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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罚款90元,女工欲跳楼 涉嫌违法遭拘留

记者 · 2015-12-12 ·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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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厂不得随意罚款,工厂肆意妄为,鞋厂女工为了抗议罚款,立刻冲出去爬到厂房4楼天沟内,要求内保向自己道歉并结算工资。触动了公安机构,结果被拘留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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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解救下来

原标题:常德女子为90元欲跳楼 涉嫌违法遭拘留

红网常德站12月10日讯(通讯员 涂定平 李协军 蒋海英)12月9日早晨,常德桃源县公安局二里岗派出所出警,解救辖区某鞋厂一名要挟跳楼女工,并依法将其治安拘留。

当日早上7时许,该所接辖区某鞋厂报警称有一女工欲跳楼。所长余志勇带领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只见该女工坐在厂房四楼天沟处,双脚悬空,十分危 险。余所长立刻打电话给县消防大队请求支援,并站在楼顶窗户处与女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稳定情绪。其他民警与赶来的消防战士一起找来充气垫、棉絮之类松 软物质垫放地面,做好应急预防措施。同时,2位民警悄悄靠近并揪住该女子,成功将其解救。

经调查得知,该女工名叫吴某,系该鞋厂工人,因在工作时间接电话,内保要记其小过并罚款30元,吴某与内保发生争吵,内保认为吴某不服管理,要记其大过并罚款90元,为此事吴某感到气愤,立刻冲出去爬到厂房4楼天沟内,要求内保向自己道歉并结算工资,扬言如不照办,就跳楼自杀。

吴某此行为引起鞋厂停工、围观,动用了公安、消防展开营救,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涉嫌扰乱单位秩序,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吴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这个曾经的“必备条款”,现在已经被新法所废弃,故所谓“企业罚款权是契约的一种体 现”的依据,就失去了法律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 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是劳动合同法中仅有的规定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可见,新颁布的劳动法律并未规定企业罚款权,企业作为以营利 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无权制定罚款内容的内部规章。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者如有一般性违纪,应 主要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来解决;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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