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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陈钰堆 · 2014-08-10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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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总理上任伊始,为了尽速推行他的改革雄心壮志,特别宣布“法不禁止都可为”的改革旨意。为了体现我国政府是依法治国的人民政府,建议李总理在“法不禁止都可为”后面还得加一句“法若明文禁止,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切不可违法乱为!”,这样才能充分体现中国国务院是严格依法治国的中国人民的好政府!

相信李总理很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称《宪法》)各条规定。《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希望李总理能责成各级政府领导认真学好《宪法》,充分明确《宪法》规定“禁止什么”、“可为什么”、“不禁止什么”。对《宪法》严令禁止的规定,政府必须无条件严格执行,若是连对国家大法(《宪法》)也不依、《宪法》所严令禁止的行为也不禁止而放任违宪施政,那广大人民群众就有权罢免违宪乱施政的任何官员!李总理,您说对吗?

《宪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李总理,凡是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任何“改革”,《宪法》第一条就给与严令禁止的,对吗?再看《宪法》第六条“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第七条“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几条规定都属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范畴,《宪法》首条就明文“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最近媒体曝光的“中信国安搞国企、私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案”,以超低估值引进民企、稀释国有持股、涉嫌贱卖国有资产完全是违反《宪法》第一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敬请李总理出面,依法给予严令禁止!仔细阅读《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也极其明显违反《宪法》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二条规定,请李总理依照《宪法》规定,及时给与制止和纠正。

改革开放以来,似乎国务院领导和发改委的高官很热衷于美国新自由主义的国企私有化改革,美国政府财政部高官三申五令逼我国所谓不得停止“改革”、否则...实质就是逼我国要把绝大部分国企都私有化,以便让他们的国际垄断集团能大肆入侵中国、控制中国经济。我国《宪法》首条就明文“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这主要指的就是“禁止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生产资料社会公有制为主体”。国务院领导必须明确“中共所领导的改革开放必须永远遵循是为了‘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的真改革,而绝不能违背多数人的民意、顺从霸权帝国旨意,搞违宪违党章的国企私有化的伪改革!

毛主席所倡导的《鞍钢宪法》(主要精髓“两参一改三结合”)是办好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保障企业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大法。《鞍钢宪法》自1960年3月22日毛主席批示问世以来,在我国“改革”后,却被全盘淡化、冷藏!而在美国、日本反而引起管理学界和企业家的高度重视和深入研究、应用。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罗伯特.托马斯教授评论《鞍钢宪法》是“全面质量管理和团队合作”理论的精髓;美国历史学家莫里斯.迈斯纳教授称《鞍钢宪法》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器,他著文说“当今天的很多企业管理者对《丰田管理方式》、《后福特主义》“全面质量管理”和“团队合作”理论等趋之若鹜时,殊不知早在50年前、在中国最大的工业企业就已诞生这些理论与管理法产生的精神母体—《鞍钢宪法》。上世纪七十年代,日本丰田就在全面研究《鞍钢宪法》的基础上,创立闻名全世界的《丰田管理模式》—该管理模式所提倡的“全面质量管理和团队精神”实际上就是毛主席所倡导的充分发挥劳动者个人主观能动性、创造性的《鞍钢宪法》精神!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所倡导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坚持改革开放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两个基本点”必须始终紧密结合一起执行,才能确保改革遵照中共是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改革宗旨要求。原先“改革”正是放弃“四项基本原则”,才导致中共高层发生大面积的腐败大案。李总理要是有雄心壮志搞好“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真改革,就必须认真吸取前车之鉴的惨痛教训,始终坚持以四项基本原则来引导改革路线,决不实施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伪改革,这才是人民的好总理!

李克强总理上任伊始,为了尽速推行他的改革雄心壮志,特别宣布“法不禁止都可为”的改革旨意。为了体现我国政府是依法治国的人民政府,建议李总理在“法不禁止都可为”后面还得加一句“法若明文禁止,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切不可违法乱为!”,这样才能充分体现中国国务院是严格依法治国的中国人民的好政府!

相信李总理很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称《宪法》)各条规定。《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希望李总理能责成各级政府领导认真学好《宪法》,充分明确《宪法》规定“禁止什么”、“可为什么”、“不禁止什么”。对《宪法》严令禁止的规定,政府必须无条件严格执行,若是连对国家大法(《宪法》)也不依、《宪法》所严令禁止的行为也不禁止而放任违宪施政,那广大人民群众就有权罢免违宪乱施政的任何官员!李总理,您说对吗?

《宪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李总理,凡是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任何“改革”,《宪法》第一条就给与严令禁止的,对吗?再看《宪法》第六条“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第七条“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几条规定都属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范畴,《宪法》首条就明文“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最近媒体曝光的“中信国安搞国企、私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案”,以超低估值引进民企、稀释国有持股、涉嫌贱卖国有资产完全是违反《宪法》第一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敬请李总理出面,依法给予严令禁止!仔细阅读《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也极其明显违反《宪法》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二条规定,请李总理依照《宪法》规定,及时给与制止和纠正。

改革开放以来,似乎国务院领导和发改委的高官很热衷于美国新自由主义的国企私有化改革,美国政府财政部高官三申五令逼我国所谓不得停止“改革”、否则,实质就是逼我国要把绝大部分国企都私有化,以便让他们的国际垄断集团能大肆入侵中国、控制中国经济。我国《宪法》首条就明文“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这主要指的就是“禁止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生产资料社会公有制为主体”。国务院领导必须明确“中共所领导的改革开放必须永远遵循是为了‘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的真改革,而绝不能违背多数人的民意、顺从霸权帝国旨意,搞违宪违党章的国企私有化的伪改革!

毛主席所倡导的《鞍钢宪法》(主要精髓“两参一改三结合”)是办好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保障企业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大法。《鞍钢宪法》自1960年3月22日毛主席批示问世以来,在我国“改革”后,却被全盘淡化、冷藏!而在美国、日本反而引起管理学界和企业家的高度重视和深入研究、应用。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罗伯特.托马斯教授评论《鞍钢宪法》是“全面质量管理和团队合作”理论的精髓;美国历史学家莫里斯.迈斯纳教授称《鞍钢宪法》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器,他著文说“当今天的很多企业管理者对《丰田管理方式》、《后福特主义》“全面质量管理”和“团队合作”理论等趋之若鹜时,殊不知早在50年前、在中国最大的工业企业就已诞生这些理论与管理法产生的精神母体—《鞍钢宪法》。上世纪七十年代,日本丰田就在全面研究《鞍钢宪法》的基础上,创立闻名全世界的《丰田管理模式》—该管理模式所提倡的“全面质量管理和团队精神”实际上就是毛主席所倡导的充分发挥劳动者个人主观能动性、创造性的《鞍钢宪法》精神!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所倡导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坚持改革开放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两个基本点”必须始终紧密结合一起执行,才能确保改革遵照中共是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改革宗旨要求。原先“改革”正是放弃“四项基本原则”,才导致中共高层发生大面积的腐败大案。李总理要是有雄心壮志搞好“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真改革,就必须认真吸取前车之鉴的惨痛教训,始终坚持以四项基本原则来引导改革路线,决不实施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伪改革,这才是人民的好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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