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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仰:法律专家的正确与狭隘

刘仰 · 2011-05-24 · 来源:乌有之乡

   前两天遇到一个律师,他不知道我对于重庆打黑的态度。当着我的面,他对于重庆打黑中对待律师的某些做法提出批评。有价值的批评意见应该认真听取,但是,这位律师对于重庆的批评意见几乎完全都是重复贺卫方等人说过的话,我也懒得当面辩驳。这件事更让我看到,当今中国相当一部分律师对于法律的观念有点问题。因此,虽然以前的文章里也说过这个问题,但我觉得有必要再说一下。前不久,国内法律界由贺卫方带头,向重庆的打黑除恶发出了质疑。事隔几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举办的“首届律师论坛”上,贺卫方这位炮轰重庆打黑的中国法律界名人,再次语出惊人,并得到了很多掌声。他究竟说了什么?
    贺卫方发言说:“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倾向于把无罪的人说成是有罪的,律师则倾向于把有罪的人说成是无罪的,这是律师必须要做的事情,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有力的抗衡和平衡”。“所以我希望律师界要树立一个社会的理解,不是说要相信我们是公正的,相信我们在道德上是完美无缺的,我们是大公无私的等等,完全不是的。我们不要讳言我们跟检察权力之间是抗衡的,我们甚至要学会容忍一些律师看起来不大好的习惯。比如说,律师在执业中间为客户保密,律师最难受的事儿是什么?你的客户跟你说,‘他们只知道我抢银行的钱,不知道我去年杀了两个人’,你怎么办呢?你作为道德那么美好的律师,是不是要去揭发呢?不,绝对不能揭发,因为揭发会动摇一个律师在国家里存在的根本”。
    贺卫方有一句话很醒目,“检察官倾向于把无罪的人说成是有罪的”,这话说的对不对呢?不能简单回答,要区别情况。我多次说过当今中国法律界是西化最严重的领域之一,贺卫方上面的这句话就是一个证明,而且,它还说明贺卫方对于欧洲的法律史比较了解。因为,学过欧洲法律史的人应该都会知道,贺卫方所言,的确就是欧洲法律历史上的真实情况。
    今天人们把欧洲法律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它们都起源于欧洲的中世纪。在欧洲大陆法系中,历史上有一个术语叫做“纠问制”,意思是说,法官拥有发现真相的权利。在这里,别挑剔我说的“法官”与贺卫方说的“检察官”的区别,因为,在那个时候,还没有检察官的概念。欧洲当时的“法官”,用今天的法律术语来说,就是公检法合为一体。近代,西方有人查阅了欧洲历史上所有“纠问制”下的审判案例发现:几百年间,欧洲“纠问制”审判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没有一个是被认定为无罪的。这一结果的含义就是:只要欧洲法官认为你有罪,你就一定有罪,无一例外。所以,贺卫方的说法,在欧洲法律史上是对的。
    英美法系的典型就是陪审团制。陪审团制中渐渐分化出了检察官,其职能与法官不同。在欧洲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英美法系的“检察官倾向于把无罪的人说成是有罪的”这一结论,也是正确的。正是因为这一状况,才导致了贺卫方所说的律师“倾向于把有罪的人说成是无罪的”,“才能形成有力的抗衡和平衡”。说实话,学过西方的法律史,我们不得不承认,贺卫方说的这番话,基本上是正确的,因为,它真的符合西方法律的历史及其演变。
    但是,我们为何又觉得贺卫方说的话总是有点不对劲呢?这就是我所说的,当今中国法律界是西化程度最高的领域,他们只知道西方,只了解西方的结论,把西方人的结论当成唯一正确的结论,便开始胡乱用在中国。而根本不管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体系和理念,比西方要高明很多。或者说,由于错误地认定中国古代是人治而非法治,因此,他们基本上不了解中国的法律史,因而不知道,当今西方人还在孜孜以求想解决的问题,中国古人已经解决得差不多了。当然,他们满脑子已经是欧洲中心论,对我的这番话肯定听不进去。但我还是要解释一下。
    不管是欧洲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为何会出现“检察官倾向于把无罪的人说成是有罪的”这一倾向?关键在于证据。欧洲很晚才出现完整的证据法,其历史大约只有200年。在此之前,随着基督教统治欧洲,长达千年的黑暗中世纪,基本上没有证据法,对证据的要求很简单,尤其注重口供。一般案件只要求两条口供作为证据。如果有受害人未死,受害人的口供就是证据之一。另一条口供当然就是嫌疑人,而且被称为“黄金证据”。换句话说,欧洲历史上因为严重缺乏物证的概念和技术手段,多凭口供断案,所以在认定嫌疑人以后,不择手段地获得嫌疑人的口供,导致“检察官倾向于把无罪的人说成是有罪的”。这是欧洲司法制度落后所造成的。
    我为何看不起这些西奴?因为他们对中国的历史严重缺乏了解,只能把欧洲小儿科的东西当成真理。1000多年前,中国宋朝的司法已经成为全世界最完备、最合理的司法。其他不说,只说证据,宋朝的司法中证据已经非常重要。很多人都知道宋慈,他成为世界法医学的鼻祖。英国在工业革命时期出现的福尔摩斯,断案常常要靠医生华生,这是英国当年司法的现实,而且是当时西方最先进的。事实上,福尔摩斯与华生的组合,充其量只到宋慈的证据水平,最多在获取证据的手段有点不同而已。换句话说,由于有了严格的证据法,中国早就远离了“检察官倾向于把无罪的人说成是有罪的”的落后阶段。今天我们翻翻宋朝的司法案例,哪个不是讲究证据的?因为有了严格的证据法,宋朝的法官在“零口供”下,也可以宣判;因为有了严格的证据法,宋朝的一位法官说:富人指控穷人,即便有多个人证,也不能全信,因为,富人有可能花钱买人证。这话什么意思?就是说,当穷人成为富人指控的嫌疑人,中国古代的法官并没有“倾向于把无罪的人说成是有罪的”,而是要求过硬的证据。造成这一历史状况的原因还在于,中国古代科学技术发达,人均文化水平较高,纸张、印刷等等,使得各种契约都能成为证据。而与此同时,欧洲没有纸张,绝大多数人都是文盲,法庭上更多只能靠嘴巴说。检察官与律师只是斗嘴,而没法用证据说话。
    所以,如果我们要夸贺卫方等人,就应该说,贺卫方之类当今中国的法律精英们,的确大都是西方的好学生,把西方的法律史和精髓掌握得比较到位。但是,如果我们要批评贺卫方,就不得不说,他们因为不了解中国的历史,不了解中国的传统,导致他们做了西方法律的井底之蛙,鼠目寸光。拿着西方的鸡毛,跑到中国当令箭,就好比用一个小孩子的幼稚之见来教训一个成年人,当然就显得荒唐了。当今西方的法律,不过是将证据结合到了他们斗嘴的传统中,因此,依然保持了贺卫方所说的“检察官倾向于把无罪的人说成是有罪的”的特征,只不过,这种倾向比他们历史上要淡一些而已。如果有人说中国的法律也像西方一样,在这里我不想做太多辩驳,只想说,如果真是这样,那也是因为我们割裂自己传统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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