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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事件“救火队长”的自首与田文华的三次减刑

郭喜林 · 2018-08-03 · 来源:红歌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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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事,令公众很难理解和接受。众所周知,发生于2008年的河北三鹿奶粉事件,是一起震惊全国和世界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作为企业法人代表被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是其罪有应得。但是,田文华却能接连三次获得减刑,并将无期徒刑变成了有期徒刑不足16年。由此可见,当年的依法严惩变成了大事化小。然而,耐人寻味的是,当年三鹿事件的“救火队长”——原石家庄市市长、原河北省政协副主席艾文礼的投案自首,又让公众觉得田文华的三次减刑不可思议。而且,不知道田文华究竟在服刑改造中立了什么大功,值得监狱为田文华申请减刑?

据华商报8月1日报道,7月3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投案自首,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这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首次在对外发布的中管干部审查调查消息中使用“已投案自首”表述,也是监察法颁布实施后首个投案自首的省部级干部。纵观艾文礼仕途,有一段格外耀眼。2008年,震惊全国的三鹿毒奶粉事件爆发。而作为源头,河北经历了一场人事地震。时任承德市委书记艾文礼临危受命,出任了石家庄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后任市长,处理三鹿毒奶粉事件的善后工作,成为了三鹿事件的“救火队长”。

众所周知,三鹿事件之后,党和国家迅速强化了食品安全的法治建设,并诞生了真正意义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而且,2009年7月颁布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又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而且,经过修订之后,被公认为是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然而,尽管党和国家依法加大了食品安全违法的处罚力度,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依然接连不断,对全国人民舌尖上的安全依然构成了诸多安全隐患。因此,党和国家领导三令五申,食品安全必须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实施零容忍。

然而,在这样的背景下,在河北监狱服刑的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却先后三次获得减刑。其减刑理由不外乎虚心接受改造,具有立功表现。但是,就田文华所犯罪行来说,她的所谓立功表现是无法功过相抵的。因为,时至今日,那么多的受害儿童尚未得到任何经济赔偿。可以说,田文华罪恶累累,死不足惜。但是,监狱却在积极为田文华这个人民和历史的罪人千方百计开脱罪责。也就是说,田文华的三次减刑难以让公众口服心服;也就是说,田文华的三次减刑公布之后,都引起了公众的愤怒。但是,那些拥有司法决策权的官员和法官根本不理会公众的强烈不满与愤怒。

2008年,三鹿董事长田文华被判无期徒刑

艾文礼的投案自首会不会牵连到与三鹿奶粉事件,公众暂时不得而知。但是,这个贪官的投案自首足以说明,艾文礼是“做贼心虚”。而且,更说明艾文礼老奸巨猾,已经嗅到了将对他依法问责的信息,所以他要争取宽大处理。因为,艾文礼已经从田文华的三次减刑受到了某些启发,不如自己投案自首。因此,笔者在想,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食品安全罪犯该不该减刑?而且,只有不准减刑,才能让违法犯罪分子真正敬畏法律权威与尊严。如果不受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地方监狱和人民法院就有权为食品安全罪大恶极的重犯连续减刑,就会让国家法律权威与尊严受到重大伤害,广大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权利就会受到重大伤害。也就是说,对于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罪犯减刑,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实施依法监督和审核,而不应当任由地方司法机关暗箱操作。而且,应当公开公众对减刑的不满意和检举揭发渠道。只有这样,法律权威与尊严才能真正依法得到维护,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国策才能落地生根和开花结果。

相关文章:三鹿前董事长田文华再获第三次减刑,减刑期限为一年半

在2016年年底,三鹿前董事长田文华再获第三次减刑,减刑期限为一年半,而在此前,媒体并未有过相关报道。

回顾:三鹿前董事长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

2008年9月11日,《东方早报》刊登《甘肃14名婴儿同患肾病 疑因喝“三鹿”奶粉所致》的新闻,首次点名三鹿奶粉,将其与肾病患儿联系起来,揭开了媒体曝光三聚氰胺事件的序幕。2008年上半年,甘肃、湖北、江苏等多地出现婴儿患有肾结石的病例,医生们发现,这些患病婴儿的共同点在于没有母乳之后,都在食用“三鹿”奶粉。

2008年9月12日,国家质检总局派出的调查组确认“受三聚氰胺污染的婴幼儿配方奶粉能够导致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同日,石家庄市政府宣布称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问题奶粉”,系不法分子在原奶收购过程中为达标而添加三聚氰胺所致。原卫生部的数据显示,全国共有29.6万婴儿被查出患有肾结石,11名死亡的婴儿中不排除有6名与食用问题奶粉有关。

2009年1月2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三鹿前董事长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

第一次:2011年从无期改判十九年

(2011)冀刑执字第1379号裁定书显示,罪犯田文华,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2008)石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于2009年3月15日以(2009)冀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宣判后即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记功三次,2010年度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河北省高院认为,罪犯田文华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田文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30年11月3日止)。

第二次:2014年获减刑一年九个月

根据(2014)石刑执字第01119号裁定书,罪犯田文华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当时,河北省女子监狱曾针对媒体报道专门表态称:减刑事宜系依法依规进行。

狱方表示,2009年4月2日以来,罪犯田文华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该罪犯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劳动改造,先后获得考核记功奖励3次,被评为2010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2011年11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刑期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减刑后,田文华因改造表现较好,陆续获得多次记功等奖励,且无违规违纪行为,2014年5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

第三次:2016年获减刑一年半

2016年年底,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2016)冀01刑更3895号裁定书,裁定书显示,罪犯田文华,女,1942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正定县,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法院审理。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捷、陈珊珊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指派干警许健、王萍庭出履行职务,罪犯田文华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田文华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考核记功奖励2次,考核表扬奖励5次,2014、2015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文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证人证言及管教干警刘彦巧、赵丛和罪犯易小平、华小芬当庭所作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对于罪犯田文华减刑无异议。

最终法院裁定:对罪犯田文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27年8月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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