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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明:立场优先于法治

孔明 · 2016-01-25 · 来源:孔明论天下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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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场优先于法治

作者:孔明(孔明论天下 微信公号:km2257)

见《【法治时评】司法权威和尊严不可亵渎》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jQ0Njc5OQ==&mid=550180886&idx=5&sn=50027ce9cf4968b53ff2b6c7f85fc862&scene=4#wechat_redirect

我在人民法院报微信公号上 看到这样一则消息, 是说江苏的一个消费者第一批买了厂商的产品,发现产品有问题,结果报到法院,经过宣判赔付该民众一定金额。可该民众又第二次购买该厂产品,此时再次告上法 院,要求赔偿, 这次法院却只让厂家退回货款而未补偿,于是民众不服,在判决书上写道“厚颜无耻“,法院要求民众撤消指诉民众不撤,结果被法院治罪,批阅“法院并不是行为 人,没法接受无耻的指控,而原告执意这样告发,实际是告发了法官,则以侮辱法官罪判该原告,望被告尽早投入生产恢复经营“。

从以上我们看到了, 法院竟然做了经济方面的考量, 这是不对的, 法院唯求公正,而不应把经济因素考虑进去(这样就有袒护一方的嫌疑)。

民众这样做目的是要纠正厂家错误的经营活动初衷, 也就是说, 你就不应该生产次品,否则如果生产了,那就应该以次品的价格售卖,且在商品上显眼的地方标明该产品并非合格品。而法院一罚了事,却丝毫没有杜绝源头 上的问题,法院只求囫囵吞枣得过且过, 包庇无资质厂商投入生产,而不问该生产活动有否对社会经济交易产生危害,表面上姑息了厂家可以养活一部分人,就算劣质也让他们生产,那么长此以往,法院是 不是也可能容许厂家生产毒品的那一天呢?因为毒品与次品只是五十步笑百步的区别, 我们的法院认知度这么“出类拔萃“,这是不是公然破坏了社会正常经营的理念,可以说, 法院成了破坏社会公序良俗的帮凶。

我所说, 就是一个立场问题。法院要改革, 首先要明确一个立场问题。是不是以民众生活的更安全,为人民服务而改革, 还是以多生产商业价值而改革, 这两点必需分清,才是真正的法治进步, 否则, 法院很忙, 忙去忙来他在忙什么呢?这种无头苍蝇式的法院改革,却是越帮越忙,客气点说是猪队友,不客气点说是攻击社会制度这是通敌的行为。

民 众的意思就是,我既然能够从公开的市场上买到这厂家的产品,而质检部门却认可这厂家可以持续生产这种产品(这里面有没有公权力监守自盗?),那么民众无法 告倒质检这种国家行政部门, 那么可以告倒这无良厂家, 因为这厂家生产的商品是危害社会正常价值定律的行为,只要这厂家敢产敢卖,民众就敢买敢告, 民众就要看看法院是如何包庇非法厂家危害国家的。所以看来, 这民众有何错?而法院对两批产品的判法竟然不同,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公然滥法出现在了法院行为中, 这是法院以自己的“滥情,滥用的同情“变法治为“人治“的表现了,法院有此权力擅动吗?

法院这一行为, 就让民众停止监督厂家,却让厂家得以继续更低犯罪成本甚至零成本犯罪而来危害社会了, 表面看来, 法院的出发点是为了养活一个企业, 实际上那不是法院的职责范围, 可谓是越俎代庖自作多情了。情感因素在法院体系中渗透的越多, 法治被破坏的程度就越大,很明显,法院无知了, 把公权力当成自己个人王国的工具了, 他这是在慷他人之慨,这种人是最下贱最低劣的品类,擅自托大, 法官它不是救世主圣母玛利亚,它首先没有这个认知能力,可以说低智为什么总学名贤啊, 如今真是丑人多作怪,明明是个瘪三,却让装做是圣母,我只想大声问一句, 本本分分做好自己本职工作, 可以吗?

总结, 就是立场的问题。立场的问题对了, 第二批次判法,法院就不会这么糊涂了。立场是为占大多数的人民服务,眼光就会变长远,那么就不会允许劣质厂家不整改而继续。立场是为了同情姑息劣质厂家, 向经济倾斜,那么就会寡廉鲜耻抛弃所有的约定俗成为恶人张目,而愧对法院门外的国徽了!  ​

文中所载皆为本人自发思考所得,如果朋友有不同意见,能写出文章与本人以文会友,烦请把文章链接地址附后,本人定当认真聆读,如果有惊世骇俗之观点与真知灼见,那将不甚荣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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