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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农业部转基因食用油公函 该不该设为国家“秘密”?

央广 · 2016-08-24 · 来源:央广
转基因主粮 字体: / /

  农业部秘密公函要求教育部“纠正”禁止学校食堂使用转基因油行为

央广网北京8月23日消息(记者王丰)据中国乡村之声《三农中国》报道,2011年9月28日农业部发给教育部办公厅一份秘密公函,该公函要求教育部“纠正”各地教育部门下文禁止学校食堂采购、使用转基因油的行为。针对此事,西安市民孟振荣、北京市民沈美丽先后向农业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农业部向社会公开这份秘密公函,然而农业部以该公函属于国家“秘密”文件为由,拒绝公开。

为此,孟振荣、沈美丽一纸诉状,将农业部告上法庭,8月17日下午,该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那目前案件的最新进展如何,农业部涉转基因公函到底是不是属于国家秘密,到底能不能公开呢?

8月20日和21日,记者分别电话采访了起诉农业部的西安市民孟振荣,以及其代理律师——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松。杨松律师告诉记者,他们要求农业部公开其给教育部的转基因食用油“公函”。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处处长林祥明和代理律师、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敬云川出庭应诉,称农业部享有定义国家秘密的权力,认定该公函为国家秘密的程序也合法,要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目前,该案没有当庭宣判。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松:

杨松:刚开过庭,我们也没有被告知什么时候要宣判,我觉得这个案子不会很快的判决。

  民众三次申请公开公函 农业部:公函为“秘密”文件 不予公开

尽管农业部科教司的官员和农业转基因科研人员一直强调,到目前为止,没有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不安全,但公众的疑虑却一直存在,转基因食物在现实中的推广,也会引起社会公众的恐慌情绪。

作为一名经常参与社会监督的志愿者,这次参与起诉农业部的西安市民孟振荣对转基因食物的推广一直持审慎的态度:

孟振荣:转基因这个东西,不是说全是坏的,但是也不能说是非常好,所以在这个情况下,经过科学论证、钻研,农业部作为主管农业的部门,应当高度关注群众意见,让群众也参与进来。

其实,早在2010年11月,北京市有学生家长发现北京诸多学校食堂采用转基因大豆为原料制造的豆油。出于为孩子健康的考虑,2011年年初,一些学生家长组成“换油联盟”,要求教育部采取措施推动大中小学食堂使用非转基因食用油。

而教育部则拿出了农业部办公厅2011年9月28日发给教育部办公厅的公函。据看过这份公函的学生家长介绍,该公函要求教育部“纠正”各地教育部门下文禁止学校食堂给孩子吃转基因油的所谓“错误”。

从2012年到今年,北京部分学生家长代表、西安市民孟振荣、北京市民沈美丽已经先后三次向农业部申请公开该公函。农业部回复称:“我部2011年9月28日致教育部的公函为‘秘密’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不予公开。”

  律师:设立秘密文件既没有正当理由 程序也不合法

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松:

杨松:这个秘密文件显然没有正当理由,首先秘密文件得有国家保密局的授权,定义的范围,然后保密期限,知悉范围,都要有一个说法,定完还要到保密局备案。根据自己的需要完全不是正当的理由。那么,用保密法的规定定义,这就是缺乏依据,程序上也不合法。

农业部代理律师敬云川称,该公函为“秘密”文件是由农业部科教司和办公厅一起认定的。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条款,农业部享有对国家秘密的定义权,而依据农业部和国家保密局2011年《关于印发农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第2条第2项“农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第1目“泄密后会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社会稳定造成损害的。”可以认定公函为“秘密”文件。

而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松则表示,农业部要求教育部“纠正”各地教育部门下文禁止学校食堂采购、使用转基因油的行为,首先就不具备正当性,而将此公函设为秘密文件,更加重了社会对转基因的恐慌心理:

杨松:如果动机纯正,怎么会对社会稳定造成损害呢,实际上,转基因是一个普遍的担忧。教育局出于对下一代负责,要求各学校食堂禁食转基因食用油,是完全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目的是正当的、合法的。要纠正撤回这些文件,要有正当理由。理由不正当还搞保密,显然是有鬼啊。

  律师:农业部机关幼儿园也采用非转基因油 态度自相矛盾

原告代理律师杨松还当庭提交了5份证据显示一些地方教育部门禁止学校食堂使用转基因油、建议使用非转基因油,甚至农业部机关幼儿园也采用非转基因油。杨松表示,农业部官员要求教育部门不能禁止学校食堂使用转基因油、又让自己的机关幼儿园使用非转基因油,态度自相矛盾,呼吁农业部为青少年健康着想。

杨松:大概是五个地方,杭州、乌鲁木齐、河南安丘等五个地方教育局,出于对孩子负责下发这个文件。农业部机关幼儿园食堂不吃,本身就是一个示范作用,教育局当然有权让自己的下面学校也要不吃,这是对孩子下一代负责啊。

记者:这个您到现场调查过吗?

