的无罪辩护。我为解放军一位副营军官的无罪辩护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半后,经过上诉、申诉,在解放军军事法院指令复查12年后依无罪平反。  

我在刑辩执业中,首先尊重公检法的刑侦材料,在庭审之前,会见被告时,不会提前具体透露刑侦材料内容(可以对被告提有关的问题),找出证据具有硬伤的地方,可以提前和检察官和法官交换意见,提出不同看法,为的是把案件做实。我做无罪辩护之前,会给律师所的书记和主任汇报。有时也提前跟法官打招呼。在法庭上辩论即使不同意公诉意见,也平心静气的谈自己的事实和理由。  

我为大案要案在作无罪辩解后,被判重刑,我会总结我的辩解(我的案例:为什么对范晓农1.7亿票据诈骗案作无罪辩解?见我在新浪网我的博客中发表的调查报告、法庭陈诉词及办案总结)。  

我国的法治大环境有许多不如民意的地方,前两年,从最高院副院长到广东高院院长到深圳法院副院长,多因贪腐纷纷落马,这次重庆打黑中更惊爆为数众多的公检法执法人员充当黑社会的保护伞及成员被捕被判,公安机关也有诸多假案曝光。说明中国司法领域问题多多;另外,中国的法律条款简单、粗略(香港的《防止贿赂条例》就有31956字)、对付复杂的社会在很多方面是捉襟见肘,疏漏之处比较多。“李庄们”自以为精通律条,可以“浑水摸鱼”,可以是捞钱的好条件,可是,他们的作为不是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而是破坏刚刚建立的社会主义法制。  

中国是要建立在党领导下人民当家作主的依法治国,中国的法治离不开政治,因此,中国的律师特别是刑辩律师,要有正确的政治理念,要顾大局,识大体。具体到为黑社会性质的嫌疑人辩护,先要看此人是不是有罪?现有材料够不够有罪?如果到庭质证材料不够充分确凿,辩方又拿不出相反的确凿证据,那么可以提出存疑,只要疑点被采纳,“疑案从无”,也能达到辩护目的。李庄受托为龚某人辩护,此人肯定有罪,罪行还很严重,可是,李庄就是从“无罪辩护”起点出发,想在案卷中及会见中钻空子,找漏洞,痴想达到为龚某人:“无罪辩护”成功的目的。如果得逞,将破坏打黑的专项斗争。因此,李庄必然在今天接受处罚。  

好在李庄在二审刚开始就表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我撤回上诉,我先前的上诉理由作废”,并在庭审中5次自称“有罪”,庭审结束前的最后陈诉六点,认识到玷污了律师的神圣职责,缺乏职业道德,没有“政治挂帅”,“不应盲目冲动,不应在大是大非上执迷不悟”,法庭无戏言,李庄的表态,说明他还有点执业律师的自知之明。  

我希望中国的刑辩律师,要熟读律法,还要关心国家政治,熟悉法治的发展,遵守执业纪律(包括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继续为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尽心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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