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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律没有刹住医闹?

黄顶 · 2016-05-17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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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法律没有刹住医闹?

黄顶

5月16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在其官微上说,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暴力伤医,都将依法严厉打击。显然,这是对近期暴力伤医事件最坚定的回应。回想起5月10日凌晨2时许,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中医院外科主任汪永钦被三名患者砍伤。三名嫌疑人中两人18岁一人19岁,目前已被警方刑事拘留。事发后,这则“杀医”案在各大社交网络刷屏,更引发许多医生的愤慨。反而,群众的叫好声不断,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继《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2015年8月29日,医闹又被正式纳入刑法打击的范畴,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违法犯罪行为。但是,现实中伤医、辱医的恶性事件仍然频频发生,法律并没有从根源上杜绝医患之间的矛盾。在面对这一问题时总会频频有人提出症结在于医疗改革,药价过高,安保力量薄弱,医闹打击不严等等这些因素。可以说,这些理由适用于任何一次伤医事件。但是,却始终拿不出一个行之有效的处置方案来解决。医患之间的偏见由来已久,这到底是如何形成的,又该如何去化解呢?

从心理学上来看,这种以暴力来主张权益的行为先天带着悲剧的导向。一旦利益诉求对立面的力量过于强大,关闭了所有正常利益博弈机制,权利主张者的心理预期也会迅速随之改变,导向以暴制暴的局面。暴力杀医案,也许就是这些要素累积下最极端但却符合逻辑的推论。在现实中,患者对医院存在一种本能的不信任。这种对立情绪的成因非常复杂,既与医疗活动本身比较复杂的特性有关,又与医院在对待医患纠纷长期以来的强势地位关联甚大。首先,医疗服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隐蔽性,一般人根本无法掌握其操作规律,致使政府监管长期处于严重的技术缺失和滞后。虽然法律一再向患者倾斜,但是医院强大的格局并没有被打破;其次,双方在看待医患纠纷的观念截然不同。患者认为医院的垄断地位显著,保护弱者是社会和政府的基本职能。反之,医院则认为法律的裁判是社会评价的基本标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念使他们在司法裁判和行政调解中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心理预期;最后,第三方参与机制匮乏使原本封闭的医疗活动增添了更多的神秘色彩。

在过去,我们错误地认为医患纠纷是某一些群众和团体恶意破坏正常医疗秩序,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是一种非理性的维权途径。由此滋生出了很多具有误导性和激化社会矛盾的错误观点。例如,“医闹意味着患者放弃了民事权益”“不管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都坚决拒绝私了”等等。事实证明,医患纠纷需要有良好的疏导机制才能从根源上化解。倘若在处理纠纷时一味强调医院应该采取强势态度,那么矛盾就会朝医护人员转移,患者容易把怨气一股脑儿全部撒在医护人员身上;倘若我们对医闹行为过于纵容,那么医务人员的职业尊严就将大打折扣,还会滋生更多的医闹行为。

医疗秩序关乎群众最基本的民生问题,保障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是法律的基本精神。我们既要通过法律对医闹、伤医辱医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坚决打击,推动医疗体制改革;又要不断延伸监管触角,通过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改良安保技术等措施来提升和改善医院的服务理念和医护人员的执业环境。

一方面,通过创新行政监管手段,落实第三方参与机制,从根源上打破医院的强势地位。医疗服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隐蔽性,在实践中行政主管部门难以掌握其操作规律。再加上唯一的第三方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也是由纠纷地临床医学和法医学专家组成。司法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被垄断的情况,这就使无论多公正的裁判都缺乏公信力。只有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创新监管技术和手段,加大医疗问题的公开公示力度,同时创设第三方调解机制、第三方评估机制和第三方监管机制,并且实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专家自主选定机制和第三方跨区域鉴定机构,才能让患者对医患纠纷裁判机制重拾信心。

另一方面,在解决医患痼疾的时候必须充分发挥法律的衡平功能,不仅要维护医院、医护人员乃至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还需要以柔和的方式实现公平。司法机关还需要创新和完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让医院和患者的诉求能够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就如丹宁勋爵所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作者单位: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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