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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阳:法律流氓贺卫方

黎阳 · 2014-08-27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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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贺卫方说:“依据基本法,香港特首除年龄国籍规定外,只有47条规定的‘廉洁奉公,尽忠职守’,爱国爱港并不在其中,人大提出此要求合否基本法存疑”、 “爱国爱港标准何在,谁界定?太难”

香港基本法第23条是怎么规定的?“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这难道不是对“爱国爱港”的要求?做到了这些难道不是“爱国爱港”?如此标准不明确吗?难以界定吗?贺卫方为什么撇开基本法第23条而孤立地谈论第47条?难道号称“法律权威”的他连基本法第23条与第47条的逻辑关系都不懂?如果不懂,那就凭这水平他还有什么资格当“专家”?如果明明知道却死不认帐,那就凭这无赖他还有什么资格搞法律?

当贺卫方说“爱国爱港并不在其中”时,他似乎很把基本法当回事——因为基本法没有一字不差地明文规定,所以不能把“爱国爱港”当特首标准。但当他说“人大提出此要求合否基本法存疑”时,他又不把基本法当回事了——基本法不是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在人大常委会吗?人大常委会提出“爱国爱港”的要求难道不是根据基本法的授权、用第23条对第47条予以详细解释吗?贺卫方公然挑战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难道不是对基本法的否定?不仅如此,基本法什么时候什么地方规定了贺卫方有权解释基本法?什么时候什么地方规定贺卫方有权挑战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贺卫方宣布“人大提出此要求合否基本法存疑”意味着他把自己摆得比人大常委会还高,高得他有权判断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是否合法——这又是谁赋予他的权力?难道是基本法?

贺卫方嘴一张就颠覆了基本法——否认了基本法中对“爱国爱港”的规定,剥夺了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并将其赋予了贺卫方自己,而且把自己摆得比人大常委会还高。

这还不是贺卫方的全部呢。人家早就连刑法都颠覆了——君不见贺卫方几年前的名言乎? “你的客户跟你说,他们只知道我抢了银行的钱,不知道我去年杀了两个人。你怎么办呢?你作为道德那么美好的律师,是不是要去揭发呢?不,绝对不能揭发,因为揭发会动摇律师职业的根基,那就是国民对律师的信赖”——贺卫方这一笔就勾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以及《律师法》第三十八条:不得隐瞒委托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这难道不是不折不扣的公然教唆犯罪、煽动犯罪?这也难怪:贺卫方早已宣布现行“整个权力架构反宪政”,当然对现行的一切法律概不承认,嘴巴一动就擅自制定了贺记“刑法”和“律师法”。

看到这些就可以知道“模范党员律师”陈有西说的“法院与法律人应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意味着什么。

看到这些就可以明白,在贺卫方们手中一切法律从来都是需要时才有,不需要立刻一脚踢开。什么法不法,全是扯蛋。

看到这些就不由想起鲁迅的话:“无论古今,凡是没有一定的理论,或主张的变化并无线索可寻,而随时拿了各种各派的理论来作武器的人,都可以称之为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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