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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

万象无踪 · 2015-09-11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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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0日,国务院以国发〔2015〕45号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分总体要求、试点任务、组织实施3部分。

试点任务是: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做好风险保障;完善配套措施,提供基础支撑;加大扶持和协调配合力度,增强试点效果。

我国目前情况就是这样:改革开放以来,作为国家两大支柱产业的工业和农业,

其中,工业是允许私有化的,但农业一直以来都是集体所有,走公有制的道路,

很多理论与实践者认为坚持公有制是必要的,

我也是这么认为:

公有制是解决中国问题的唯一法宝!

也有相当多的人视土地私有为洪水猛兽,是在改变国家的颜色,是在改变党的颜色,

是必须驳斥的,

我赞同!

但我以农村人的视角来发表评论,以提供反面教材,

任诸君批评,也希望编辑者能够发表!

作为农村出身一员,农民是很苦的,仅靠土地作为收入,在当今年代是不足以满足各项需求的,

这就需要农民有更多的其他收入保证家庭开支:孩子上学,孩子结婚,给孩子买房,老了看大病等等,

这些是天文数字,

如果没有副业,是很难想想的,

仅靠外出打工,一旦经济遇冷怎么办?

这些必须考虑到,而且国家这次也应该考虑到,

这是实际的东西,是活命的东西,

理论要联系实践,如果理论与现实不相符合,

那么即使毛主席活着也要主张改变理论,

应该说:在历次大潮中,农民从来没有足够的话语权:

解散人民公社包产到户是政府行为,

强征土地是政府行为,

拆迁房屋是政府行为,

化肥涨价是市场行为,

收割价格上涨是市场行为,

农药价格上涨是市场行为,

归根结底,土地不是自己的,是国家的,

连粮食价格都掌握在国家手里的农民,他们有什么可以自由支配的?

所以,这便成了一种现象:

政府如果为农民考量,重视农业,发展农业,那么农民受益;

政府如果不为或少为农民考量,轻视农业,使农业发展速度严重落后于工业发展速度,

那么农民是贫苦的。

一个人甚至于一个阶级,一个国家都怕贫穷,都在发展,

农民也不想贫穷,也想富裕,但除了土地耕种和外出打工,发展一些小规模的副业,

无其它路可走,

那么农民想富裕怎么办?

难道农民就应该贫穷,就应该老死在土地耕种上,

何况,国家正推行城镇化,农民失去土地后,怎么办?

是需要有收入的!

理论要联系实际,当前国情是这样,就按照当前的国情作讨论,

如果空讲正义的理论,能解救农民吗?

要有实际的办法,

如果有正义的理论和有效的办法,

那是最好的,

应该多讲。

下面是我对《意见》的见解:

当然,事物总有不足之处,是需要思考的!

我对国家这项政策还是有些疑惑,或许信息获取并不全面,

但我认为,你向银行抵押贷款,首先你得证明你所抵押的东西是属于自己的东西,

你不能拿别人的东西抵押给银行,一旦还不起贷款,那么,银行为规避风险采取拍卖的方式,或是抵押担保人为你偿还银行债务,

主旨只有一点:你要抵押贷款的东西必须是自己的。

房屋可以抵押贷款,尚可理解,你抵押的是房屋,并不是宅基地,因为宅基地是集体所有,只有房屋是私产,房屋做抵押贷款是毫无疑义的,

以前因为是涉及宅基地使用权问题,不能抵押,

而现在可以抵押,那么宅基地的属性是否需要改变?

是否应该属于农民个人私有?

但政策还是依旧按使用权处理,

那么,一旦农民想抵押贷款,而政府想进行拆迁开发,谁服从谁?

我看还是服从政府为多。

土地耕种问题也是这样,土地还是集体所有,

不是你农民个人的,你只能耕种,

只要国家不发生改变,政策不进行过大调整,

土地你可以一直耕种,但不能买卖,

但现在根据这个政策,如果耕种的土地也可以进行抵押贷款,

是以经营权来做,而不是土地私有权来做,

这样必然存在一些问题:

当政府对农民承包地土地进行征收是怎么办?

农民想抵押贷款,而政府想征收开发,两者矛盾,

通常农民还是屈从于政府,毕竟土地只是经营权不是私有权,

另外,当农民把土地承包给个人,

个人利用承包的土地可不可以进行抵押贷款?

若能,是以什么样的理由?若不能,又以什么的理由?

问题很多,唯有一点:承包的土地和房屋下的宅基地属于谁?

不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哪怕以经营权也好还是还是使用权也好,产权不明晰,

农民心中就会忐忑不安,因为最终坏事往往还是政府自己。

只有理清这个认识,才能看清楚问题,

参看《意见》中第二大条《试点任务》中第三款: 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做好风险保障。

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确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承贷银行能顺利实现抵押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应与商品住房制定差别化规定。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中宅基地权益的实现方式和途径,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毫无疑问,这个《意见》本身出发点是好的,可以刺激农民更多的建设和增加收入,不能一味说贷款给农民上了枷锁,不要老是觉得农民都是笨蛋,不会理财似的,

实际上,农民有很多建设和花费,,但资金来源途径很少,很多都是借亲戚,借乡亲,

虽然很保险,但是来源单一,资金量太少,需要有融资通道,

如果确实可以抵押贷款,农民自然高兴,也会认真把握风险,

唯一觉得模棱两可的是: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哪怕以任何理由,都觉得不靠谱!

而政府基于农民的实际情况想做出改变,可是却不想放弃土地这么大的“蛋糕”。

于是乎,这项政策便发布了,这是政府终于向农民稍微妥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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