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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犊子”思维无助于律师队伍法治建设

北部湾的风 · 2016-07-20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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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犊子”思维无助于律师队伍法治建设

——仿一篇新华网文章的口气谈部分律师“抱团”问题

7月8日,河南郑州公安机关官方微博发布案情通报称,根据赵威的举报和公安机关初步调查掌握的情况,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全牛编造并在互联网上散布当事人人身受辱的虚假信息,相关信息被大量转发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涉嫌犯罪,已于当天被郑州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事情发生后,死磕派律师组织了一个几十人的所谓“律师后援团”,向河南警方施压,要求放人。

既然都是律师,都是懂法律的人,为什么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要采取这种“抱团打架”的方式呢?为什么要采取这种起哄并且博取外部势力支持的狐假虎威的方式呢?

记得前些时间,针对警察的“自媒体”问题,新华网曾经发表题为《“护犊子”思维无助于平息质疑》的文章,在这里,本人套用该文章的口气和说法,谈谈对“律师抱团”的问题的看法:

解决牵涉到律师违法的问题最有效的办法,莫过于把真实的情况如实讲出来,并且找到法律依据,一般也会赢得公众的正面回应,从而形成律师与公众关系的良性循环。

表面上看是部分律师与公安机关对具体案件的不同看法,背后深层次的问题是,有些律师对法律缺乏起码的敬畏。

每每遇到涉及律师事件,部分律师的反应都备受公众关注。某些律师开始搞“自选动作”,其中就有一些义愤填膺地为涉事律师发表背书的激烈言辞——通常都是说,那些引发争议的行为“合理合法”,即便有一些小瑕疵,“出发点也是好的”。

诚然,有些说法存在一定合理性,甚至能找到一些特定的法律规定的依据。但是,见惯了此类应对,人们难免会认为这是拒绝认错,以抱团的形式“护犊子”。

在近年来的涉及律师的舆情中,有的律师“帮亲不帮理”,“帮亲不帮法”,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味护短,片面和错误地理解“言论自由”的含义。个别律师自身法律素质低,在自媒体舆论场言语不理性,误导读者,导致一些非理性的观点在系统内部互相影响、互相发酵,使问题复杂化。比如,在涉及律师舆情中,有些人喜欢拿言论自由来说事,动辄说在美国如何如何,殊不知,在美国对言论自由也有界线的。

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在这概念下,它被认为不应受到政府的审查。然而国家可能仍然处罚(但非禁止)某些具有破坏性的表达的类型,如明显地煽惑叛乱、诽谤、发布与国家安全相关的秘密等等。几乎所有国家都将言论自由的相关内容入宪,然而由于某些众所周知的原因,言论自由逐渐演变为一个模糊的概念,在世界范围内的不同的地区被赋予不同的含义。如法国政治学者托克维尔指出,人们对于自由地发表言论有所疑虑,可能不是因为害怕政府的惩罚,而是由于社会的压力。当一个人表达了一个不受欢迎的意见,他或她可能要面对其社群的蔑视,或甚至遭受猛烈的反应。尽管这种类型的言论自由的压制比政府的压制更难预防,关于这种类型的压制是否在言论自由的范围内还是存有疑问的,而言论自由被视为有代表性的公民自由权利或免受政府行为干涉的自由权利。

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不错,的确公民的言论是否受到政府干预是衡量是否拥有言论自由的重要标准,但这不是唯一标准。当某种力量能够替代政府干预而造成自由地发表言论的障碍,比如人们由于社会的压力对于自由地发表言论有所疑虑,那么这种言论自由是打折扣的,如果这种社会压力足够大甚至不断扩大,那么它就会替代政府的干预成为剥夺公民言论自由的重要甚至决定性因素。

因为,对公民言论自由的剥夺主要体现在下面几方面:

一、从具有强制性的行为即政府干预方面说,体现在政府禁止某种言论,对发表某种言论的行为进行法律惩罚;二、从半强制性的行为方面说,体现在有公民由于某些言论而丢饭碗或者遭受其他处罚;三、从非强制性行为方面说,体现在公民发表言论以后受到社群的蔑视,或甚至遭受猛烈的反应。

而我们知道,美国是私有制国家,那么私人企业的老板可以拥有不受政府约束的权力,因此,不管老板是因为员工的言论有“政治错误”,还是因为认为员工的言论不合自己的意愿,都可以解雇或者给予其他处罚,以至于造成对公民言论自由的实际上的剥夺,这种剥夺虽然不是来自政府,但是却是仅次于受政府权力强制力剥夺以外的非常重要的剥夺,因为人们毕竟首先要生存,保住饭碗比图嘴皮子痛快更重要。于是,政府的干预是显性剥夺言论自由,而非政府的组织或者经济实体负责人通过解雇和处罚等形式让公民不能自由地发表言论则属于隐性的剥夺言论自由,同样让人们不敢自由地发表言论。

同时,在美国有18种言论不受宪法保护。

1、美国人没有亵渎国旗或焚毁征兵卡的象征性言论自由。

2、危及美国公共安全的玩笑不能开。

3、没有引发危害美国公众秩序导致暴乱的言论自由。

4、没有扰乱美国学校教学安静环境的言论自由。

5、没有造谣生非的言论自由。

6、没有妨害他人权利的言论自由。

7、不能以言论自由或集会自由为借口,妨害城市交通或违反交通规则。

8、监犯的言论及集会自由权因狱政安全而受限制。

9、对美国军人言论自由的限制。

10、军事基地不是美国政治候选人行使言论自由行的场所。

11、没有辱骂他人因而招惹冲突的言论自由。

12、没有说下流脏话的自由。

13、咆哮公堂的言论不受保障。

14、美国各级议员言论免责权所不保障的言论。

15、没有违背契约而泄露美国国家机密的言论自由。

16、黄色书刊不在美国言论自由权保障之列。

17、诈欺不实的商业广告不受美国言论自由的保障。

18、毁谤性言论不受美国法律保障。

这就是美国的所谓“言论自由”。

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从实际上的执行层面,在美国,所谓的“言论自由”都是受到限制的,不知道某些“死磕派律师”的不受法律限制的所谓的言论自由是从哪个国家学来的?

所以,既然某些律师把“法治”喊得天响,而且律师被法律界泰斗江老先生定义为司法界“唯一正义的力量”,虽然理性的人们不会像某些人那样要求取缔“律师自媒体”,以堵住他们的嘴巴,但是还是建议那些热衷于“抱团打架”的少部分律师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并且立刻停止这种“法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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