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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呼吁:双开毕福剑,警醒千万人

于泮泉 · 2015-04-18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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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明白公知们为什么那么热衷于“法律至上”、“法律大如天”了。

强烈呼吁:双开毕福剑,警醒千万人

 

央视一个节目的主持人毕福剑在有外国人在场的情况下,公然辱骂毛主席,侮辱共产党,侮辱人民解放军,这绝不是一件小事情,而是一个反党、反毛、反对人民解放军的政治事件,且有取悦于国外敌对势力的汉奸嫌疑。它严重地突破了一个共产党员的底线、一个公职人员的底线,甚至突破了做人民一分子的底线。毕福剑本人也因此而成为一个阶级异己分子,一个国内外敌对势力的代表,一个中国共产党的叛徒、中国人民的叛徒。

类似行为如果发生在国外,肯定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一个中国人因侮辱西哈努克的画像,被柬埔寨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一个美国人叫奥巴马这个黑鬼走开,受到严厉处罚;在信仰伊斯兰教的国度若有人侮辱先知穆罕默德,更是不得了。我国今天的法律,已经被人绑架,在很大程度上难以代表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了。翻遍中国法律,此行为的确够不成犯罪,不能按照我国刑法对其定罪量刑,也不能按照其他任何法律(如《中国共产党章程》)予以处罚。但是,毕福剑的行为本身已经证明了他完全丧失了作为一名共产党员的起码条件,必须将其开除出党;已经丧失了继续履行宣传舆论阵地职务的起码资格,必须将其开除公职。

必须看到,政治是统帅、是灵魂,政治工作是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直到今天,在世界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如在美国和台湾),都把政治正确看得高于一切。社会主义的中国正在进行轰轰烈烈的反腐败斗争,这是大得民心的工作。但我们不能只反经济上的腐败而轻轻地放过政治上的腐败,政治上的腐败要比经济上的腐败危险千百倍。苏联和东欧各国亡党亡国,不仅仅亡于经济上的资本主义泛滥,更是直接亡于其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的腐化变质。在那狂澜即倒、大厦将倾的紧要关头,“竟无一人是男儿”——教训够深刻了!

据此,我强烈呼吁党中央、中央纪委、中央电视台,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双开毕福剑,警醒千万人。

因为,毕福剑的问题,不是毕福剑一个人的问题。在毕福剑的身后,站着由成千上万人组成的一个强大的国内外敌对势力(尽管他们只占人口不足1%的极少数极少数)。不能坚决果断地打退他们的猖狂进攻,苏东剧变的风险时刻在等待着我们。

想当年,我们只枪毙了刘青山、张子善两个人,就使中国的官场足足地清廉了三十年;今天,我们严惩毕福剑一个人,同样会警醒千万人!

——何乐而不为?

而且,我们这个双开,不过仅仅是把他清理出党、清理出宣传舆论阵地而已。他完全不必像刘青山、张子善那样脑袋搬家,甚至也完全没有失去人身自由,更没有失去他作为一个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各项权利。这样处理,完全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所特有的仁慈。既然他的言论表明他是极端仇视共产党的,何必赖在共产党内?表明他不配占据宣传舆论舞台,遭遇出局完全是罪有应得。之后,他作为一个不必受共产党纪律约束、不必受体制内纪律约束的自由身,除了必须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外,完全可以自由地过着自己想过的日子、想过的生活,同样是何乐而不为!

当然,我也深深地知道,在我国今天的情况下,我的这个呼吁再强烈,被采纳的可能性也几乎为零。因为《中国共产党章程》就明文规定,只有“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才“必须开除党籍”(注意:这里是只有“触犯刑律”,而且是只有“严重”地触犯了刑律才能开除党籍)。而自从“刑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取消了反革命罪后,辱骂毛主席、辱骂共产党、辱骂人民解放军就已经“自由了”,完全不存在什么触犯刑律的问题 从而也不存在将其开除党籍的问题了。

滑稽的是,是否触犯刑律,由谁说了算?按今天的法律理念,当然由人民法院说了算——只有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判决书上签了字,不,只有在过了一审上诉期,或二审终审后才算数。就是说,一个人的罪行再严重,充其量也只是犯罪嫌疑人,不能断定其是否违反了刑律;只有在法院的判决生效后才能断定其是否犯了罪,是否违反了刑律,从而是否应该按照党章的规定将其开除出党。那么,对一些严重腐败的高官在被法院定罪量刑前就作出开除其党籍的决定,那算什么?算违法?算违反党的章程?

据此,我仍然要强烈呼吁,对毕福剑这样一个党内败类、人中败类必须坚决果断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否则,天理不容!人民的良知不容!

这还不算,如果这个毕福剑不是辱骂毛主席、辱骂共产党、辱骂人民解放军,而是辱骂某公知,又会怎样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文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到了这时,我们才知道,原来毛主席、共产党、人民解放军的分量远远比不上一个公知!!!

——终于明白公知们为什么那么热衷于“法律至上”、“法律大如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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