杨松:这个倒没有,如果说有这个要求的话,我们当然可以,因为截图,我认为不会是虚构的,这是事实,否则,农业部也不可能发这样的文件。

  律师:宣判或遥遥无期 希望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食用转基油

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松表示,尽管案件宣判可能会遥遥无期,但他希望各地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是否食用转基因食用油:

杨松:我当然希望法院能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判令公开这个文件,如果确实是有难言之隐,不公开也可以,但是给教育部的公函要撤销,让地方教育局根据当地本身的情况来决定是否吃转基因食用油,不要去命令人家,本来这个东西跨部门的,已经超越部门本身的职权了,你有什么资格去命令跟你同级的一个行政部门。

西安市民孟振荣也表示,涉及老百姓根本利益的信息不应该设为“秘密”,相关部门要做的应该是向老百姓讲明白转基因到底是怎么回事。

孟振荣:我希望农业部带头,关于什么是转基因,把科普工作或者相关的问题,给老百姓讲明白。这个职能部门,跟吃的有关联的,动不动就需要秘密,这叫老百姓都听不明白了。

农业部对此事又做何解释呢?记者也致电了农业部代理律师敬云川所在的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要求就此事采访敬云川律师,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对方一直未给予回应。

  农业部因转基因食用油公函涉密拒公开被诉

来源:中国经营报,李艳洁

8月17日下午,西安、北京市民联合起诉农业部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进行公开审理,案由是农业部拒绝公开一份涉及到转基因食用油内容的公函。

西安市民孟振荣、北京市民沈美丽先后向农业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农业部公开一份其2011年9月28日发给教育部办公厅的公函,该公函要求教育部“纠正”各地教育部门下文禁止学校食堂采购、使用转基因油的行为。农业部以该公函属于国家“秘密”文件为由,拒绝公开。

原告要求依法撤销农业部给两位原告的(农公开(科)[2016]2号、3号)《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其给教育部的“公函”。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以下简称“科教司”)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处处长林祥明和代理律师、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敬云川出庭应诉,称农业部享有定义国家秘密的权力,认定该公函为国家秘密的程序也合法,要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原告要求法庭继续审查农业部提交给法院但没有提交给原告的一份法规依据的合法性,以及审查农业部对孟振荣做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是否在《国家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之内。

事涉“国家秘密”

原告方告诉记者,他们和法庭申请了公开审理,申请到18个旁听席位邀请群众和媒体旁听。由于农业部认定其给教育部的公函为“秘密”文件,根据最高法规定,法官表示对“国家秘密”证据不进行当庭质证。

农业部代理律师敬云川称,该公函为“秘密”文件是由农业部科教司和办公厅一起认定的。

敬云川称,农业部认定此公函为“秘密”文件,是依据四个法律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农业部和国家保密局2011年《关于印发农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的文件。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条款,农业部享有对国家秘密的定义权。

第六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第九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第十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其中,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第十一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敬云川表示,认定该公函为“秘密”文件的依据是,农业部和国家保密局2011年《关于印发农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农办法2010第10号)第2条第2项“农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第1目“泄密后会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社会稳定造成损害的。”

原告代理律师、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松表示,“我理解这条的意思是,一旦所谓秘密被公众知晓,会引起公众、社会情绪波动。”

杨松认为,农业部引用此条文认定该公函为“秘密”文件不合法。“如果给教育局的公函理由正当,不会对社会稳定造成损害。”

原告孟振荣申请,法院在庭审后对这份农业部和保密局联合下发的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食用油拉锯

2010年11月,有学生家长发现北京诸多学校食堂采用转基因大豆为原料制造的豆油。

尽管农业部科教司的官员和农业转基因科研人员一直强调,到目前为止,没有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不安全,但公众的疑虑一直存在。

出于为孩子健康的考虑,2011年年初,一些学生家长组成“换油联盟”,呼吁将北京学校食堂里的转基因大豆油换成非转基因油。

2012年3月12日,一些要求“换油”的学生家长代表到教育部,向主管高校后勤管理的发展规划司领导陈情,要求教育部采取措施推动大中小学食堂使用非转基因食用油。

家长代表杨晓陆称,教育部拿出了农业部办公厅2011年9月28日发给教育部办公厅的公函。曾看过这份文件的杨晓陆表示,该公函要求教育部“纠正”各地教育部门下文禁止学校食堂给孩子吃转基因油的所谓“错误”。

2012年7月,北京市民向农业部申请公开该公函。农业部回复称:“我部2011年9月28日致教育部的公函为‘秘密’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不予公开。”

孟振荣于2015年12月19日,沈美丽于2016年1月6日,再次分别向农业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农业部公开给教育部的该公函,农业部还是同样的答复。

原告代理律师杨松当庭提交了5份证据显示一些地方教育部门禁止学校食堂使用转基因油、建议使用非转基因油,甚至农业部机关幼儿园也采用非转基因油。

2006年8月杭州市教育局率先发文要求“检查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单位食堂是否使用转基因油,如有立即停用”。

2010年5月6日,乌鲁木齐市教育局、乌鲁木齐市卫生局、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规定》“禁止采购……转基因食用油”。

2010年12月披露农业部机关幼儿园“食用油采用非转基因油”。

2011年2月21日发布山东省安丘市教育局、安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1月颁布的《安丘市学校食堂管理规范》“禁止采购……转基因食用油”。

2011年8月,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学校食堂、学生配餐公司……建议使用非转基因植物油”。

杨松表示,农业部官员要求教育部门不能禁止学校食堂使用转基因油、又让自己的机关幼儿园使用非转基因油,态度自相矛盾,呼吁农业部为青少年健康着想。

农业部科教司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处处长林祥明和代理律师敬云川表示,原告提供的这些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一些证据内容是“网站截屏”,真实性存疑,被告“不认可”这些证据。

敬云川称,本案涉及的公函为“秘密”文件,仍在保密期,农业部答复的“依法不予公开”,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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