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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金安:从张光祥案看公检法如何破案督案审案

蔡金安 · 2014-05-13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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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张光祥案看公检法如何破案督案审案

 

 

蔡金安

 

 

 

昨天下午,笔者在网上看了央视《面对面》的《张光祥:从死刑到无罪》的视频,感触颇深。

一个本无罪的农民张光祥,竟然仅仅因他未出席被害人许晋的葬礼酒席就被警察当作抢劫杀人的嫌疑人抓走。此后,他遭受了许多非人的折磨,以致多年后沉痛发出“我早点说就不会死掉在看守所”的感叹。他三次被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缓等刑罚,他不服判决三次上诉,省高院两次发回重审。历经十年的拉锯战,他终于被宣判无罪释放。十年光阴的消逝和身体遭受的摧残,对这个无辜者来说显得那么不公平。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结果?笔者希望通过梳理一下案情,来寻找相关答案。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

1999年12月9日,贵州毕节市织金县八步街居民许晋在其私人诊所中被人杀害,织金县公安局的侦破持续了近4年之久,没能破案。 

2003年11月3日,织金县公安局将张光祥刑事拘留,理由是许晋葬礼时张光祥没有到现场去吃酒,据此认定他有作案嫌疑。警察把他抓来后,对他用测谎机进行测谎,就说他是凶手,吊打了四天四夜昏死过去,等他一醒来,就让他按手印。

县检察院对该案毫无约束地放行,于11月24日批准他逮捕,使该案一路顺畅地进到法院审判的程序中。

2004年3月,张光祥被起诉至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庭审中,张光祥翻供,称并未杀害许晋,并提供了案发时他不在现场的线索。对此,公诉机关撤回起诉,退回侦察机关补充侦查,并于2004年8月对取保候审

张光祥取保候审回家2年零2个月后,厄运再次降临。2006年10月,他在没弄清楚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被逮捕,上了脚镣手铐,进而被起诉到中院。

2007年6月7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光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审判决后,张光祥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8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8年9月,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判决结果和第一次一样。张光祥再次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4月再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2年12月,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光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张光祥第三次提起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张光祥抢劫被害人许晋,并致许晋死亡的事实仅有张光祥的供述,且该供述部分情节前后矛盾,缺乏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据之间不能形成锁链,案件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张光祥实施了犯罪行为。省高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宣告上诉人张光祥无罪。

2014年4月2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对张光祥抢劫上诉一案公开宣判,宣告上诉人张光祥无罪,并当庭予以释放。 

 

 

我们从上述案情看到:

织金县公安局在4年没破命案的压力下,仅因他未出席被害人许晋的葬礼酒席就把他当作抢劫杀人的嫌疑人抓走,之后进行了所谓的测谎,就说他是凶手,吊打四天四夜,致他昏迷。待他醒来,就让他按手印。这里,我们已看出警察们不是在为了查出真凶而办案,而是在为了完成任务(进而立功)来办案了。

 

本来,第一次抓他的理由——未出席被害人许晋的葬礼酒席,本就荒唐,况且张光祥已提供了案发时他不在现场的证据,凭此铁证,他完全可以被排除在嫌疑之外。本来应该直接释放他而不应该给他留个“取保候审”的尾巴,更不应该2年多后又无理地再次抓他。这些暴露出公安机关乱抓无辜,检察机关失职失责。

 

张光祥案被检察院起诉到毕节中院后,中院连续三次判他有罪。这里,看出中院的审判人员没有主持公道,直接酿成了冤案。

张光祥上诉到省高院后,高院两次以“事实不清”等原因发回重审。这里,虽然省高院没有对冤案推波助澜,但那种不干脆果断的“发回重审”,客观上拖延了审案的周期,使受害者长年在苦海中挣扎,受尽折磨(常年被警察踢打胸部、肺部)。

 

综上看出:这些公检法的办案人员,在为完成任务(进而立功)的压力下,配合默契,对无辜者肆意施刑,枉法判案,不断制造冤案。国家花巨资配备这些机关,养着这些人,是指望他们保护人民、惩罚罪犯,可这些人却明目张胆地残害无辜的人民群众。这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法律,不能是这些枉法者肆意残害人民的工具,而应该是保护人民群众、惩治枉法者的利剑。

现实情况是,这些手握生杀予夺大权的时代的娇儿,常常肆意曲解法律,为所欲为。他们在无法破案找出真凶时,就抓个无辜者当作替罪的羔羊,一个个无辜者的血泪竟成了他们高升的本钱。这样的例子真是太多了,像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等案的办案人员,都高升了。对违法办案人员追责机制形同虚设,大量违法的办案人员,至今都逍遥法外,这已成了当下政法队伍的通病。

把法律玩弄于股掌,肆意草菅人命的作孽者,却得不到法律的追究,这是现行法律制度的耻辱。

 

政法人员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对制造冤案的违法办案人员,一定要严格追责,让他们受到应有的惩罚。如果不能切实做到这点,那就等着看吧,冤案将会继续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

 

201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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