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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良述,你还要问问法院还有哪里不让录音拍照?

朱永杰 · 2016-06-11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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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法院信访室,吴良述只是来索取法院不立案的书面凭证,可是在这里他不但没有拿到凭证,还被怀疑用手机进行了录音拍照。于是,不到一分钟就被法警制服了。结果呢,他的手机并无录音拍照的痕迹。看着自己稀巴烂的裤子,看着胸口的脚印,看着受伤的手指,吴良述向当地律协求救。广西律师吴良述在南宁市青秀区法院门口的“半裸照”,注定会载入中国的法治史册。

  吴良述,你还要问问法院还有哪里不让录音拍照?

作者 朱永杰

2016年6月3日,广西律师吴良述在南宁市青秀区法院门口的“半裸照”,注定会载入中国的法治史册。这是因为,吴律师进法院之前,仪表堂堂,着装整齐,走出法院时,竟然狼狈不堪,右腿裸露,裤头若隐若现。在一个最该讲理的地方,这张照片着实惊煞世人。全武行的背后,都怨吴良述的“外裤脱线”,否则,哪会轮到他突变“网红”?

吴良述, 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在青秀区法院,这位北大毕业生的表现,有几处可以点赞。一,法院收了诉状,却不出具书面凭证,他没有丝毫放弃;二,法警要搜身,他要求对方先亮证,并提供执法依据;三,当法警滥用了强制手段,他知道怎样保全证据,在法院门口光明正大地留下“半裸照”。他的认真和较真,值得学习。他的维权意识,值得学习。

在法院信访室,吴良述只是来索取法院不立案的书面凭证,可是在这里他不但没有拿到凭证,还被怀疑用手机进行了录音拍照。于是,按法院的说法是先礼后兵,不到一分钟就把手无寸铁的吴律师制服了。结果呢,他的手机并无录音拍照的痕迹。看着自己稀巴烂的裤子,看着胸口的脚印,看着受伤的手指,吴良述向当地律协求救。事实是,看着他的裸照,全国律协已有五六百人站出来支持他响应他,要和他一起维权讨说法。

6月7日,广西南宁公布了“律师在法院信访室被打”事件初步调查结果,确认本起事件系律师到法院立案过程中因法警滥用强制手段引发的事件。一,事件过程中不存在殴打吴良述律师行为。但承认法警确有对吴良述所实施的抢夺手机(导致其裤子被扯烂)、背后控制、关门、放倒在地、脚踏胸口等动作,发生在一分钟之内,目的是为了强制检查其手机内有无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且法警在拿到手机后立即松开对吴良述的控制,并没有伤害的故意,不属于殴打。二,找到文件认定在法院申诉信访场所不能录音录像,但青秀区人民法院法警存在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调查组认为,法警在没有证据证明吴良述录音录像的情况下,用强制手段检查其手机,超出了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的法定授权范围,是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为此,提出了5点处理意见:青秀区人民法院一要向吴良述律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二要依法向吴良述律师出具接收立案材料的凭证,并依法及时告知立案审查结果,三要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度,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四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及合法权利,另建议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责任调查程序,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向社会通报结果。

联合调查组搬出了最高法院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因此,在法院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室未经准许是不能拍照、录音、录像的。根据上述规定,青秀区人民法院法警有权在该院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室等场所制止、删除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这就是说,原先我们都认为法院除了庭审不经允许不能拍照、录音、录像,其他地方都可以,没想到,竟然还有信访室也不能拍照、录音、录像,原来我们都错了!

我赶紧百度该《意见》,未果;登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在权威发布的“意见”栏里,也找不到该《意见》。看来,联合调查组真是下了大工夫,找了深藏不露的文件,为青秀区法院“洗罪”。此前,当吴良述要求法警提供执法依据时,法警找了三次也没找到这份文件,最后恼羞成怒,一分钟内直接办了他。

说实话,我十二分不明白,《意见》为何会有第七条之规定?吴良述认为,在国家机关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公共办公场所,公众只要不影响其正常办公秩序,完全可以录音录像,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这种认识有错么?难道不该成为社会共识吗?

业内人士对“律师在法院信访室被打”事件看得很透。原来,法院拒绝立案且不出具任何凭证的现象相当普遍,在相关规定出台后,一些法院依然故我,律师们普遍有同感,于是该事件成了引爆律师敏感点的一个契机。依法不该立案的案件好说,法院有理有据,给你出具书面裁定也不怕。但“应当立案却不立案”,法院就失了理,当然不敢给凭证。律师可以投诉,但是投诉也得讲证据,法院一个纸片也不给,空口无凭去投诉,很难被受理;法院也是基于这种考虑,知道律师手上什么都没有,投诉也白搭。因此,不少律师采取当场录音录像的方式,来证明自己确实于某年某月某日到法院办理过立案手续,法院拒不立案也不给字据。实际上,有的法院知道律师已录音录像也就立案了;有的法院就很强势,责令律师交出手机等设备并当场删除;有的律师妥协了,当场交出并删除,两者相安无事;有的律师较真了,拒不配合法院的做法,因而会发生强制检查和删除的行为,甚至发生严重冲突。

“川报观察”采访了吴良述,问他这件事引起巨大反响,深层次的原因是什么?他说是根深蒂固的官僚主义和官本位思想作祟,官员的内心首先不是考虑民众利益,有些官员觉得自己就是法律,民众就得服从 。问他直接原因是什么?他说就是法院工作人员违法不作为,然后又怀疑律师对他们的违法言行进行录音录像。

感同身受,相信这位北大毕业的律师有着自己基本的判断,如果一位律师在法院会有如此遭遇,那么一个普通公民在法院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时,又该会多么狼狈多么悲惨呢?要知道,说到底吴良述只不过是想要一张法院不立案的书面凭证而已,他万万没想到,自己竟然会以如此方式成为“网红”,成为司法改革举步维艰的一个缩影。幸也?悲也?

吴良述律师,看了联合调查组的初步调查结果,拜托你好好问问,人民法院还有哪里不许人民拍照、录音、录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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